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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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
——審計計劃

財會協〔1995〕4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5年12月25日
有效期: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2006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編制審計計劃,及時、有效地執行審計業務,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計劃,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完成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在具體執行審計程序之前編制的工作計劃。

註冊會計師執行其他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 審計計劃包括總體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計劃。

總體審計計劃是對審計的預期範圍和實施方式所做的規劃,是註冊會計師從接受審計委託到出具審計報告整個過程基本工作內容的綜合計劃。

具體審計計劃是依據總體審計計劃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計劃所需要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所做的詳細規劃與說明。

第二章 一般原則[編輯]

第四條 審計計劃應當貫穿於審計全過程。註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應當按照審計計劃執行審計業務。

第五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前,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情況,據以確定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

(一)年度會計報表;

(二)合同、協議、章程、營業執照;

(三)重要會議記錄;

(四)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五)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

(六)廠房、設備及辦公場所;

(七)宏觀經濟形勢及其對所在行業的影響;

(八)其他與編制審計計劃相關的重要情況。

第六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前,註冊會計師應當查閱上一年度審計檔案,關注以下事項,並考慮其對本期審計工作的影響:

(一)上一年度的審計意見類型;

(二)上一年度的審計計劃及審計總結;

(三)上一年度的重要審計調整事項;

(四)上一年度的或有損失;

(五)上一年度的管理建議要點;

(六)上一年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如首次接受委託,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向前任註冊會計師查詢審計工作底稿。

第七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

(一)委託目的、審計範圍及審計責任;

(二)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及其業務複雜程度;

(三)被審計單位以前年度的審計情況;

(四)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年度內經營環境、內部管理的變化及其對審計的影響;

(五)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

(六)經濟形勢及行業政策的變化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

(七)關聯者及其交易;

(八)國家新近頒發的有關法規對審計工作產生的影響;

(九)被審計單位會計政策及其變更;

(十)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

(十一)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程度。

第八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進行適當評估。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就總體審計計劃的要點和某些審計程序進行討論,並使審計程序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工作協調,但獨立編制審計計劃仍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十條 審計計劃應當在具體實施前下達至審計小組的全體成員。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視審計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審計計劃進行修改、補充。審計計劃的修改、補充意見,應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同意,並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二條 審計計劃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 審計計劃的內容與編制[編輯]

第十三條 總體審計計劃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及審計策略;

(三)重要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

(四)審計工作進度及時間、費用預算;

(五)審計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

(六)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

(七)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四條 具體審計計劃應當包括各具體審計項目的以下基本內容: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程序;

(三)執行人及執行日期;

(四)審計工作底稿的索引號;

(五)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具體審計計劃的制定,可以通過編制審計程序表完成。

第十六條 審計計劃的繁簡程度取決於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和預定審計工作的複雜程度。

第四章 審計計劃的審核[編輯]

第十七條 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准。

第十八條 對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

(一)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及重點審計領域的確定是否恰當;

(二)時間預算是否合理;

(三)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四)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信賴程度是否恰當;

(五)對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是否恰當;

(六)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是否恰當。

第十九條 對具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

(一)審計程序能否達到審計目標;

(二)審計程序是否適合各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

(三)重點審計領域中各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是否恰當;

(四)重點審計程序的制定是否恰當。

第二十條 對審計計劃的審核和批准意見應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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