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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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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
——審計報告

財會協〔1995〕4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5年12月25日
有效期:200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
——審計報告(2003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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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出具的,用於對被審計單位年度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被審計單位,是指負責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其他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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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對會計報表實施總體性覆核,並按照本準則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範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

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需要調整的審計差異,應提請被審計單位加以調整。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調整建議,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要調整事項的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八條 對於截止至審計報告日被審計單位仍未調整或披露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調整或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註冊會計師應根據其類型和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九條 對於截止至審計報告日被審計單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損失,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後,徑送委託人,無需經其他單位審定。

註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應同時附送已審計的會計報表。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委託人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使用審計報告。委託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審計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後果,與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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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範圍段;

(四)意見段;

(五)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六)報告日期。

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在範圍段與意見段之間,增加說明段。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統一規範為「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審計業務的委託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十五條 審計報告的範圍段應說明以下內容:

(一)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日期或期間;

(二)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三)審計依據,即「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

(四)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

第十六條 審計報告的意見段應說明以下內容:

(一)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

(二)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和所審計期間的經營成果、資金變動情況;

(三)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第十七條 當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應在範圍段與意見段之間增加說明段,清楚地說明所持意見的理由,並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

當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對重要事項的說明。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由註冊會計師簽名、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並標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日期是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審計報告日期一般不應早於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第四章 審計意見的類型與審計報告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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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出具下列審計意見之一的審計報告:

(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拒絕表示意見。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經過審計後,認為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同時符合下述情況時,應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

(二)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三)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

(四)註冊會計師已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在審計過程中未受阻礙和限制;

(五)不存在應調整而被審計單位未予調整的重要事項。

註冊會計師在編制無保留意見報告時,應以「我們認為」作為意見段的開頭,並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等專業術語。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經過審計後,認為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反映就其整體而言是公允的,但還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個別重要財務會計事項的處理或個別重要會計報表項目的編制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被審計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二)因審計範圍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無法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取得應有的審計證據;

(三)個別重要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

註冊會計師在編制保留意見報告時,應於意見段之前另設說明段,以說明所保留意見的理由,並在意見段中使用「除存在上述問題以外」、「除上述問題造成的影響以外」或「除上述情況待定以外」等專業術語。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經過審計後,認為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嚴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被審計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二)會計報表嚴重歪曲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被審計單位拒絕進行調整。

註冊會計師在編制否定意見報告時,應於意見段之前另設說明段,說明所持否定意見的理由,並在意見段中使用「由於上述問題造成的重大影響」、「由於受到前段所述事項的影響」等專業術語。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由於審計範圍受到委託人、被審計單位或客觀環境的嚴重限制,不能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以致無法對會計報表整體反映發表審計意見時,應當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註冊會計師在編制拒絕表示意見報告時,應於意見段之前另設說明段,以說明所持拒絕表示意見的理由,並在意見段中使用「由於審計範圍受到嚴重限制」、「由於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由於無法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我們無法對上述會計報表整體反映發表意見」等專業術語。

第二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明知應當出具保留意見和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得以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代替。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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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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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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