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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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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2號
——管理建議書

財會協〔1996〕45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6年12月26日
有效期: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
——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2010年)

第一章 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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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編制和出具管理建議書,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管理建議書,是指註冊會計師針對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書面建議。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對內部控制進行專門審核,並提出管理建議,不適用本公告。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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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必要時,可出具管理建議書。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一般問題,可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提出。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缺陷以及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情況,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六條 管理建議書提及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僅為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並非內部控制可能存在的全部缺陷。管理建議書不應被視為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整體發表的意見,也不能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責任。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出具管理建議書,不應影響其應當發表的審計意見。

第八條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註冊會計師在徵得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同意之前,不得將管理建議書的內容泄露給任何第三者。

第三章 內容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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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管理建議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會計報表審計目的及管理建議書的性質;

(四)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影響和改進建議;

(五)使用範圍及使用責任;

(六)簽章;

(七)日期。

第十條 管理建議書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管理建議書」。

第十一條 管理建議書的收件人應為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

第十二條 管理建議書應當指明審計目的是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管理建議書僅指出了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不應被視為對內部控制發表的鑑證意見,所提建議不具有強制性和公證性。

第十三條 管理建議書應當指明其僅供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內部參考。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後果,與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第十四條 管理建議書應當指明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內部控制設計及運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包括前期建議改進但本期仍然存在的重大缺陷。

第十五條 管理建議書應當指明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相應的改進建議。必要時,管理建議書可說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和改進建議作出的反應。

第十六條 管理建議書應當由註冊會計師簽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註明日期。

第四章 編制與出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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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在編制管理建議書之前,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改進建議進行覆核,並以經過覆核的審計工作底稿為依據,編制管理建議書。

第十八條 管理建議書中反映的內部控制缺陷,可按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排列。

第十九條 在出具管理建議書之前,註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討論管理建議書的相關內容,以確認所述重大缺陷是否屬實。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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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公告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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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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