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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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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3號
——小規模企業審計的特殊考慮

財會協〔1996〕45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6年12月26日
有效期: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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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小規模企業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小規模企業,是指營業額或資產總額較小,職工人數較少,職責分工有限的企業。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對小規模企業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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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專業判斷,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為小規模企業,以根據其特徵,實施有效的審計程序。註冊會計師的判斷結果,並不改變其審計目的及應當承擔的審計責任。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小規模企業可能存在的以下主要特徵及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

(一)所有權集中於少數個人;

(二)管理人員少,組織結構簡單;

(三)缺乏成文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不相容職責分工有限;

(五)管理當局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很大;

(六)高層管理人員或業主可能支配所有基本經營活動;

(七)經營規模較小,經濟業務簡單。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小規模企業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第七條 如果小規模企業會計記錄不完整、內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人員品行不端,可能導致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可考慮拒絕接受委託,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審計小規模企業,應當運用專業判斷,合理確定審計重要性和審計風險水平,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審計計劃。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同時承接同一小規模企業的審計業務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但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執行審計業務的註冊會計師不能承辦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的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

(二)註冊會計師為企業提出建議時,不應代替企業作出決策或認同某些業務的執行。

第三章 對內部控制的特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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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審計小規模企業會計報表時,應適當了解內部控制,以確定可否信賴。必要時,註冊會計師可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對相關內部控制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小規模企業的內部控制通常比較薄弱,控制風險較高,註冊會計師可考慮不對其進行符合性測試。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如未對特定內部控制實施符合性測試,而委託人要求對其進行專門審核,可考慮與委託人另行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四章 對實質性測試的特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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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但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 小規模企業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通常較高,註冊會計師一般應主要或全部依賴實質性測試程序獲取審計證據,以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當考慮成本與效益原則,採用以下方法,以有效地獲取審計證據:

(一)對會計報表項目,特別是損益表項目進行分析性覆核;

(二)對賬戶餘額,特別是重要賬戶的餘額進行測試;

(三)對重要交易或事項進行測試。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當特別關注可能導致小規模企業會計報表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下列情況:

(一)為減少納稅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費用;

(二)將私人費用在企業列支;

(三)業主或管理人員因解決個人財務問題等而從企業謀取不當利益;

(四)因對外籌資等需要而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五)管理人員從企業獲得的經濟利益與其承擔的責任及企業經營規模不相稱;

(六)管理人員獲得的經濟利益取決於企業經營成果的大小。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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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公告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公告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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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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