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7號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7號 ——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審計 財會〔2001〕100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1年1月21日 有效期:2001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11號 ——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2006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商業銀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商業銀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經營大量貨幣性項目,要求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控制;
(二)從事的交易種類繁多、次數頻繁、金額巨大,要求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並廣泛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
(三)分支機構眾多,分布區域廣,會計處理和控制職能分散,要求保持統一的操作規程和會計系統;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資金流動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要求採取控制程序進行記錄和監控;
(五)高負債經營,債權人眾多,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受到銀行監管法規的嚴格約束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嚴格監管。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具有以下主要風險:
(一)信用風險;
(二)國家和轉移風險;
(三)市場風險;
(四)利率風險;
(五)流動性風險;
(六)操作風險;
(七)法律風險;
(八)聲譽風險。
第五條 由於商業銀行具有的特徵和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以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接受業務委託
[編輯]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商業銀行的基本情況,評價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及獨立性,初步評估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業務委託。
第七條 在評價自身專業勝任能力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是否具備商業銀行審計所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業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帳系統;
(三)是否具有對商業銀行國內外分支機構實施審計的充足人力資源。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在接受業務委託時,應當就委託目的、審計範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審計報告的用途等事項與商業銀行達成一致意見。
第三章 審計計劃
[編輯]第九條 在制定審計計劃前,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商業銀行以下主要情況:
(一)宏觀經濟形勢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二)適用的銀行監管法規及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程度;
(三)特殊會計慣例及問題;
(四)組織結構及資本結構;
(五)金融產品、服務及市場狀況;
(六)風險及管理策略;
(七)相關內部控制;
(八)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
(九)資產、負債結構及信貸資產質量;
(十)主要貸款對象所處行業狀況;
(十一)重大訴訟。
第十條 在了解上述情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重點查閱商業銀行以下資料:
(一)章程、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法律文件;
(二)組織結構圖;
(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
(四)年度會計報表和中期會計報表;
(五)分部報告;
(六)風險管理策略及相關報告;
(七)有關控制程序和會計系統的文件;
(八)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硬件、軟件清單及流程圖;
(九)信貸、投資等經營政策;
(十)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
(十一)內部審計報告;
(十二)經營計劃、資本補足計劃;
(十三)重大訴訟法律文件;
(十四)金融產品和服務營銷手冊;
(十五)新近頒布的影響商業銀行經營的法規。
第十一條 在制定總體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主要事項:
(一)重要性水平;
(二)審計風險;
(三)商業銀行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程度;
(四)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預期可信賴程度;
(五)重點審計領域;
(六)商業銀行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七)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八)利用專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十)利用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
(十一)審計工作的組織與安排。
第十二條 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相對小的錯報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可能不重要,但對利潤表和資本充足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二)既影響資產負債表又影響利潤表的錯報比只影響資產、負債和贈負債表表外承諾的錯報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於識別導致商業銀行嚴重違反監管法規的錯報。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固有風險較高,內部控制對防止、發現和糾正錯誤與舞弊至關重要,註冊會計師應當綜合評估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以確定檢查風險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具有以下重要作用,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計算和記錄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計算外匯和證券交易頭寸,並記錄相關的損益;
(三)提供最新的資產、負債餘額記錄;
(四)每日處理大量巨額交易。
第十五條 由於商業銀行具有的特徵和風險,註冊會計師通常需要依賴內部控制測試而不能完全依賴實質性測試。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下列可能導致會計報表產生重大錯報的重點審計領域:
(一)貸款損失準備;
(二)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
(三)不符合銀行監管法規的交易和事項;
(四)發生重大變動的會計報表項目;
(五)資產負債表日前後發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複雜或投機性強的交易;
(七)非常規貸款;
(八)關聯方交易;
(九)新金融產品或服務;
(十)受新近頒布的法規影響的業務領域。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銀行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第十九條 在評價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等特殊領域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擁有的分支機構眾多且分布區域廣,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查閱商業銀行持有的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以獲取對確定重點審計領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二條 在組織和安排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審計人員組成及分工;
(二)其他註冊會計師參與的程度;
(三)計劃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
(三)計劃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
(四)計劃利用專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六)需要商業銀行管理當局提供的專項分析資料。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據總體審計計劃制定具體審計計劃,以合理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第四章 內部控制測試
[編輯]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商業銀行的相關內部控制,以制定審計計劃,並確定有效的審計方法。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相關內部控制應當實現以下目標:
(一)所有交易經管理當局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方可執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項以正確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於適當的賬戶,使編制的會計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三)只有經過管理當局授權才能接觸資產和記錄;
(四)將記錄的資產與實有資產定期進行核對,並在出現差異時採取適當的措施;
(五)恰當履行受託保管協議規定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商業銀行分級授權體系的以下要素:
(一)有權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員;
(二)授權遵循的程序;
(三)授權限額及條件;
(四)風險報告及監控。
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檢查授權控制,以確定為各類交易設定的風險限額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風險限額是否及時向適當層次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由於臨近資產負債表日發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確定取得資產,承擔債務的價值時缺乏依據,註冊會計師應當重點檢查這些交易的授權控制。
第二十九條 在評價與交易和事項記錄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商業銀行處理大量交易,其中單筆或數筆交易可能涉及巨額資金,需要定期執行試算平衡和調節程序,以及時發現差錯並進行調查和糾正,將造成損失的風險降至最低;
(二)許多交易的會計核算有特殊規定,商業銀行需要採取控制程序以保證這些規定得以遵循;
(三)有些交易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甚至不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商業銀行需要採取控制程序保證這些交易以適當的方式被記錄和監控,並能及時確認因交易狀況變化而產生的損益;
(四)商業銀行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需要及時更新會計核算程序和相關內部控制;
(五)每日餘額可能並不反映當日系統處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損失風險,商業銀行需要對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損失風險保持控制;
(六)對大多數交易的記錄應便於商業銀行內部、商業銀行客戶及交易對方核對。
第三十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廣泛使用對註冊會計師評價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有重要影響。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影響系統開發、修改、接觸、數據登錄、網絡安全和應急計劃的相關內部控制進行評價。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商業銀行使用電子資金轉賬系統的程度,評價交易前監督控制和交易後確認及調節程序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資產易於轉移,金額巨大,僅通過實物控制難以奏效,管理當局通常實施以下控制程序:
(一)憑藉密碼和接觸控制,只有獲得授權的人員才能操作計算機信息系統及電子資金轉賬系統;
(二)將資產接觸與記錄職責分離;
(三)由獨立人員向第三方函證和調節資產餘額。
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確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必要時,覆核或參與年末函證和調節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將記錄的資產與實有資產定期進行核對是一項重要的調節控制,該項控制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一)驗證現金、有價證券等資產的存在性,及時發現錯誤與舞弊;
(二)檢查易發生價值波動的資產計價的正確性;
(三)驗證資產接觸和授權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檢查和詢問等程序測試該項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在評價調節控制的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需要調節的賬戶較多且調節頻率較高;
(二)調節結果具有累積性;
(三)調節項目可能被不適當地結轉到同一時期內未被調節和調查的賬戶。
第三十四條 在評價受託保管業務的內部控制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是否由專門部門履行受託保管職責;
(二)是否將自有資產與受託保管資產適當分離;
(三)是否已對受託保管資產作出適當記錄。
第三十五條 在評價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性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控制環境因素的影響:
(一)組織結構及權力、責任的劃分;
(二)管理當局監控工作的質量;
(三)內部審計工作的範圍和效果;
(四)關鍵管理人員的素質;
(五)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程度。
第三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應當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五章 實質性測試
[編輯]第三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綜合評估商業銀行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和實質性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以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八條 由於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無論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如何,註冊會計師均應對各重要賬戶餘額和交易類別進行實質性測試。
第三十九條 在實施實質性測試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運用以下重要審計程序:
(一)分析性程序;
(二)監盤;
(三)檢查;
(四)查詢及函證。
第四十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對以下項目實施分析性程序,以測試其總體合理性: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續費收入;
(三)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對以下項目實施監盤程序,以測試其存在性:
(一)現金;
(二)貴金屬;
(三)有價證券;
(四)其他易轉移資產。
第四十二條 在實施監盤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受託保管資產是否存在,是否與自有資產相混淆。
第四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實施檢查程序,以了解貸款協議、承諾協議等重要協議的條款,評價其約束力及相關會計處理的適當性。
第四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實施查詢及函證程序,藉以:
(一)確認貨幣性資產、負債和資產負債表表外承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二)獲取經商業銀行客戶或交易對方確認的某項交易金額、條款和狀況的審計證據;
(三)獲取不能直接從商業銀行會計記錄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對以下事項實施函證程序:
(一)存款、貸款和同業往來等賬戶的餘額;
(二)特定貸款抵押品的狀況;
(三)因擔保、承諾和承兌等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產生的或有負債;
(四)資產回購和返售協議以及未履行期權;
(五)與遠期外匯合約和其他未履行合約有關的信息;
(六)委託保管的有價證券等項目。
第四十六條 為提高審計效率,註冊會計師應考慮:
(一)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實施某些測試;
(二)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
(三)當存在大量同質賬戶或交易時,使用統計抽樣技術。
第四十七條 在審計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檢查相應收入的來源,並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
(一)相關會計記錄是否完整;
(二)計提的損失準備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八條 在審計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
(一)所有重要的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是否都已被識別;
(二)所有重要的關聯方交易是否都經適當授權;
(三)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十九條 在實施以下審計程序時,註冊會計師可能注意到商業銀行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跡象:
(一)分析性程序;
(二)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三)檢查債務協議條款的遵循情況;
(四)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
(五)向商業銀行的法律顧問詢問有關訴訟、索賠等情況;
(六)函證關聯方或第三方向商業銀行提供財務支持的詳細情況;
(七)查閱商業銀行持有的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
(八)檢查法定資本要求的遵循情況。
第五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商業銀行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以下主要跡象:
(一)貸款業務量顯著下降;
(二)不良貸款劇增;
(三)大量貸款集中於陷入困境的行業;
(四)過度依賴少數存款人的大額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級下降;
(七)未能達到銀行監管機構規定的流動性監管指標;
(八)未能達到最低法定資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銀行監管機構批准的資本補足計劃;
(九)銀行監管法規的變化已對商業銀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十)嚴重違反銀行監管法規;
(十一)銀行監管機構已對商業銀行的不審慎經營表示關注或採取措施。
第五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主要事項獲取商業銀行管理當局聲明:
(一)持有的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及有關文件已提供給註冊會計師;
(二)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分類準確地反映了商業銀行管理當局的計劃和意圖;
(三)確定公允價值所依據的假設是合理的;
(四)資本補足計劃及其實施符合銀行監管機構的要求,並已作適當的披露;
(五)或有負債已在會計報表中充分披露;
(六)關聯方交易符合銀行監管法規的規定,並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對資產負債表日持有的有價證券、貸款等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提取了充足的準備;
(八)具有重大風險的資產負債表表外業務已作充分披露。
第六章 審計報告
[編輯]第五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對會計報表進行總體性覆核,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在評價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時,應當考慮商業銀行會計算和報告的特殊規定。
第五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應當根據銀行監管法規的有關要求,確定是否需要將重大事項告知銀行監管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五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商業銀行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五十六條 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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