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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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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
——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財會〔2002〕10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2年3月5日
有效期:2002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2006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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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是指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對特定財務數據、某一會計報表或整套會計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程序,並就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本公告所稱特定主體,是指委託人和業務約定書中指明的其他報告使用人。

第三條 按照委託目的最終確定充分、適當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體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並出具報告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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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接受委託前,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特定主體已經明確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和擬簽訂的業務約定書的相關條款。

第六條 如果無法與所有特定主體直接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採取以下措施:

(一)將擬執行的商定程序與特定主體的書面要求相比較;

(二)與特定主體指派的代表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

(三)查閱特定主體的相關信函和文件;

(四)向特定主體提交預定的報告格式。

第七條 如果接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託目的;

(二)委託業務的性質,包括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三)擬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特定主體的責任和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五)擬執行商定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六)預定的報告格式;

(七)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的報告應當僅限於特定主體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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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制定工作計劃,以有效執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條 在執行商定程序時,註冊會計師可採用以下方法:

(一)檢查;

(二)監盤;

(三)觀察;

(四)查詢及函證;

(五)計算;

(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執行商定程序的過程及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

第四章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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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商定程序後,以獲取的證據為依據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並由其最終確定;

(五)說明已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了商定程序;

(六)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列出所執行的商定程序;

(八)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結果;

(九)說明所執行的商定程序並不構成審計或審閱,註冊會計師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十)說明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行審計或審閱,註冊會計師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十一)說明報告僅限於特定主體使用;

(十二)在適用的情況下,說明報告僅與執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得擴展到會計報表整體;

(十三)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並標明地址;

(十四)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十五)報告日期。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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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斷標準,可參照本公告對非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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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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