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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藏族自治州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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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藏族自治州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條例
制定機關: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玉樹藏族自治州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玉樹藏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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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藏族自治州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條例

  (1998年5月11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9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促進玉樹藏族自治州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玉樹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工商行政管理、稅收、資金、使用土地、經營場地和人才流動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保護和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

  第三條 自治州、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法定職責範圍內,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都可以申請在自治州境內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

  第五條 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行業和商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生產經營。

  國家專營、專控的部分商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允許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

  第六條 鼓勵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零售、批發、批零兼營、來料加工、長短途販運和代購代銷等多種方式從事生產經營;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跨地區、跨行業經營。

  第七條 自治州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到本州投資建設,其投資及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自治州重點鼓勵的投資項目:

  (一)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開發荒山、荒坡、荒灘,生態環境保護,能源、交通、市政、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基礎建設項目;

  (二)租賃、承包、兼併、購買州內國有或者集體企業,利用地方優勢資源,開辦工業項目;

  (三)興辦旅遊業、娛樂業、商業、服務業、房地產業、信息業等;

  (四)發展高科技產業和外向型經濟。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辦各類集貿市場。

  對多渠道籌資新建、改建各類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的,新建市場一年內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條 生產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可以冠用自治州、縣名稱。

  第十一條 開辦自治州鼓勵的投資項目需要徵用土地的,由州人民政府按審批權限優先給予辦理。

  第十二條 興辦開發性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水利等項目,從批准之日起,減半徵收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年限內,其土地使用權可按上述項目用途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承包荒山、荒坡、荒灘發展農、林、牧、副、漁業項目的,承包期可延長到50年,並享有繼承權、轉讓權、租賃權,15年內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四條 投資興辦教育、科學研究、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及交通基礎設施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其用地免徵土地出讓金。

  對利用荒山、荒坡、荒灘發展農、林、牧、副、漁業項目,或者開辦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企業的,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財政、稅務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免費稅。

  第十六條 本州農牧民銷售自產的蔬菜和牛羊肉,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外地運入本州的蔬菜,在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期間,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實行貸款信譽評估制度,根據信譽程度,貸款利率可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實行上下浮動,浮動幅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財政、稅務部門對個體私營經濟應當公平稅賦,對符合國家有關減免稅收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予以減免稅收。

  對不具備建帳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實行營業額審定製度,由稅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個體勞動者協會聯合審定,合理確定收稅額度。

  第十九條 凡在本州境內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經註冊登記機關備案後,即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試營業一年後再辦理註冊登記手續。試營業期間,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費。

  申辦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其實際資本達到註冊資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申辦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其實際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均可先行登記發照,其差額部分在兩年內補足。擁有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的,可抵免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五的註冊資本。

  從事個體經營和開辦私營企業,符合條件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直接申請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後,再向有關部門申辦許可證或者專項審批。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開註冊登記程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從事個體經營和開辦私營企業的申請之日起分別在3個工作日和8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核准登記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發給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合法的經營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扣繳、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扣繳或者吊銷。

  第二十二條 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職權以任何方式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強行推銷產品和進行有償服務,強迫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支付不應當支付的費用或者攤派錢物。

  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收取費用的,必須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實行收費監督卡制度。對卡外收費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權拒付和投訴。

  第二十三條 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中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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