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外觀
玉樹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
玉樹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2019年3月9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結合本州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具有本州戶籍的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第三條 本變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樹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