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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藏族自治州財政預算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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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藏族自治州財政預算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玉樹藏族自治州財政預算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玉樹藏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玉樹藏族自治州財政預算管理條例

  (1994年5月13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預算的管理,保障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州、縣財政預算管理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調整、監督和決算的編制審批。

  第三條 州、縣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四)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州、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二)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

  (三)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四)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

  (五)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州、縣人民政府具有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

  (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三)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五)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

  (六)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七)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

  (八)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一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九)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第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有下列職能:

  (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

  (二)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三)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四)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五)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七條 州、縣預算應當根據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結合上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着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照複式預算編制,不列赤字。

  財政預算支出應當增加教育和農牧業的投入。

  第八條 州、縣預算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設置一定數額的預算周轉金,由財政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按規定調度使用,不得列入支出。

  第九條 州、縣預算應當按本級預算支出額的一定比例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難以預見的特殊支出。其中:州級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設置,縣級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設置。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1個月前,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將總預算和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2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審。

  第十一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在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本級政府可以先按預算草案執行;預算批准後,按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二條 在預算執行中,遇有重大事件發生、方針政策調整或者經濟情況變化,需要增加支出和減少收入,涉及預算部分變更及動用上年淨結餘時,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專項撥款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但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財政預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部門應當及時、足額地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財政部門應當按時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國庫應當準確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第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結時,州、縣人民政府必須按規定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政決算草案必須如實反映本級財政收入、支出的真實情況,劃清預算年度,分清資金界限,科目內容完整,數字準確,不得隱瞞收入,虛列支出,虛列收入,少列支出。

  第十五條 州、縣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預算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州、縣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不如實編報預算、決算的,不嚴格執行預算的,擅自變更預算的,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或者把預算外支出轉為預算內支出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糾正意見、質詢,作出撤銷預算變更的決定,並建議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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