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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忠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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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忠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豫1002刑初529號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豫1002刑初529號

公訴機關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全忠,男,漢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本科畢業,無業,中共黨員,退役軍人,現住址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2020年3月8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區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3日被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世雨,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以許魏檢一部刑訴〔2020〕4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全忠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亞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全忠及其辯護人郭世雨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全忠乘坐火車從武漢市區返回許昌市區。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許昌市和魏都區兩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相繼發布公告、通知,要求外地反許人員要主動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進行登記報備並居家隔離,居家隔離時間不得少於14天。被告人王全忠(2020年2月5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作為武漢返許人員,沒有按照防控措施的要求主動向所在社區登記報備,且在居家隔離期間多次外出購物購藥,與多名人員密切接觸,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的嚴重危險,給許昌市區的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1.書證;2.視聽資料;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等。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王全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有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全忠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王全忠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犯罪後的認罪悔罪表現,建議判處被告人王全忠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王全忠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王全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無前科系初犯、偶犯,主管惡性小,構成犯罪主要是對疫情認識不足。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王全忠退役證書一份,榮譽證書一份兩份,證明王全忠曾是退役軍人,曾被評為身邊最美麗的退役軍人,是一個老黨員,退役軍人,平時表現良好。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全忠乘坐火車從武漢市區返回許昌市區。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許昌市和魏都區兩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相繼發布公告、通知,要求外地反許人員要主動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進行登記報備並居家隔離,居家隔離時間不得少於14天。被告人王全忠(2020年2月5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作為武漢返許人員,沒有按照防控措施的要求主動向所在社區登記報備,且在居家隔離期間多次外出購物購藥,與多名人員密切接觸,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的嚴重危險,給許昌市區的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

被告人王全忠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全忠的供述,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全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有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全忠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全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全忠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袁少武

人民陪審員  菅敬華

人民陪審員  趙俊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 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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