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去榮不宜赦罪議
外觀
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猶不敢擅殺,而小人得擅殺,是臣下之權過於人主也。去榮既殺人不死,則軍中凡有伎能者,亦自謂無憂,所在暴橫,為郡縣者,不亦難乎?陛下為天下主,愛無親疏,得一去榮而失萬姓,何利之有?於律:殺本縣令,列於十惡。而陛下寬之,王法不行,人倫道屈,臣等奉詔,不知所從。夫國以法理,軍以法勝,有恩無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養戰士,而每歲少利,豈非無法邪?今陝郡雖要,不急於法也,有法則海內無憂不克,況陝郡乎?無法則陝郡亦不可治,得之何益?而去榮末技,陝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無,家國迺為之輕重。此臣等所以區區,願陛下守貞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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