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寧案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小寧(筆名:石城、陳平、天地述評、十二月黨人等),男,53 歲(1950 年1 月7 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瀋陽市,大學文化,無業,住北京市西城區百萬莊申區30號;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2 年9月1日被羈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辯護人白宇,北京市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郝軍,北京市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檢一分刑訴字(2003) 第64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小寧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長平、唐瑞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小寧及其辯護人白宇、郝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寧於2000 年10月至2001年3月間,編輯了11期《政治改革自由論壇》網刊,在該網刊發表的《民主政治隨感十一篇》、《 王小寧的123 封電子郵件》 等文章中公開宣稱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翻「四項基本原則」,鼓吹建立多黨制。並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將該刊第10期、第11 期分別向平時搜集的電子郵箱地址投遞。
被告人王小寧於2001 年8 月至2002 年5 月間,以真實姓名及「陳平」、「石城」等筆名撰寫了《中國憲法》(王小寧方案)、《正確地認識現行憲法,利用憲法推進中國民主政體的實現》等多篇文章,連同其收集的其他文章編輯了31 期《時事政治評論》 ,宣傳自己的民主思想,攻擊現行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並分別通過其用假名註冊的「雅虎中國」網站的電子部落及電子郵箱的形式廣泛發送、傳播。在此期間,王小寧與境外敵對組織頭目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席劉國凱長期密切聯繫,在《 時事政治評論》辦刊宗旨中明確提出:「為在中國實現民主政治體制,為中國社會民主黨在中國上台執政進行宣傳工作。」
被告人王小寧於2002 年6、7月間,為籌建「中國第三道路黨」積極做宣傳工作,以「中國第三道路黨」的名義撰寫文章宣揚「中國第三道路黨」的路線和思想綱領,鼓吹要建立一個可以替代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並將《走第三條道路,建立第三政黨》 、《中國第三道路黨負責人發表談話,呼籲中共左派遵從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獨立成黨》 等文章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大量發送。
被告人王小寧於2001 年4 月至2002 年5 月間,還將自己撰寫的《 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進步的最大障礙》 等文章投寄給《民主論壇》等境內外刊物或網站發表,宣傳自己的政治主張。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小寧犯罪的證人證言、書證、抓獲經過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小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己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提請本院對被告人王小寧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小寧在開庭審理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辯護人白宇、郝軍在開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小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小寧於2000 年10 月至2001 年3 月間,通過自己撰寫及轉載其他文章編輯了11期《政治改革自由論壇》網刊。在該網刊發表的由其撰寫的《民主政治隨感十一篇》、《王小寧的123 封電子郵件》、《顧準的直接民主和議會政治思想是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重大發展一一三論中國政治改革之路》等文章中公開宣稱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攻擊、誹謗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專制獨裁的政治制度」,鼓吹建立多黨制。被告人王小寧將載有上述內容的該刊第10 期、第11期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分別向其平時搜集的電子郵箱地址大量投遞。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在率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王小寧的供述證實:他在2000 年10 月份到2001 年3 月份辦了《政治改革自由論壇》一共11 期,這個網刊每期發送幾百份。發送方式是撥號上網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他發送的地址都是在網上積累的。這個網刊上的文章有一部分是他寫的,還有一部分是他從網上下載的。這11期都存在他的電腦中了。
2 、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2002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對被告人王小寧實施拘留審查,同時依法對其住所(西城區百萬莊申區30號)進行搜查。搜查獲取其電腦(硬盤型號:. 90650U2 , 序列號:C20E6AMC ) 「王小寧電腦\王小寧資料2 \ E:\王網刊\政治改革自由論壇」文件夾(創建時間:2001 年12 月29日17: 29)中所存的電子刊物《政治改革自由論壇》第1 至11期。
3、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查獲王小寧用其電子郵箱ggf-ihps@21cn.com 發送的部分刊物《政治改革自由論壇》的首頁(第10 期、第11 期)。
4、在被告人王小寧撰寫的《民主政治隨感十一篇》、《王小寧的123 封電子郵件》、《顧準的直接民主和議會政治思想是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重大發展一一三論中國政治改革之路》等文章中,均有「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民主政體建立的最大障礙」、「四項基本原則實質就是一項基本原則:共產黨的領導或者叫專制獨裁」、「四項基本原則給中國人民帶來的是巨大災難」、「不要忘記中國還是一個專制獨裁的國家」、「沒有多黨制、自由大選、三權分立,任何政治體制改革都是假的」、「人大和多黨合作是假民主真專制獨裁的政治制度」、「所謂中國式的政治制度,在四項基本原則下的政治制度、是假民主真專制的政治制度」等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攻擊、誹謗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
二、被告人王小寧於2001 年8月至2002 年5月間,通過自己撰寫及轉載其他文章編輯了31 期《 時事政治評論》網刊。在該網刊發表的其以王小寧及「陳平」、「石城」「天地述評」等筆名撰寫的《 <時事政治評論>發刊詞》 、《 中國憲法》(王小寧方案)、《正確地認識現行憲法,利用憲法推進中國民主政體的實現》、《高舉現行憲法的偉大旗幟,與一切違憲行為做堅決的鬥爭》、《顧準的社會主義兩黨制的思想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共左派的反叛使軍事政變可能性增大》、等多篇文章中,宣傳其所謂的「民主思想」,攻擊、誹謗現行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被告人王小寧將上述網刊通過其用假名註冊的「雅虎中國」網站的電子部落及電子郵箱的方式廣泛發送、傳播。在此期間,被告人王小寧與境外敵對組織頭目「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席劉國凱密切聯繫,在《時事政治評論》辦刊宗旨中明確提出:「為在中國實現民主政治體制,為中國社會民主黨在中國上台執政進行宣傳工作。」並在該網刊上大量轉載、發表劉國凱攻擊、誹謗中國政府的文章。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王小寧的供述證實:《時事政治評論》是他在2001 年8 月到2002 年3 、4 月份辦的,一共辦了31 期。他在「雅虎中國」註冊了這個網刊,然後通過「雅虎中國」電子部落發送。這個電子部落一共給發送了25 期,從2001 年8月到10月每期發送五六百份,都是群發的。這五六百份的郵箱地址是他平時積累的,然後提供給「雅虎中國」。發起人的郵箱地址是bxoguh @ yahoo.com.cn,發件人的郵箱地址,是ahgq @ yahoo.com.cn。後來「雅虎中國」電子部落認為他的文章有政治問題,不給發送了,他就自己一個信箱一個信箱地發送,發送了第26 期到第31 期。他自己發送刊物用的郵箱地址是ggf-ihps@21cn.com 和50-wopc@21cn.com。這份網刊中的文章,有一部分是他寫的,有一部分是他從網上下載的,還有一部分是劉國凱給他發送過來的,也包括原來在《政治改革自由論壇》 上發表過的。他辦這個網刊的目的是宣傳政治民主思想,推動中國政治改革,同時也是為了幫助劉國凱宣傳「中國社會民主黨」,他和劉國凱之間有一個互相幫助對方做宣傳的協議。
2、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2002 年9 月1 日上午1 0 時對被告人王小寧實施拘留審查,同時依法對其住所(西城區百萬莊申區30 號)進行搜查。搜查獲取其電腦(硬盤型號:9065OU2 ,序列號:C20E6AMC ) 「王小寧電腦\E : \ 王小寧資料2 \王網刊\《 時事政治評論)」文件夾(創建時間:2001 年12 月29 日17 : 29 )中所存的電子刊物《 時事政治評論》 第1 至25 期, 「E 盤\王小寧資料2 \王網刊\《 時事政治評論》 未完」文件夾(創建時間:2001 年12月29 日17 : 29 )中《時事政治評論》26 、27 、28 、30 、31 期。
3、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在王小寧的電腦(「 E : /王網刊/《 時事政治評論》 1 期到25 期」文件夾)中發現王小寧撰寫的「《 時事政治評論》工作方針和計劃」。
4、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查獲王小寧用其電子郵箱bxoguh @ yahoo . com . cn 發送的《 時事政治評論》 的首頁(第9 、10 、11 、13 、14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30 期)。
5、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關於用戶資料的證明證實:雅虎中國網站是由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授權在國內經營的網站。電子部落是雅虎中國網站提供的一種類似於公告欄的服務。其成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電子部落里上傳資料。電子部落aaabbbccc的發起人是bxoguh@yahoo.com.cn 。該用戶是雅虎中國網站的一個註冊用戶。
6、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關於用戶資料的證明證實:ahgq@yahoo.com.cn是雅虎中國網站的註冊用戶。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的證明證實:「中國社會民主黨」為敵對組織,該組織頭目劉國凱為敵對分子。
8、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查獲王小寧在2001 年7 月至2002 年2 月期間,與境外敵對組織「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席劉國凱的來往電子郵件材料共46 頁。
9、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2002 年9 月,在扣押的王小寧個人電腦中發現其與境外敵對組織「中國社會民主黨」主席劉國凱的來往電子郵件材料共30 頁。
10、在被告人王小寧撰寫的《 <時事政治評論>發刊詞》 、《 中國憲法》(王小寧方案)、《正確地認識現行憲法,利用憲法推進中國民主政體的實現》 、《 高舉現行憲法的偉大旗幟,與一切違憲行為做堅決的鬥爭》、《顧準的社會主義兩黨-制的思想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共左派的反叛使軍事政變可能性增大》等多篇文章中,均有「進入了二十一世紀的中國,仍然是一個專制獨裁的國家」、「共產黨統治了中國,在中國建立了至今五十二年的專制獨裁統治」、中共肯定要下台,甚至被人民、被歷史所拋棄,永遠不會再上台」、「看一看現在中國,工人和農民被壓在社會的最底層,幾千萬工人失業,很多民工受到殘酷的剝削和壓迫,沒有權利罷工,沒有權利組織工會,其基本權利得不到保證」、「中國的事實上的政治制度就是『黨國制』,這是一種專制獨裁的政治制度」、「中國人民的民主權利、政治權利、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完全被剝奪了」、「中國是世界上少數仍然實行專制獨裁政治制度的國家之一,中國總是要走向民主政體,中國的極端腐敗,中國經濟的半死不活,社會矛盾的尖銳,工人、農民等勞動人民受二遍苦,中國走向特權資本主義的現實,都說明中國需要建立民主政體的政治改革」等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攻擊、誹謗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
三、被告人王小寧於2002 年6 、7 月間,為籌建「中國第三道路黨」進行積極的「宣傳工作」。在其以「中國第三道路黨」的名義撰寫的《 走第三條道路,建立第三政黨》 、《 中國第三道路黨負責人發表談話,呼籲中共左派遵從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獨立成黨》 等文章中,誣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誹謗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宣揚「中國第三道路黨」的「路線思想和政治綱領」,鼓吹要建立一個可以替代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在中國實行「多黨制」和「三權分立」。被告人王小寧將上述文章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大量發送。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王小寧的供述證實:2002 年5 月他有了成立「中國第三道路黨」的想法,打算成立一個新的政黨,建立中國新的民主政體。於是他寫了《走第三條道路,建立第三政黨》來闡述他的觀點,後來又陸續寫了四篇文章來宣傳他的這個黨,並且以「中國第三道路黨」的名義發送出去。當時使用的郵箱是。cn01edul @ hotmail.com、cn02edul @ hotmail.com和cn01edul @ yahoo.com.cn。時間大概在2002 年6 月到8 月,每篇文章發送五六百份。這五篇文章發送出去以後,有人支持,有人認為時機不成熟,也有人表示希望加入。
2、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在王小寧的電腦(桌面/「中國第三道路黨文件」文件夾)中發現王小寧撰寫的「中國第三道路黨」十篇文章。(《 走第三條道路,建立第三政黨》 、《 中國第三道路黨關於實現中國統一大業的十點主張》 、《 中國第三道路黨推薦一篇重要文章》 、《 中國第三道路黨負責人發表談話,呼籲中共左派遵從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獨立成黨》、《中國第三道路黨關於解決中國極為嚴重的三農(農民、農村、農業)問題的二十二點主張》等)
3 、證人肖勇的證言證實:大概在2002 年7 月份,他和朋友在網吧上網,在朋友的電子郵件里看到了有關「第三道路黨」章程的內容,這個電子郵件的最後留有一句話:「凡贊同我黨政治主張的,請與我們聯繫。」7 月中旬,他第一次給「第三道路黨」發了電子郵件,大致意思是對「第三道路黨」的政治主張表示贊同,希望保持長期聯繫。不久,「第三道路黨」就給他回信了,對他參加「第三道路黨」表示歡迎。同時從安全方面考慮要求他提供一個代名,並要求他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向外宣傳「第三道路黨」的主張,發展組織,以後還會給他寄黨的文件。他提供了化名「王佐之」。「第三道路黨」又給他發來郵件,問他對該黨有什麼好的建議。他提出了「緩建黨、重宣傳、擴組織」的建議,後來還建議「第三道路黨」的成立要採取「突髮式」和「漸進式」兩種方式。他曾經發電子郵件向「第三道路黨」詢問,是否可以以「第三道路黨」黨員的名義在國外的民運刊物上發表文章。「第三道路黨」回復他可以,並交待他所發表的文章不要跟「第三道路黨」黨的原則相違背。他主要收到的「第三道路黨」的文件有:《 中國第三道路黨關於解決中國極為嚴重的三農(農民、農村、農業)問題的二十二點主張》、《中國第三道路黨關於實現中國統一大業的十點主張》、《中國第三道路黨推薦一篇重要文章一一警惕中共假的政治體制改革》、《中國第三道路黨負責人發表談話,呼籲中共左派遵從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獨立成黨》 等文章。
4、在肖勇的電子信箱(adamsyong@hotmail.com )中查獲「中國第三道路黨」的五篇文章(《 走第三條道路,建立第三政黨》 、《 中國第三道路黨負責人發表談話,呼籲中共左派遵從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獨立成黨》 、《 中國第三道路黨關於解決中國極為嚴重的三農(農民、農村、農業)問題的二十二點主張》 、《 中國第三道路黨關於實現中國統一大業的十點主張》 、《 中國第三道路黨推薦一篇重要文章一一警惕中共假的政治體制改革)》及肖勇與「中國第三道路黨」的來往信件。
5、證人謝毅民的證言證實:2002 年7 月份他在上海外《大參考》 網站時,看到一篇《 中國第三道路黨負責人發表談話,呼籲中共左派遵從民主,支持中共左派獨立成黨》 的文章,文章的末尾留下了「中國第三道路黨」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大約兩天後,他向「中國第三道路黨」發送了第一封電子郵件,內容是支持他們的意見,落款為「石橋」。一大約兩天後,發現「中國第三道路黨」給他回復,主要內容是歡迎聯繫,「第三道路黨」已發表三個文件,如需要可發給他。他又發了第二封電子郵件給「中國第三道路黨」,要求把三個文件發到他的另一個郵箱zaphie2004@hotmail.com.cn,並說要聯合更多的人。「中國第三道路黨」最後發給他的是一篇有關「三農」的文章。
6、在謝毅民的電子信箱(junshimi2003 @ yahoo.com.cn ) 中查獲「中國第三道路黨」的文章《 中國第三道路黨關於解決中國極為嚴重的三農(農民、農村、農業)問題的二十二點主張》 及謝毅民與「中國第三道路黨」的來往信件。
7、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在王小寧的電腦(桌面/「中國第三道路黨文件」文件夾)中發現多封王小寧與他人針對「中國第三道路黨」的有關問題進行聯繫的「來往信件」。
8、在被告人王小寧以「中國第三道路黨」名義撰寫的《 走第三條道路、建立第三政黨》 等文章中,均有「1989 年『六四事件』,發生已經十三年了,世界上只剩少數國家沒有實現民主政體了,而中國還是專制獨裁政治制度」、「中國十三年沒有實現民主政體,主要是由於中國一直沒有出現和形成一個足以取代中共的政黨」、「中共執政以後,建立了專政政治制度一一人民民主專政。專政制度就是政治壓迫政體,五十二年了,中國政治壓迫政體一直沒有改變。這種政治壓迫制度都是反動的,中國一定要改變政治壓迫制度」、「中國必須走第三條道路一一民主+新社會主義的道路」、「中國歷史巨變在即,急需建立第三政黨」「為什麼中共那麼腐敗而不倒台,最主要原因就是中國還沒有一個可以取代中共的政黨」、「第三道路黨歡迎一切有利民主運動的改良、漸進,但決不放棄人民革命。我們相信人民的力量,寄希望於人民革命」等誣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誹謗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宣揚「中國第三道路黨」的「路線思想和政治綱領」,鼓吹要建立一個可以替代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在中國實行「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的內容。
四、被告人王小寧於2001 年4 月至2002 年5 月間,在境內外電子刊物《中國研究》、《民主論壇》、《大參考》、《小參考》上,發表了其以王小寧及筆名「陳平」撰寫的《法規和政府的紅頭文件不是法律》、《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進步的最大障礙》、《中國軍事政變的可行性分析》、《中共為什麼害怕西方式的民主政治》等多篇文章。在文章中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誣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誹謗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宣傳其所謂的「政治主張」。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 、被告人王小寧的供述證實:他在《中國研究》 上發表過《對網絡進行管制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 打倒公車腐敗》 、《 中國的國防工業科技現狀令人擔憂》 、《 法規和政府的紅頭文件不是法律》、《 十一論中國統一之路》等文章,都是署的「王小寧」這個真實名字。發表這些文章陸續是在2001 年4 月到2002 年5 月間,他是在家裡的電腦上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向《中國研究》 投稿的,他使用的郵箱是gsf-ihps@263.net 。《 民主論壇》 轉載過他寫的《 民主政治隨感十一篇》 、《 不要給反對政治改革的人以口實》 等文章。他編輯的網刊《 時事政治評論》 中相當一部分文章,《 大參考》 上都轉載了,因為他編的網刊都給《大參考》發送,《大參考》 就會挑一部分發表。《 大參考》曾經向他約過稿,他在《 大參考》上發表過《中國軍事政變的可行性分析》、《逮捕呂加平的兒子,是否針對中共軍方》 ,署名是「陳平」。《小參考》上刊登過他寫的《 中共為什麼害怕西方式的民主政治》 ,署名「王小寧」,《小參考》是在看了他在《民主論壇》上發表的文章以後才找他約稿的。
2 、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2001 年4 月至2002 年5 月,查獲王小寧在境內電子刊物《 中國研究》 上發表了《 對網絡進行管制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 、《 打倒公車腐敗》 、《 中國的國防工業科技現狀令人擔憂》 、《 法規和政府的紅頭文件不是法律》 及《 十一論中國統一》 等二十餘篇文章。
3、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2001 年4 月21 日,查獲王小寧在「民主亞洲基金會」的《 民主論壇》 上發表了《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進步的最大障礙》、《惡毒攻擊中共不是顛覆國家政權》 、《中國沒有出版法,卻獨有勞改制》 等《 民主政治隨錄十一篇》。
4、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2001 年3月23日,查獲王小寧在境外刊物《 小參考》上發表了《 中共為什麼害怕西方式的民主政治》 一文。2001 年5月30 日,查獲上發表了《 中國軍事政變的可行性分析》 和《 新聞分析:子,是否針對中共軍方》 兩篇文章。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小寧通過撰寫、轉載文章編輯電子網刊並以電子郵件大量發送的方式,誹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罪行重大,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小寧還與境外敵對組織和個人相勾結,實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依法應予從重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寧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寧在其撰寫或編輯的大量文章中,採取捏造事實或不顧事實真相惡意抵毀、污衊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了國家安全,其行為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故對於被告人王小寧及其辯護人關於王小寧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信和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寧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 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供被告人王小寧犯罪所用的物品:電腦主機二台、發票二頁、上網卡一張、軟盤六張,予以沒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王堅
審判員 安端華
代理審判員 趙建
二 0 0 三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本件與原本校對無誤
書記員 楊奔卉
潘萌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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