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建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刑終3號刑事裁定書 | 王小建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30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王小建,男,漢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於江西省上饒市,中專文化,無業,住上饒市信州區××號×單元×室。2019年5月13日被逮捕。現在押。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建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9年11月25日以(2019)贛11刑初2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小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王小建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20年6月23日以(2020)贛刑終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被告人王小建的女兒何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歿年9歲)系江西省上饒市第×小學三年級一班同學。二人同桌期間,何某某多次向父母反映被劉某某「欺負」。2019年5月9日,王小建得知何某某又被劉某某「欺負」後,在班級微信群發消息質問劉某某。班主任汪某某、劉某某之父劉某均積極回應,劉某並向王小建表示歉意,在主動添加王小建微信未果後,又與王小建之妻何某互加微信進行溝通。當晚,汪某某與何某通話中得知王小建脾氣暴躁後,應何某一方要求,轉告劉某夫婦先不要與王小建見面溝通,自己會調換座位解決好此事。次日7時40分許,劉某送劉某某到校後離開,並一直與何某微信溝通,告知何某此事已在積極處理,劉某某會向何某某道歉,班主任已答應調換座位。8時22分許,王小建送何某某上學,因在校門口未等到劉某某家長,感到非常氣憤。在何某電話告知事情已在協調解決、讓女兒去上課的情況下,仍執意將何某某送回家中,並中途購買一把屠宰刀。9時12分許,王小建攜帶屠宰刀返回學校,在教師辦公室見到只有何某在與班主任汪某某溝通,即從後門衝進正在上課的三年級一班教室,朝已被調換座位、單獨坐在教室最後一排的劉某某胸腹部、背臀部等處捅刺十餘刀,又將倒地的劉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致劉某某腹主動脈、下腔靜脈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嗣後,王小建持刀坐在學校操場邊的台階上,直到公安人員趕來將其抓獲。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抓獲被告人王小建時扣押的作案工具屠宰刀及從王小建家中提取的該刀具包裝盒等物證,手機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書證,目擊證人姚某、證人童某甲、童某乙、汪某某、周某、何某、何某某、劉某、程某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從王小建右手虎口處及衣物上檢出被害人劉某某血跡的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校園監控視頻資料,歸案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人王小建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小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小建不能理性看待和處理女兒與同學之間的摩擦,為泄憤闖入學校課堂公然持刀行兇,致年僅9歲的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其雖作案後未離開現場並等候公安人員抓捕,具有自首情節,但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刑終3號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小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王軍強
審判員 孫明秋
審判員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白 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