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國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策動叛亂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起訴書
王維國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策動叛亂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起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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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維國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策動叛亂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起訴書
(1982)軍檢訴字第1號
被告人王維國,男,六十三歲,河北省元氏縣人,逮捕前任中共九屆候補中央委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第四軍第一政治委員。在押。
被告王維國參加林彪反革命集團,進行反革命活動一案,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部偵查終結,於一九八一年四月四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本院審查確認,王維國是林彪反革命集團重要成員,參與了林彪反革命集團武裝政變的陰謀活動,犯有下列罪行:
一、一九七一年三月下旬,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林立果、周宇馳等人,在上海制訂了武裝政變計劃《「571工程"紀要》。《紀要》確定:王維國是林彪發動武裝政變「指揮班子」的成員。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晚,王維國參加了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建立指揮班子的計劃,在上海岳陽路原少年科技站召開的秘密會議,並為這次會議積極提供條件。參加會議的有南京軍區空軍原政委江騰蛟、空軍第五軍政委陳勵耘以及南京軍區空軍副司令員周建平。會上,林立果指定王維國為上海的「頭」。
二、一九七〇年五月,在林立果親自指揮下,王維國參加了對原為林立果找對象的"找人小組」(又稱「八人小組」、「上海小組」)的整頓。王維國要求"小組」成員要效忠林立果,「小組」的「每一件工作、行動,都要考慮大局」,「要有助於大局,大局就是副部長(指林立果)'通過整頓,「上海小組」成了林立果進行反革命陰謀活動的工具。一九七一年三月以後,「上海小組」由林立果直接控制、指揮,同時受王維國領導,負責林立果和王維國等人之間的聯繫、傳遞信息、參與組建和訓練「教導隊」。九月八日,林彪下達了武裝政變手令D次日,"上海小組」按照林立果的指令,進人「一等準備」,集中待命。九月十二曰晚,林彪反革命集團策劃南逃廣州,另立中央政府。「上海小組」按照周宇馳的指令,為十三日乘飛機南逃作準備。「上海小組」這兩次行動,「小組」的主要成員空四軍司令部軍務處處長蔣國璋在接到指令後,均及時報告了王維國。
三、一九七一年三月下旬,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在準備階段建立秘密警衛處,修建新華一村,成立教導隊的計劃,指使王維國在上海新華一村修建秘密據點,成立「教導隊」。王維國按照林立果提出的,秘密據點「要絕對保密,房子不要引人注目,要修地下室,門窗要裝防彈玻璃,院牆要開暗門」等要求,親自找設計人員繪製了秘密據點的圖紙,成立了修建班子,秘密進行施工。與此同時,王維國親自布置在新華一村組建「教導隊」,「教導隊」由王維國直接領導,具體工作由「上海小組」的蔣國璋、空四軍政治部組織處處長襲著顯負責。王維國規定「教導隊」的編制為三個區隊,九個班,每班十二個人;人員的條件要對林彪、林立果感情深的;在政治上,要培養對林彪、林立果的感情,成為在林立果領導下,誓死捍衛林彪地位的「堅強戰鬥集體」;在軍事上,要進行捕俘、格鬥、使用各種輕武器、駕駛車輛和打巷戰等特種訓練。九月十二日,林彪反革命集團策劃南逃。當晚,周宇馳指使在北京的空四軍政治部秘書處副處長李偉信,打電話通知「上海小組」蔣國璋,要蔣立即報告王維國:「明天有一架大飛機到上海,『小組』全體、『教導隊』全體帶武器和戰鬥化行李隨機出發。」「告王政委明日上機場,有話告他」。蔣接電話後作了安排,並報吿了王維國。
四、一九七一年三月下旬,林立果、周宇馳按照《「571工程」紀要》中「自造」武器的反革命計劃,指使王維國仿造7.62毫米輕型衝鋒鎗。王維國在南京軍區空軍軍械修理廠秘密試製了八支7.62毫米輕型衝鋒鎗,並將其中兩支送給了林立果。
五、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林彪下達了反革命武裝政變手令,策劃在毛澤東主席南巡途中謀殺毛澤東主席。九月十日下午,毛澤東主席在上海與王維國談話,十一日離開上海後,王維國即給周宇馳打電話,密報毛澤東主席的談話內容和離開上海的情況。十二日晨,王又派專人乘飛機到北京向林立果、周宇馳密報了毛澤東主席談話的詳細內容。林彪反革命集團接到王維國的密報後,知道謀殺毛主席的明謀已經破產,即策劃南逃廣州,另立中央政府。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林彪外逃叛國,中央下達禁航令後,王維國與蔣國璋、襲著顯等人訂立攻守同盟,布置解散"教導隊」和「上海小組」,毀滅罪證。
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被吿王維國積極參加林彪反革命集團,參與了林彪反革命集團武裝政變的明謀活動,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三條,已構成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和策動武裝叛亂罪。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特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檢察員 王義林
呂戰
—九八二年二月八日
公訴詞(略)
王義林 呂戰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82)刑字第3號
公訴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員王義林、呂戰。
被吿人:王維國,男,現年六十三歲,漢族,河北省元氏縣人,一九三八年三月人伍,原任七三四一部隊第一政委。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日被隔離審査,一九八〇年七月二十八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北京市法律顧問處律師杭華。
被吿人王維國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參與策動武裝叛亂一案,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至九日在本院法庭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員王義林、呂戰出庭支持公訴。經審理査明:
被告人王維國參與領導了由林彪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林立果指揮的「上海小組」。一九七一年二月,王維國要求「上海小組」的「每一件工作、行動」,都「要有助於大局,大局就是副部長(指林立果)'「上海小組」在林立果的控制、指揮和王錐國的領導下,積極為林彪策動武裝政變服務。
一九七一年三月下旬,林立果和林彪反革命集團案主犯周宇馳等人根據武裝政變的需要,指使王維國在上海成立"教導隊」和仿造7.62毫米輕型衝鋒鎗。王維國按照林立果的旨意,在上海新華一村親自組建了由他領導的「教導隊"。王提出要把"教導隊」培養成為誓死捍衛林彪地位的「堅強戰鬥集體」。並指使「教導隊」進行捕俘、格鬥、駕駛車輛和打巷戰等特種訓練。與此同時,王維國還以「加強戰備"和「改進輕武器」為名,在某軍械修理廠試製了7.62毫米輕型衝鋒鎗八支,並送給林立果兩支。
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林立果根據《「57]工程」紀要》建立武裝政變指揮班子的計劃,在上海召開秘密會議,王維國參加了這次會議,被林立果指定為上海的"頭'
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林彪下達武裝政變手令,策劃謀殺毛澤東主席。九月十日上午,「上海小組」主要成員蔣xx向王維國報告了林立果要"』『小組』進人一等準備」和該組集中待命的情況後,王維國要蔣xx等人「注意隱蔽」,不要被人家發現。當日下午,毛澤東主席在上海找王維國、王洪文談話。十一日下午,毛澤東主席離開上海後,當天,王維國兩次打電話找周宇馳,向周密報了毛澤東主席已離開上海和與其談話的內容。十二日晨,王維國又派其子王xx乘飛機到北京,向林立果、周宇馳密報了毛澤東主席與其談話的詳細內容。林彪、葉群、林立果等人接到王維國的密報後,隨即準備南逃廣州,圖謀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國家。當晚,周宇馳指使林彪反革命集團案同案犯李偉信通知「上海小組」的蔣xx,並要蔣立即報告王維國:明日有—架大飛機到上海,「上海小組"和「教導隊」全體人員,全副武裝,隨機出發,並要王維國同時到機場,有話告訴他。王維國聽了蔣的報告後說:這次出發,可能和我把毛主席來上海的情況向林立果他們講了有關。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林彪叛國外逃死亡後,王維國指使「上海小組」主要成員襲XX、蔣xx等人銷毀罪證,解散「上海小組」和「教導隊」,妄圖掩蓋罪行。上述犯罪事實,有物證、書證和證人證言在案。但王維國不承認是犯罪。
被吿人王維國,積極參加林彪反革命集團,參與策動武裝叛亂,已構成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和策動叛亂罪。本院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判處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策動叛亂犯王維國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有期徒刑三年,策動叛亂罪有期徒刑十二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扣除判決執行前羈押期,至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止。
二、剝奪其政治權利三年。
三、剝奪其二級獨立自由勳章和二級解放勳章。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髙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梁明
審判員 黃林異
軍人陪審員 塗序湊
軍人陪審員 劉玉榮
軍人陪審員 王克東
一九八二年三月九日
此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張正秋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髙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1982)刑二字第3號
上訴人:王維國,男,現年六十三歲,漢族,河北省元氏縣人,原任七三四一部隊第一政委,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日被隔離審査,一九八〇年七月二十八日被逮捕。現在押。
上訴人王維國因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參與策動武裝叛亂一案,經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於一九八二年三月九日以(1982)刑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王維國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剝奪其二級獨立自由勳章和二級解放勳章。王維國不服,以「事實有的有出入」和「受矇騙、被利用」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查明:
上訴人王維國積極參加林彪反革命集團,參與策動武裝叛亂,進行了一系列反革命活動。王維國參與領導了由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林立果指揮、控制的,為武裝政變直接服務的「上海小組」。一九七一年三月,又按照林立果等人根據武裝政變的需要,成立「教導隊」和製造武器的旨意,在上海親自組建、領導了「教導隊」,進行特種訓練。同時,在某軍械修理廠試製7.62毫米輕型衝鋒鎗,並將試製的衝鋒鎗送給了林立果。
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王維國參加了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建立武裝政變指揮班子的計劃,在上海召開的秘密會議,被林立果指定為上海的"頭」。
一九七一年九月,王維國在林彪下達武裝政變手令,策劃謀殺毛澤東主席後,聽了蔣XX關於林立果要「『小組』進人一等準備」的情況報告,當即向蔣XX布置:"要注意隱蔽」。同年九月十一日,毛澤東主席離開上海後,王維國即向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林立果、周宇馳密報了毛澤東主席已離開上海的情況和與其談話的內容。林彪、林立果等人接到密報後,隨即準備南逃廣州,圖謀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國家。九月十二日,王維國也接到了周宇馳要「上海小組"和「教導隊」全體人員,全副武裝,隨機出發的通知。在林彪叛國外逃死亡後,王維國又指使「上海小組」成員蔣XX、襲XX等人銷毀罪證,解散「上海小組」和「教導隊」,妄圖逃避罪責。
綜上所述,本庭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維國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參與策動武裝叛亂的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 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王維國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 八條、第九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王維國上訴無理,予以駁回;維持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1982)刑字第3號刑事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郝紹安
審判員 秦志新
審判員 郭志文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李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