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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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的決定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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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珠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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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障城鄉空間發展和布局的科學性、連續性和穩定性,建設環境宜居、功能完善、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城市和國際宜居城市,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對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的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是對本市空間發展模式、城市規模、功能結構及城市環境等重大事項作出的長遠展望和安排,是引導及控制城市開發邊界和建設管理的基礎性、宏觀性、戰略性規劃。

二、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是本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並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以及涉及空間的各類規劃的編制。

三、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具體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

四、編制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市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提出編制建議;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方案;

(三)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科學論證;

(四)將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徵求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並及時反饋。

五、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同意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

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六、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應當對城市空間結構、城市中心體系、基本城市組團、城市交通體系、城市藍綠系統等強制性內容作出規定。

城市空間結構應當體現以鶴洲南地區為城市核心;城市中心體系應當體現「城市核心-片區中心-基本城市組團中心-鄰里中心」四級架構,各級中心的規模和功能構成應當符合其規劃定義;基本城市組團由自然山水和高速路、快速路界定,功能配套完備;城市交通體系應當以城市高快速路網為主骨架,公共交通以城市軌道交通為主、快速公交為輔。

七、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各層次、各類規劃中落實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三)因國家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四)經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確需修改的。

修改涉及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批准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批准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應當依照本決定規定的編制和審批程序進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間發展規劃實施的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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