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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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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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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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6年6月25日珠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18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2001年3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2007年1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章 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遇有特別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和日程,由主任會議提出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主任同意請假以外,應當按時出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

(三)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

(四)縣、區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

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員可以發言。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擬提交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在對議案或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以安排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的召集人由會議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旁聽辦法》執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擬定議案草案,並經主任會議決定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四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議案必須用書面形式,寫明議題、提出議案的理由和解決方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中臨時提出的議案(包括對議案的修正案),其資料的提供不受此日期限制。

第十五條 對列入會議議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在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十日前,報送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的書面材料;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時,提請任免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情況和說明任免理由,回答詢問。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其提出和審議程序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可以由全體會議進行審議,或者先由分組會議進行討論,再由全體會議審議。提案人和其他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個人提出的臨時動議,獲得四名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附議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可以暫時不付表決,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進一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對一項議題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議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延長發言時間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四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參加投票方為有效,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可以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採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規案、人事任免案和撤職案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

人事任免案表決應當按先免後任的程序逐人表決;經到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也可以合併表決。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章 公布

第二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的公布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三日內在《珠海特區報》公布。

第二十八條 任職、免職或者撤職,以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為準,由常務委員會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並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請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議事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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