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遊條例
珠海市旅遊條例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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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旅遊條例
(2008年1月29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8年5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遊業的促進與發展
第三章 旅遊規劃與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
第四章 權益保護與經營規範
第五章 旅遊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促進和發展、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旅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旅遊者的旅遊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旅遊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宣傳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劃、交通、衛生、文化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應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本市的重要產業,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投資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以及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使珠海成為重要的遊客集散地和主要的旅遊目的地。
第五條 本市發展旅遊業應當突出珠海特色,堅持旅遊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旅遊業的促進與發展
第六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市場營銷戰略與策略,組織、協調本市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和大型旅遊活動,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專項使用,市財政部門審核監督。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城市形象宣傳、旅遊公益設施建設和重大旅遊促進活動的組織以及對旅遊業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等。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旅遊業發展的需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引進重大旅遊項目、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旅遊投資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按照本市旅遊發展規劃投資旅遊業,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
第十條 符合珠海旅遊發展規劃的旅遊開發大項目、旅遊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項目收益歸屬關係的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貸款貼息或者其他扶持措施。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本市的區位優勢,加強與周邊城市和地區的協作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實現優勢互補,促進旅遊區域合作。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教學科研機構開展旅遊教育工作,推進研究成果產業化。
第十三條 本市規劃和建設公共交通網絡,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逐步發展和完善旅遊觀光公共交通服務;旅遊觀光交通線路和公共交通線路、停車場(站)等交通設施應當配套建設,資源共享。
旅遊交通標識及主要旅遊區(點)交通指示標誌,應當納入城市道路標識系統,統一規劃,統一設置。
機場、車站、碼頭、口岸、旅遊飯店、旅遊區(點)等應當設置方便旅遊團隊使用的停車場、上下客站點。
城市重要出入口應當預留自助遊服務中心用地,列入近期建設規劃的自助遊服務中心項目應當按計劃建設。
第十四條 旅遊者通行量較大的城市道路沿線的公廁應當合理布局,規範管理,並設置明顯的導向標誌。
臨街經營單位的廁所應當對外開放,供旅遊者使用。
第十五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網絡,在出入境口岸、公共交通樞紐站點、主要旅遊區(點)和主要商業街區,設置公益性旅遊諮詢站點或者設施,提供旅遊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六條 本市推行旅遊服務標準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旅遊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督促和指導旅遊經營者實行標準化、規範化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珠海歷史、人文內涵或者旅遊地獨特性的旅遊紀念品。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活動,可以委託旅行社辦理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項。
第十九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假日旅遊信息和旅遊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第二十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完善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競爭,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旅遊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會員需要,提供旅遊信息諮詢服務,組織旅遊市場開發、旅遊促銷,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交流和培訓,可以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旅遊發展的建議。
旅遊行業協會可以授權旅遊經營者使用本協會的優質服務推薦標誌。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勵旅遊志願服務組織無償為旅遊者提供服務與幫助。
第三章 旅遊規劃與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
第二十二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旅遊資源的普查、評估,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關部門編制與旅遊產業相關的規劃時,應當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與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會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海洋、海島、特色旅遊區等專項規劃。
經批准的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准。
第二十四條 開發建設旅遊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論證,避免盲目建設。
依法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有關部門的立項和建設許可後,應當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依法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前制定專項旅遊資源開發保護方案,並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發保護方案應當包括旅遊資源開發過程中的保護措施和建成後景區的旅遊資源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具有明顯旅遊觀光功能的區域,在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或者評審階段,應當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歷史文化景點、大型主題公園以及旅遊區(點)、飯店等建設項目,應當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設計方案編制階段,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飯店、旅遊區(點)、大型遊樂場等旅遊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批時,應當書面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旅遊建設項目目錄,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重點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內優先解決。
制定重點旅遊建設項目目錄,應當將項目開發建設可以享受的優惠扶持政策和所涉及的審批事項、審批期限一併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重點旅遊建設項目的開發主體確定後,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環保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旅遊建設項目目錄的要求,保障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重點旅遊建設項目涉及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納入市政府投資計劃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飯店、旅遊區(點)、大型遊樂場等旅遊建設項目,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對旅遊區(點)、大型遊樂場等旅遊建設項目周邊地區進行規劃或者項目建設時,優先考慮用於旅遊項目的配套完善。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已有的旅遊景觀相協調。
對不符合旅遊發展規劃、與旅遊環境不相協調的設施和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環保、建設、國土、林業、文化、水務等部門密切合作,推進本市旅遊資源保護工作。
第三十一條 利用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以及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
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市範圍內具有較深厚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的村鎮、街區、建(構)築物進行保護修繕。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海島基礎設施的投入,加強海島土地資源整合,加快遊艇俱樂部及遊艇基地的規劃建設,開發海洋觀光、潛水及遊艇垂釣等海洋生態旅遊產品。
第三十三條 重點打造溫泉、高爾夫等特色旅遊品牌產品,加大推廣及宣傳力度,促進休閒度假旅遊目的地建設。
第三十四條 大力推動會展項目建設,積極舉辦專業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博覽等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十五條 鼓勵開發現代農業觀光旅遊。對開展鄉村民俗旅遊、果蔬採摘等旅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促進。
第三十六條 對澳門環島游經營活動可以實行特許經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年度節慶活動計劃,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節慶旅遊產品,培育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節慶活動。
第四章 權益保護與經營規範
第三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享有參與編制旅遊規劃和開發旅遊產品等權利。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旅遊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社會公德或者超出旅遊合同約定的服務要求。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旅遊經營者的營銷計劃、銷售渠道、客戶名單以及其他商業秘密。
第三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不得假冒等級標誌或者稱謂從事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未經旅行社聘用並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任何人不得私自經營旅遊業務。
旅遊諮詢服務公司、酒店商務中心、導遊服務公司等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票務代理、酒店房務代理、出入境簽證代理等開展招徠接待旅遊者業務。
依法設立的導遊服務公司、旅遊諮詢服務公司、旅遊網絡公司等機構,應當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旅行社在本市設立的分社、門市部等分支機構,應當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利用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頒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旅行社經營業務,應當參照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合同。
安排旅遊者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次數和停留時間,所安排的購物場所應當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
旅行社應當將導遊服務費在對外報價中單獨列出。
第四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旅遊者購物或者超出合同約定的次數和時間安排購物,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
第四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不得以低於正常成本的價格進行招徠或者競銷,不得以任何形式擾亂旅遊市場秩序。
旅遊經營者不得採用給付駕駛員、導遊員介紹費等不正當方式招徠旅遊者。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租用具有合法運營資格的車輛為旅遊者提供旅遊客運服務。
旅遊客運企業不得為未取得旅遊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旅遊客運服務,自行組織旅遊包車的除外。
節假日旅遊客運高峰期間,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臨時旅遊客運證明,旅遊客運企業可以吸納非營運車輛從事臨時性旅遊客運經營業務。
第四十五條 購物商場應當在經營場所主要出入口顯著位置標明真實商號名稱和標記,應當將營業執照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消費提示牌和監督舉報電話張貼、懸掛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購物商場的印章、牌匾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符,所銷售商品必須與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相一致。
購物商場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使用規範的中文如實標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等有關情況。
第四十六條 購物商場銷售商品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清楚、真實標明所銷售商品的名稱、規格等級、銷售數量和銷售價格,並加蓋購物商場印章。購物商場經營者應當保存購物憑證存根至少六個月以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消費者要求提供銷售商品發票的,購物商場應當即時開具,並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旅遊者在旅遊合同所約定或者旅行社指定的購物商場內購買商品,購物商場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退換商品,造成旅遊者損失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購物商場或者商品生產者追償。
第四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質量保證金。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遊者經濟權益損失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而造成旅遊者經濟權益損失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損失的;
(四)國家旅遊局認定的其他應該用保證金賠償的情形的。
第四十九條 旅行社聘用導遊服務公司註冊的導遊、領隊人員的,應當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導遊證、領隊證,持證上崗。旅行社不得聘用無證導遊、領隊人員。
旅遊經營者聘用專職或者兼職導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障費用。
旅遊經營者應當為旅遊者辦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險,並為派遣帶團的導遊和領隊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旅行社聘請或者委派導遊人員出團時,不得嚮導遊人員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五十條 導遊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文化素養,主動向遊客介紹珠海的景物、名勝、風土人情、歷史文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珠海城市形象,不得有損害珠海城市形象的行為。
導遊人員應當向遊客宣讀中國公民境內或者出境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倡導遊客形成良好的文明旅遊意識。
第五十一條 旅行社和導遊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已經登記、簽約、註冊的導遊人員的培訓教育,建立導遊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樹立優秀導遊員品牌,提升導遊服務質量。
第五十二條 導遊服務管理機構向旅行社或者旅遊區(點)提供導遊人員中介服務,應當與旅行社或者旅遊區(點)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所委派導遊的工作報酬。
導遊人員在旅行社或者導遊服務管理機構之間流動,原單位應當為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提供方便。
第五十三條 星級飯店將其餐廳、娛樂場所等出租、承包的,承包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與星級相稱的服務質量。
第五十四條 旅遊區(點)內的購物、餐飲、衛生等設施,應當合理布局,加強管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旅遊區(點)及其周圍擺攤、設點和出租景觀,不得尾隨、糾纏、脅迫、欺騙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第五十五條 旅遊區(點)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供水、供電、通訊、停車場、公廁、垃圾收集裝置等旅遊配套服務設施和環境保護配套設施。
第五十六條 旅遊區(點)內應當設置說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線標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口岸、車站、碼頭、機場、旅遊飯店及其他主要旅遊設施,應當設置導向標誌或者解說標牌,其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旅遊區(點)需要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時,應當先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再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旅遊經營者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旅遊投訴制度,設立並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旅遊者的投訴。
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的辦理以及旅遊投訴、旅遊市場檢查工作。
第五十九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旅遊投訴申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經營者誠信信息通報制度,將被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和被旅遊者有效投訴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定期公布。
第五章 旅遊安全
第六十一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檢查旅遊業重點單位落實有關旅遊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組織制訂旅遊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旅遊安全規定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工商、交通、建設、文化、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是旅遊安全生產主體,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省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救助機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配置必要的旅遊安全救護設備和設施,切實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六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安全運轉,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消除。
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遊樂項目,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並定期檢測。
第六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和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旅遊區(點)應當根據接待需要,設置地域界限標誌、服務設施和遊覽導向等標誌;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區域或者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六十八條 旅遊區(點)應當根據旅遊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確定旅遊接待承載能力,實行遊客流量控制。
旅遊區(點)達到或者接近遊客流量控制標準時,旅遊區(點)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進行疏導,並採取分時進入或者限制進入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 旅遊者應當自覺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倡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七十條 公民自助組織出遊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保護環境,對旅遊活動中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處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旅遊、工商、價格、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服務設施,從事旅遊招徠、接待,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具有觀賞、遊覽或者休閒價值,可以為發展旅遊業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其他社會資源。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購物商場,是指通過與旅行社或導遊簽訂書面或口頭協議,直接或主要接待旅遊團隊消費者的各類購物場所。
本條例所稱飯店,是指為旅遊者提供食宿等服務的賓館、酒店、度假村等。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旅遊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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