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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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財產權益保護
第三章 經營權益保護
第四章 其他權益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的健康發展,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者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以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註冊登記成立的經營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珠海經濟特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成立的私營企業。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私營經濟的發展,依法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第五條 私營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法納稅,公平競爭,服從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財產權益保護
第七條 私營企業依法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第九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私營企業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並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可以對其所有的資產依法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有償轉讓或者其他處分。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對依法取得的註冊商標、專利等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的股東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股東協議、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足額繳納各自應繳納的出資額;
(二)在企業登記註冊成立後抽逃出資;
(三)未經股東大會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轉讓出資或者新增加投資者;
(四)其他侵犯私營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合伙人或者職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賄賂,致使企業財產權益受到損失;
(二)侵占企業財物,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三)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四)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違反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六)泄露企業已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生產工藝流程、經營策略等商業秘密;
(七)損毀企業設備、工具、設施等財物,給企業造成損失;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經營權益保護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自主作出生產經營決策,安排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對其生產、經營的商品以及提供的勞務,可以自主定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自主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其採取封鎖、限制或者其他歧視性措施。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形式強行向私營企業推銷商品,不得違背私營企業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具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企業在經營進出口業務時,海關、外匯、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各項手續。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有權依法以企業資產在國內外投資,收購或者兼併其他企業。
私營企業有權自主決定與其他企業聯營,依法組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等。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有權依法以房地產、有價證券等作為抵押,申請貸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有關貸款手續。在融資、結算等業務方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為私營企業提供便利,不得歧視。
第二十三條 私營企業依法享有勞動用工權和內部管理權。
私營企業有權依法決定本企業用工形式、用工數額、用工期限及工資數額。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生產、質量、環保、安全、衛生、保衛等制度。
第四章 其他權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的名稱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私營企業依法享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凡僱工超過二十五人以上的私營企業應當組建工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 私營企業在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時,有權要求公平對待,任何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歧視。
第二十七條 私營企業在科研成果申報、產品鑑定、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與本市其他經濟組織享有同等待遇;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在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其他科學技術獎項方面享有與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職工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私營企業職工在民主選舉、參政議政、評選先進、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遷入戶口等方面享有與其他企業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與私營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私營企業職工在私營企業工作期間,連續計算工齡。
第三十條 私營企業職工有權依法享有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
第三十一條 私營企業職工可以出境、出國考察,從事商務活動或者集體組團出訪。市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護照、通行證和外匯兌換等手續,不得無故拖延或者藉故推諉。
第三十二條 私營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攤派、贊助或者推銷商品。
向私營企業收費,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投訴、報案或者起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私營企業行使審批、註冊登記、稅收、外匯、審查出入境等管理權限時,在法定條件之外另外附加條件,或者藉故推諉、無故拖延、無理阻撓以及有其他歧視性做法的;
(二)拆遷私營企業合法經營場所,不依法給予補償安置的;
(三)以封鎖、限制或者其他歧視性措施侵犯私營企業產品銷售權和物資採購權的;
(四)非法要求私營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對拒絕攤派、贊助、推銷商品的私營企業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違法向私營企業收費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私營企業權益的管理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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