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珠海經濟特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珠海經濟特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珠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珠海經濟特區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

(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章 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和優化城市地下空間,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幹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

第三條 管廊建設與管理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行、統籌建設、信息共享、安全運行、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管廊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管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廊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改、規劃、建設、國土、交通、公路、水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以幹線、支線管廊為主的管廊;老城區結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因地制宜、統籌規劃以纜線管廊為主的管廊。

管廊建設按照管廊專項規劃有序推進,並與道路建設同步進行。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加強對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在年度預算和建設計劃中安排管廊項目,並可以納入地方政府採購範圍。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管廊,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入廊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以下稱管線單位)參與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管廊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時,編制單位應當徵詢管線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管廊專項規劃按照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分步實施的要求,確定管廊的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並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第十條 建設、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按照管廊專項規劃,在編制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更新計劃等建設方案時,應當統籌安排管廊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管廊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滿足所在區域應當入廊管線的需要,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管廊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徵求管廊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稱管廊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已建管廊區域內的管線,除根據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以及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外,必須按照專項規劃要求進入管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線單位應當按要求做好管線入廊工作。對應當進入管廊的管線,管線單位申請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劃部門不予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挖掘道路、公路許可。

第十四條 管廊工程應當按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十五條 管廊運營單位是管廊運營、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管廊進行運營和養護,並按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養護管理服務。

管廊運營單位的確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管廊運營單位應當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以及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有償使用費用標準原則上由雙方協商確定,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市價格部門會同市市政、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指導意見,作為確定費用標準的參考依據。

入廊費主要根據各入廊管線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確定,適當考慮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建設成本。日常維護費主要根據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維修、更新等維護成本,以及管線占用管廊空間比例、對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八條 管廊運營單位在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各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 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養護和維修管廊共用設施設備,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二)配備相應的建築、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保持幹線、支線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五)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六)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管線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查計劃,並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二)使用和維護管線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四)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線應急預案,並報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六)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設計圖紙送管廊運營單位備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管廊及其周邊區域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事先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提供管廊運營單位認可的施工安全保護方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四)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在管廊外敷設管線;

(六)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七)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安全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劃定。

第二十三條 管廊運營單位可以對安全保護區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提出相應的安全處置建議,建設單位應當配合落實。

施工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管廊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 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四章 檔案信息

第二十五條 管廊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將辦理許可手續的資料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管廊建設單位。

第二十六條 管廊工程實行工程檔案預驗收制度,在管廊工程檔案預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在管廊工程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檔案資料、測繪成果及其電子文件。

管廊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管廊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管廊工程竣工檔案。

第二十八條 管廊建設單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管廊竣工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管廊信息系統,並納入全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遷移、變更、廢棄入廊管線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在遷移、變更、廢棄完成後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相關檔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管廊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工程檔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廊相關資料和信息系統,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並按照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管線單位應當進入管廊而不進入管廊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具備資質的單位遷移管線,所產生的費用由管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管線單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別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管廊運營單位、管線單位未履行安全維護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管廊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移交相關檔案資料或者提供檔案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委託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查明測量,所需費用由管廊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對管廊的規劃、建設、維護、運營、檔案信息等管理活動,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珠海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