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電力設施保護規定
珠海經濟特區電力設施保護規定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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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電力設施保護規定
(2015年9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安全運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本規定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包括風力、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應當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堅持教育、防範和依法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
市人民政府建立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是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電力企業建立健全警企聯合保護電力設施工作機制,依法防範和懲處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安全運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建設、交通、市政、林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安全供電,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支持和配合政府重大項目建設。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範和技術標準對其管理的電力設施進行維護和更新,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對其維護管理的電力設施的安全負責,依法履行電力設施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
電力設施產權人、管理人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九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對電力設施的保護意識。
第十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電力空間布局專項規劃。電力空間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力設施所在區域規劃採用綜合管廊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的,該電力設施應當納入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採取適當增加杆塔高度、縮短檔距等措施,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空間,保障被跨越物體的安全,減少森林的砍伐。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設立標誌,並予以維護。
第十三條 在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內從事建築、管線等施工作業,或者在電力設施周圍從事爆破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簽訂安全協議,並在施工作業的三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電力企業。作業單位可以要求電力企業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監護,需要電力設施線路圖紙等資料的,電力企業應當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電力企業接到通知後,應當根據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要求,在三個工作日內向作業單位書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議。作業單位應當根據電力設施安全保護的施工建議,採取相應的安全作業措施。
在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下,作業單位需要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在搶修、搶險作業的同時通知電力企業;電力企業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指導及監護。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告知當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力設施保護的要求進行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建設工程核准和規劃許可的具體情況、依法需要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範圍和電力設施保護的具體要求。
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築物、構築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與產權人協商,按照相關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後再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部分,需要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林木的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對林木進行修剪,保證林木與架空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規定;未及時修剪,造成電力設施損壞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電力企業發現林木與架空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之間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規定、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林木產權人、管理人進行安全修剪。林木產權人、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應當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電力企業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並不予補償。修剪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有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的,電力企業可以依法對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一)生產作業、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傾斜或者倒伏,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二)自然生長林木即將或者已經造成放電、碰線等安全事故;
(三)火災、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電力企業應當在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林木產權人、管理人,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林業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巡視、維護、檢查電力設施及保護區域,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電力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電力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的電力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完善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發生電力突發事故時,各級人民政府和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排險搶修,儘快恢復電力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電力供應、使用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約定產權分界、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一條 單位用戶應當保障其所有或者管理的電力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用電責任制;
(二)建立受電工程、設備技術檔案並加強管理;
(三)編制應急預案,制定並落實安全用電應急處置措施,協助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定期進行演練;
(四)受電裝置的標識應當規範,並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五)按照國家相關工作規程規定配備具有法定資格的安全用電管理人員,並制定受電裝置安全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
(六)加強受電裝置的日常運行維護,按照國家相關工作規程的規定對受電裝置進行定期檢測。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作業單位未採取相應的安全作業措施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拒不停止作業、恢復原狀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電力企業未按時提供安全施工建議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監護,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行為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和保護區設立標誌並予以維護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未制定本企業電力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的。
第二十四條 單位用戶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影響供電、用電安全或者供電、用電秩序的,可以中止供電,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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