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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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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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珠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10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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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

(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一節 公共教育

第二節 就業促進

第三節 社會保障

第四節 住房保障

第五節 醫療衛生

第六節 公共文化體育

第七節 公共交通

第八節 人口發展

第三章 社會治理創新

第一節 社區建設

第二節 社會組織

第三節 體制機制保障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社會建設活動。

第三條 社會建設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整合基本公共服務資源,創新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增強社區服務功能,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體制,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

第四條 社會建設遵循以人為本、公平正義、共建共享、統籌兼顧、循序漸進、改革創新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檢查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建設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社會建設年度計劃,確定年度目標責任,保證規劃的實施。

第六條 促進社會建設是全社會的責任,應當發揮政府、社會、公眾等多方作用,形成共建共享的社會局面。

對在社會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政府應當逐步提高財政對社會建設的投入比例。

拓寬社會建設資源投入渠道,鼓勵社會資源參與社會建設,構建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的保障機制。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一節 公共教育

第八條 促進教育公平,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構建面向全民的多層次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

建立多渠道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制度,重點幫助其完成本科及以下階段的學校教育。

第十條 加大學前教育投入,促進公益性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探索學前教育入園補貼制度。

第十一條 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實行義務教育學校設備設施的標準化配置和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撥款制度,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十二條 增加高中階段的學位供給,擴大高中階段免費教育範圍。

第十三條 促進職業教育發展,職業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階段和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應當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培育高素質的職業技術人才,構建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四條 引導本市高校合理定位,嚴格教學管理,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提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普及水平。

提高殘疾兒童少年在普通義務教育學校隨班就讀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加強特殊學校建設,完善對重度殘疾兒童少年的教育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提高社會力量辦學水平,保障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就業促進

第十七條 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完善促進各類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扶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創造充分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環境,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構建合理的就業結構。

第十八條 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多方合作的促進創業機制。

完善支持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制度,完善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和創業培訓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營造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

第十九條 加強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第二十條 完善面向全體勞動者的普惠型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支持各類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完善集體協商機制,擴大集體勞動合同覆蓋面,健全勞動用工信息申報和勞動關係信用徵信制度,完善勞動關係預警和爭議處理機制。

第三節 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條 建立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

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等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為基礎,以特殊困難群體救助為重點,以臨時救助和社會互助為補充,專項救助相配套的綜合性社會救助體系。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定期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六條 建立以社會養老服務和殘疾人、兒童福利服務為重點的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制度,加強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養老服務,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加強殘疾人康復和就業服務綜合設施、基層殘疾人康復機構和殘疾人就業市場建設,建立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和就業服務網絡。

完善孤兒保障制度,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推動兒童福利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發展公益慈善事業,培育公益慈善組織。建立公益慈善組織信息披露制度、表彰激勵制度、第三方評估制度和自律制度。

鼓勵公募基金會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聯合開展募捐活動。

第四節 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住房保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適度保障的原則。

申請保障性住房遵循誠信原則,實行失信懲戒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通過建設、購置、租賃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也可以通過租賃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政府應當完善保障性住房質量監督機制,保證保障性住房質量。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公共租賃住房需求調查,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申報、審核和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配租制度。

政府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監管機制,嚴格准入和退出條件,實行金融、公安、民政、社會保障、房地產登記和稅務等部門聯合審核制度。

第五節 醫療衛生

第三十三條 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基本藥物制度,完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立適應社會需求的多層次醫療衛生和健康服務體系,推進醫療衛生資源均衡化和醫療服務標準化,保障衛生事業的公益性質。

第三十四條 建立科學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公立醫院管理新模式。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醫療機構。

第三十五條 建立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和計劃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絡。

逐步提高人均公共衛生經費標準,全面實施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建立以城鄉基層為基礎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和運行機制,實行醫療衛生資源向基層傾斜,促進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第六節 公共文化體育

第三十七條 構建普惠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普及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實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運行機制,增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開展群眾性社區文化體育活動,推進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第三十八條 加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重點加大對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將鎮街綜合文化中心,社區文化中心等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保持公益性質,不得改變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條 逐步建立年度公益性文化服務目錄公布制度,規範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標準,並向社會免費開放服務。

第四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和服務,開展文化體育活動。鼓勵社會力量將其所持有的文化體育產品和設施委託公益性文化體育機構管理,用於公共文化體育活動。

第七節 公共交通

第四十一條 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確立公共交通在城市客運中的主導地位,形成軌道交通、常規公共交通、出租車和慢行系統協調發展的公共交通體系。

第四十二條 科學制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公共交通規劃,推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加強公共交通樞紐、場站和配套設施建設,優化換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站點覆蓋率,增強公共交通運輸能力。

第四十三條 規範公共交通規劃決策程序。建立公共交通運營成本和服務質量信息公開制度,加強交通信息應用,提供智能化公共交通信息服務。公共交通系統設計和運營服務應當滿足乘客在安全、便捷、舒適方面的需求,提高公共交通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況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合理引導機動車輛出行。

第八節 人口發展

第四十五條 科學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和增長速度,提高人口質量,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十六條 建立覆蓋全部實有人口的動態管理體系,提高人口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七條 完善市民卡管理服務體系,拓展市民卡的公共服務功能。

第四十八條 完善居住證、非本市戶籍人口積分入戶和按積分享受相應基本公共服務等非本市戶籍人口管理服務制度。

第三章 社會治理創新

第一節 社區建設

第四十九條 加強社區建設,建立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推進社區自治,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社區。

第五十條 政府應當科學設置社區,監督社區依法制定符合社區實際、具有特色的社區自治章程。

第五十一條 保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規範社區承擔的行政管理事務,實行社區行政管理事務准入制度。減少對社區的考核評比,減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負擔。

第五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社區服務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化建設和設施設備維護管理等的資金投入。

加強農村社區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完善農村基層組織工作經費保障制度,推進農村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規範化建設,引導城市社區服務資源向農村社區延伸。

第五十三條 構建社區工作合作網絡,強化社區中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社區建設責任,推動文化、體育等設施和場所向社區居民開放。

第五十四條 加強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整合社區服務資源,實現社區服務標準化和規範化,提高社區服務效能。

第五十五條 培育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支持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拓展社區服務內容,提高社區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 建立非本市戶籍人口參與社區事務管理和服務的機制,保障非本市戶籍人口平等參與社區自治和管理。

第二節 社會組織

第五十七條 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增強社會組織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參與社會治理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

第五十八條 重點培育和發展服務民生的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符合產業導向的行業性社會組織和服務異地務工人員的社會組織。

第五十九條 深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社會組織發展資金,促進社會組織發展。

政府應當對提供社會養老、殘疾人康復、特殊困難群體救助等民生服務的社會組織給予重點扶持。

第六十一條 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培育機制,加強對社會組織培育的流程監管。

第六十二條 推進政府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職能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轉移。

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機制,設立購買服務項目庫,建立服務信息需求發布制度,編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名錄,建立公開、透明的公共服務購買流程和購買服務的績效評估體系。

第六十三條 政府應當制定規範社會組織行為的資金管理、年度檢查、查處退出等制度,指導社會組織完善內部管理結構;建立對社會組織的評估機制和信息披露平台,將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納入到公共聯合徵信系統,提高社會組織自律能力和社會公信力。

第六十四條 政府應當扶持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登記註冊,通過購買社會工作項目的方式支持其發展。

拓寬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領域,重點在社區、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開發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

第三節 體制機制保障

第六十五條 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推進社會領域制度創新,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方式。

第六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提高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水平,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建設法治環境。

第六十七條 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動,提高公民道德素質,綜合運用教育、法律、行政、輿論等手段,引導和規範公民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加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管理和服務平台建設,整合資源,提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服務轄區居民的水平。

第六十九條 社會建設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實施和評估應當徵求公眾意見和建議,增強社會建設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七十條 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提高行政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制定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加強社會信用建設。

第七十一條 推進智慧城市建設,以信息技術提高社會管理服務水平和運行效率。

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完善網上公共服務,扶持建設有社會公信力和責任感的網站,推進公益性上網服務向社區延伸。

完善網絡信用體系,維護網絡信息安全。

第七十二條 本市國家機關應當建立網絡發言人和新聞發布制度、網絡民意收集和反饋制度,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增強政務網站的公共服務功能。

完善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探索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共享體系,促進跨部門、跨區域業務協作和公共服務一體化。

第七十三條 完善社會安撫關懷機制,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關愛行動。發展專業心理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心理諮詢和心理救助服務。

第七十四條 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對社會治安的評估分析,提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水平。

第七十五條 完善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機制,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及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第七十六條 鼓勵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第七十七條 政府應當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在企業改制、徵地拆遷、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作出重大決策時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

第七十八條 加強食品藥品源頭監管,完善食品藥品召回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和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地准出、市場准入和信息追溯制度。

第七十九條 推動應急服務綜合平台建設,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完善心理干預機制和公眾情緒評估預警機制,疏導社會情緒。

健全反恐工作機制,有效防範處置各類暴力恐怖事件。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和完善推進社會建設的各項法規、規章和制度。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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