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木材市場管理和防止亂砍濫伐森林的布告
瑞昌縣人民委員會 關於加強木材市場管理 和防止亂砍濫伐森林 的布告 (57)會林辦字第449號 1957年10月17日 |
木材是國家重要物資之一。幾年來, 由於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 高,對於木材的需要日益增長。為加強木材 市場管理,做好護伐兼顧,防止亂砍濫伐現 象,現根據國務院及江西省人民委員會有關 木材經營管理指示精神,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木材計劃砍伐和護伐兼 顧政策。凡是集體所有或個體所有的林木, 除本社或私人因添置生產、生活必須用品, 可報請當地鄉人民委員會批准砍伐外,應按 國家布置的計劃進行砍伐。農業社如因木材 資源關係不能完成砍伐任務,經提出可靠證 據,調整計劃,不得盲目過多砍伐。
(二)森工部門是國家經營木材的企業 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部隊、學校、 工礦、企業、個人均不得擅人林區自行採購 或經營木材買賣業務。凡外縣持有木材進人 本縣者,一律交森工部門按國家牌價收購,不得在市場上自行兜售。
(三)採伐跡地,每畝應保留5~7株分 布均勻的母樹以利更新。禁止砍伐孤立木和八寸圍以下的杉樹及毀林開荒現象。幼林萬 一因生產需要,得經當地鄉人民委員會批 准,但在十棵以上者,必須報本會批准後始 得砍伐。其他松雜樹木在八寸圍以下者,非 因生產需要,不得砍伐。
(四)森工部門在執行木材收購計劃 時,應認真貫徹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頒布的山 價標準,併合理制定採伐、運輸工資計價。 不論任何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均應按 照國家規定標準計價,不得抬價、壓價,以 保護人民和國家利益。
(五)凡直屬中央、省、專區系統的單位,如百貨公司、專賣公司、銀行、車站、 郵電等部門需要基建用材,必須向省申請批 准,並持有國家木材調撥令,方可向本縣森 工部門進行購買。本縣所屬部門及城鄉居民 所需用材,由縣計劃委員會在地方用材計劃 內作統一安排,由森工部門按計劃供應。如 森工部門無法供應時,可向林業行政部門申 請批准,指定地點直接向產區購買。外地采 購木材人員,未持有專區級以上木材調撥憑 證,不得在本縣境內採購木材。
(六)凡屬木材製成品或半成品,除手 工業合作社可在縣境以內經營運銷業務外 (木瓢、木棍由供銷社經營),任何個人或部 門均不得藉故經營木材製成品或半成品業務。
(七)如違犯有關木材管理規定,進行 抬價、壓價或套購投機行為者,當地人民政 府應立即制止,並將其木材交由國家森工部 門,按國家規定價格進行收購,情節嚴重者 給予懲處。
以上希即貫徹執行。此布!
縣長 鄒慶墀
1957年 10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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