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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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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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甘孜藏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8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8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2004年3月2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1月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戶籍在自治州的公民。

第三條 自治州貫徹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實行優生優育。

第四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農牧民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五條 符合本變通規定生育的,系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應當計入規定允許生育子女數,最後一胎是雙胞胎或多胞胎而超過生育規定數的,不視為違反計劃生育。

第六條 符合本變通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再延長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護理假10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七條 凡領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對本變通規定貫徹實施不力的縣(市)、鄉(鎮)或者單位,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進;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條 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變通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本變通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甘孜藏族自治州計劃生育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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