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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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制定機關: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臨夏回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8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8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2018年1月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推進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規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及其相關的立法活動。

  第三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本州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州實際需要,在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甘肅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規定本州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立足本州實際,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立法活動。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州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立法建議項目

第六條 自治州內各級國家機關、政黨、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均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項目。

  第七條 立法建議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

  第八條 提出立法建議項目時,應當送交立法項目建議書。建議書應當明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據、需要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採取的對策、措施。提出廢止法規案建議時,提供廢止該法規案的必要性等說明。

第三章 立法規劃和計劃編制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編制本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五年立法規劃,並在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完成。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編制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分別徵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協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人民團體及社會各界的建議。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各有關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審核、篩選、編制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提請主任會議審定,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督促本部門聯繫的單位、部門承擔的立法規劃、立法計劃的落實工作。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五年立法規劃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四章 法規起草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規案起草工作;對涉及本州立法權限範圍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對個別綜合性、全局性、專業性較強的法規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委託起草的法規案稿,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主任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該法規草案稿在某些方面存在問題的,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按照主任會議的意見應退回原起草單位或者專業人員進一步修改完善,再向下次主任會議提交。

  第十五條 法規起草單位應當加強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銜接溝通,保證起草工作按時完成。

  起草法規案,應當聽取各方面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以書面、網絡等形式徵詢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的法規案,應當由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再送交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提請主任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七條 大會主席團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專門委員會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 擬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有關程序審議通過後,再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該法規案分送給代表。

第二十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一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相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三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大會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大會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法規廢止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主任會議討論研究,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

  廢止法規案,應當聽取各方面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以書面、網絡等形式徵詢公眾意見。

  第二十六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廢止案,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代表團審議時,相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必要時,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該法規廢止案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大會主席團報告,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提請大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表決稿,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經批准後,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在公布後的十五日內,將公告、法規文本、法規說明和批准決定等有關備案材料送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先由相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者組織派負責人說明情況。也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規案分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法規案,由提案人負責向會議提交法規案文本及書面說明等相關材料。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要徵求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相關工作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法規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各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規案的重要內容,審議意見不一致時,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審定。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召開有關專家、部門和人大代表等參加的論證會。論證情況應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需要進行聽證的,應召開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專家、人大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參加的聽證會。聽證情況應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或者修訂該法規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需要擱置審議的,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決定該法規案終止審議。

  第四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法規案修改結果的報告,並再次審議。

表決前,由法制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關於法規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或者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第四十二條 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並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

第四十三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常務委員會報請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經批准後,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並在公布後的十五日內,將公告、法規文本、法規說明和批准決定等有關備案材料送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立法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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