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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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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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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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

(2011年10月19日臨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1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查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結合本州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強迫、包辦及以宗教和其他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三條 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第四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實行計劃生育,鼓勵晚婚晚育。

第五條 婚事新辦,婚嫁從簡。對各少數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凡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及本規定的,應予尊重。

第六條 結婚、離婚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律手續。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州內非城鎮戶籍的少數民族公民和與少數民族公民通婚的漢族公民。結婚的男女雙方,一方為農村戶籍的少數民族公民,一方為城鎮戶籍的公民,分別按各自婚齡的規定執行;一方戶籍不在本州的,其結婚年齡以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的規定為準。

第八條 本規定經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請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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