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
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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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 =
(2013年7月26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促進、保障和規範公眾有效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在制定地方性法規過程中,公眾主動或者受邀參與表達立法意願、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開展立法活動,以及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開展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利和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六條 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由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組織。
其他國家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做好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的相關工作。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應當為公眾參與立法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公開徵求公眾立法意見和建議的主要方式:
(一)將重要的法規草案在媒體上公布徵求意見;
(二)通過媒體向公眾公開徵集法規草案建議文本;
(三)通過媒體向公眾徵集五年立法規劃項目和年度立法計劃項目建議;
(四)組織公眾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相關會議;
(五)將法規草案發至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
第八條 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的主要方式:
(一)向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或者法規草案建議文本;
(二)受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委託,提出法規草案建議文本;
(三)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四)應邀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相關會議。
第九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徵集五年立法規劃項目和年度立法計劃項目建議,應當發布與公眾參與相關的立法信息。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公開徵求公眾對法規草案的意見的,應當發布與公眾參與相關的立法信息。
徵求公眾意見、建議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十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媒體,向社會發布公眾參與立法的相關信息。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所發布的信息,應當完整、準確,有利於公眾有效參與。
第十一條 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或者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意見時,應當召開由專家學者、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及其他公眾參加的論證會。
擬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者直接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或者公眾對有關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必要時,可以委託教學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等召開論證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會議。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可以根據立法工作實際需要,採取其他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召開公眾參與的座談會等立法工作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通知參加人,並提供相關的立法參考資料。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召開公眾參與的座談會等立法工作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對徵集到的公眾意見和建議歸類整理、分析研究,對科學、合理的意見建議,應當予以採納並作出回應。
提交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審議的法規草案,提案人應當在草案說明中對公眾參與的基本情況予以說明。
地方性法規統一審議機構應當在法規審議結果報告中對公眾參與的基本情況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公眾認為已經生效的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激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公眾予以表彰獎勵。
公民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時,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公民應邀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所支出的差旅費、誤工費等費用,由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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