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防教育條例
甘肅省國防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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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國防教育條例 =
(1991年5月3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
[編輯]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國防觀念,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現代化,保障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學校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進行國防教育,應當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普及國防知識為主要內容,教育公民自覺履行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和其他國防義務。
第四條 國防教育是一項全民性的教育,應當納入思想教育總體系。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各民族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每個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
第五條 國防教育應當堅持集中教育與經常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現實教育與歷史教育相結合的指導原則。
第六條 省、市(州)、縣(市、區)設立國防教育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國防教育的規劃和實施意見;
(三)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國防教育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五)省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組織編寫、審定國防教育教材,市(州)、縣(市、區)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寫輔導性教材。
第七條 國防教育分為社會教育、學校教育兩個系統,按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兩個層次進行。
(一)國防教育由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統一部署,各部門、各單位結合各自特點開展經常性國防教育;學校的國防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軍事部門協助,學校具體實施。
(二)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和人民武裝幹部、民兵、預備役人員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高等院校和各類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結合軍事訓練、教學活動接受重點教育;各類初級中等學校和小學的學生通過政治、體育等課及各種活動接受普及教育。高等院校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學計劃。
第八條 國防教育主要是進行國防精神、國防歷史、國防法制、國防常識、國防體育和人民防空等一般性知識的教育,使公民都懂得國防的地位和作用、公民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對重點教育的對象還應當增加國防理論、國防戰略、國防經濟、國防動員、國防科技、國防現代化建設等知識。
第九條 各地、各單位除堅持經常性國防教育外,可利用黨校、幹部學校、職工學校、民兵預備役訓練基地和其他文化體育活動場所集中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條 新聞出版、報紙刊物、廣播電視及其他宣傳文化部門,應當把宣傳國防教育納入自己的工作規劃,加強對國防教育的宣傳。
第十一條 國防教育的師資可從下列人員中選聘:
(一)各級領導幹部、離退休幹部;
(二)國防教育專業教學、研究人員;
(三)人民武裝幹部、軍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部隊骨幹;
(四)軍隊幹部和軍事院校的教員;
(五)黨校和各類高、中等院校的教員;
(六)其他勝任國防教育的人員。
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國防教育師資的培訓。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地方的國防教育經費列入預算。
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以勞養武」活動,其收入可補充國防教育經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對拒不執行本條例的單位,由本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對拒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可酌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甘肅省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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