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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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1996年9月25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省體育事業的發展,增強人民體質, 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體育活動,除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體育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本部門或本行業的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創造條件, 扶植和促進少數民族地區體育事業的發展,重視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重視體育教育和體育科研工作,積極推廣科研成果,促進本省體育事業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積極開展對外體育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各級體育社會團體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按照各自的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社會化。
第二章 社會體育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要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農村要發揮村民委員會等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群眾性體育活動。
第九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並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和競賽活動,以提高職工體質和健康水平。
第十一條 工會應當重視職工體育工作和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發揮所屬場館的作用,倡導和推廣適合職工工作特點的健身方法和鍛煉項目。
其他社會團體,根據各自的特點,組織體育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挖掘、 整理具有本省特色的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學校體育
第十四條 學校必須執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和《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學生每天的體育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
第十五條 學校必須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體育課, 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扶植和發展傳統體育項目。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田徑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各級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各級各類學校體育競賽。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按照教學需要和有關規定選配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按照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學校體育設施標準,配置場地、器材和設備。
學校體育場地必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競技體育管理體制改革。要根據各自的優勢,發展競技體育項目。鼓勵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組建高水平運動隊。 要圍繞省內外重大體育競賽進行訓練,努力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制定科學、 公平、擇優的體育人才選拔制度,選拔和組建代表本省參加國際、 國內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和運動隊。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業餘體育訓練, 合理設置訓練項目,培養和輸送優秀體育後備人才。
第二十二條 計劃、人事、勞動、 教育等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做好運動員退役後的安置工作, 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升學方面予以優待。
第二十三條 省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運動員實行註冊管理。經註冊的運動員,可以根據國家和省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有關的體育競賽和運動隊之間的人員流動。
第二十四條 全省綜合性運動會由省人民政府或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
全省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協會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 體育競賽的省紀錄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五章 保障條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體育事業經費、 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體育事業經費隨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應當逐年有所增加。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體育活動的經費要給予必要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捐贈和贊助體育事業。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體育經費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剋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學校體育用地,逐步落實國家關於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和學校體育設施的規定。
鄉、民族鄉、鎮應當隨着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第三十條 全省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國際、國內重大體育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在體育比賽中弄虛作假、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 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年齡或假報性別的;
(二)故意妨害他人參加比賽的;
(三)違反運動員註冊管理等規定雇用國外和外省人員參加比賽的;
(四)提供或使用禁用藥物的;
(五)其他違紀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 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
(二)在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行為的;
(三)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四)在體育活動中毆打對方競賽人員或他人的;
(五)侵占、破壞體育場地、設施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體育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賠償, 並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擠占、挪用和剋扣體育經費或截留體育活動收入及其它服務性收入的;
(二)隨意分配或者挪用體育活動贊助、廣告費及其它體育活動資金的;
(三)造成體育活動贊助物資短缺、丟失的;
(四)玩忽職守,購置偽劣體育器材、設備,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五)其它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 對於挪用或者非法占用學校體育場地的,按《甘肅省保護學校校園、校產若干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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