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甘肅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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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2000年5月26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
[編輯]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進步,發揮科技工作者在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技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科協從事的事業,是面向農村、面向企業、面向基層、面向廣大群眾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是國家科學技術事業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科協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國家科技工作基本方針,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普及與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緊密結合,為提高全省各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服務。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各級科協、社會團體和公民。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科協工作,發揮科協在促進科普和科技進步中的作用,採取有效措施,為科協開展各項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保護科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事業,縣級以上科協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省、市(州)、縣(市、區)建立科協。縣級以上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縣級以上科協組織機構的變動,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一級科協備案。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根據需要建立科協,其專兼職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農村各類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科普協會是科協的基層組織,受科協指導。
第九條 自然科學學術性和科普性社團的成立,應向同級科協提出申請,經同級科協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同意後,向社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同級科協為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科協所屬科學技術團體的變更或撤銷,由該團體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同級科協同意依法向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條 各級科協在維護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方面的職責是:
(一)維護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事務和科學技術領域的民主協商、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益。
(二)維護科技工作者參與學術交流、科普和科技諮詢的權益。
(三)保護科技工作者利用業餘時間開展科技諮詢、科技開發、成果轉化等有償服務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根據需要對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並向有關單位反映。對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科技工作者予以支持和幫助。
(五)縣級以上科協要為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科協受國家機關或有關組織的委託,對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等,進行科學論證和提供決策諮詢,提出意見和建議;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自然災害鑑定、技術標準制定以及技術經濟案件的訴訟代理等事務。
第十二條 科協開展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推進學科發展。
科協開展國內外民間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同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以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第十三條 科協促進所屬科學技術團體與企業的協作,發揮企業科協組織作用,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科協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鼓勵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依靠科技致富。
第十四條 科協應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專業的繼續教育、創新教育和技術培訓活動。
第十五條 科協應組織離退休科技工作者開展技術開發、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發揮離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十六條 科協應與民營科技實業家建立廣泛的聯繫,開展民營科技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協作,為民營科技實業家出國(境)考察、交流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科協在科普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傳播科學精神和科學思想,普及科學知識和科學方法,反對封建迷信,揭露和抵制各種偽科學、反科學行為;
(二)利用科技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科普設施,多形式、多渠道地開展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提高青少年科學技術素質;
(三)開展城市科普活動,建立街道、社區、企業科普網絡,面向城市公眾進行科普教育;
(四)建立健全並鞏固農村科普網絡,指導農村成立各種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科普協會,組織科技工作者深入農村,普及農業科技知識,推廣先進實用技術;
組織科技工作者建立農村科技示範基地、園區,促進全省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升級;
建立農村科學技術培訓站(點),對農民進行科技培訓,傳授生產技能,提供生產技術指導,培養農村科技人才,推動農業科技進步;
(五)採取多種形式為幹部群眾學習現代科學知識提供服務,幫助他們掌握最新科學技術動態,提高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能力;
(六)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和老區、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扶貧,依靠科學技術脫貧致富;建立少數民族科普工作隊,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引進科技人才,提供科技資金、器材和先進實用技術以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
(一)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事業、基本建設經費和學術交流、科普等專項經費;
(二)科協依法興辦的科技企業、事業所得收入;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各級科協的行政、事業、基本建設經費和學術交流、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財政每年對科普經費的投入分別按本級行政區域人口每人平均0.4元、0.3元、0.3元的標準承擔。
各級財政對科協主管主辦的科技館、青少年科技中心、科普報刊、科普網站等,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補助。
科協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依法接受審計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科協興辦各種科技實體,開展合法的技術貿易和技術中介活動,並給予有關優惠政策和經費支持,增強科協發展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需要,將科技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科普設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保障其建設和發展。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科技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設施。
各有關部門都要依法積極扶持科普報刊、圖書、影視聲像製品的創作與發行。
第二十二條 科協及有關部門對在科協和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團體、科普工作者、科協工作者,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及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妨礙科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二)以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名義傳播封建迷信和偽科學、反科學內容,騙取錢財和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
(三)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協經費的;
(四)損毀、侵占或者非法調撥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資產的;
(五)損壞或侵占科技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科普設施的;
(六)侵害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其他合法權益的;
(七)科協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採用其他非法手段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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