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為全面掌握我省文物資源狀況,深入推進文物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編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狀況。
二、主要任務
[編輯](一)普查範圍。我省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6個類別。其中:古文化遺址分17個細分類別、古墓葬分4個細分類別、古建築分15個細分類別、石窟寺及石刻分5個細分類別、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分19個細分類別、其他分3個細分類別,共63個細分類別。
(二)普查內容。主要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三)普查任務。
1.對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複查。在普查準備階段,全面歸集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錄,逐處明確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級別、所屬文物保護單位名稱。在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已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重點確認複查文物當前保存狀況。
2.對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尚未登記、2012年以來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開展調查。在普查準備階段,全面梳理2012年以來全省範圍內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等已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清單,本省相關行業已公布的歷史建築、紅色資源、工業遺產、農業遺產、水利遺產等名錄,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在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線索清單逐一開展實地調查,做到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調查,重點做好文物核心價值載體部分的信息採集。
3.依法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對已完成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複查,尚未認定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開展補充認定。對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對新發現文物,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認定。經本次普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登記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的,由所在地縣級或未設區的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處理。
4.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各地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匯總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縣級人民政府應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籌考慮文物安全,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普查結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5.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數據庫。納入全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
(四)普查方式。
1.開展信息採集。運用國家文物局普查系統,統一執行普查標準,規範開展普查信息採集工作。
2.開展實地調查。對複查文物逐一核准現狀情況,補充更新信息;對2012年以來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現場調查,採集文物基礎信息。
3.開展普查數據審核上報。現場數據採集完成後,縣級普查機構進行初審,合格後逐級上報,由省級普查機構審核後上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4.開展普查成果質量抽查。運用統計抽樣調查方法,抽查各地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準確性、規範性,客觀評價普查質量。
5.開展普查成果總結應用。開展目錄匯總、圖件繪製、現狀與發展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形成普查目錄成果、圖件成果、基礎數據、報告成果、數據庫成果,面向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數據服務。
三、實施步驟
[編輯]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2026年6月結束,分3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務是開展動員部署,建立省、市、縣三級普查機構,組建成立普查隊,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普查培訓,選擇典型文物點開展普查試點工作。
(二)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登記工作,並對全省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核查。
(三)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數據庫,逐級開展普查成果匯總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務完成後,召開全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
四、保障措施
[編輯](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甘肅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不作為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地要及時設立相應文物普查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組織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普查任務落實落地。要按要求組建普查隊伍,充分調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參與普查工作,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的普查隊伍。
(二)加強經費保障。文物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由中央、省、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主要承擔省級普查機構工作經費和省本級編制內在職人員支出、業務培訓費、設備購置費、諮詢評估費、臨聘人員勞務費等,市、縣財政主要承擔本級普查機構工作經費、編制內在職人員支出、臨聘人員勞務費等。各地要及時將普查經費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到位,堅持做到嚴格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規範、專款專用,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加強質量管理。嚴格實行分級質量管理,各級普查機構要切實加強本級行政區域普查成果質量把控,認真執行普查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轄區內質量審核和驗收,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各地公布普查數據,需報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建立數據追溯機制,確保全過程可溯源檢查,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四)加強違法違紀查處。所有普查登記對象,在完成文物認定前,一律不得拆除、遷移。所有已認定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實地調查期間,一律不得撤銷。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等情形,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省級普查機構應將有關情況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正面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類媒體,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加強文物知識、法律法規、文物普查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文物和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認知。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分別確定重點宣傳內容,及時有效發布權威信息,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熱點問題,努力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社會氛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