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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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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甘肅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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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編輯]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州)長、副市(州)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選舉該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長、副鄉(鎮)長,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市(州)長、副縣(市、區)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研究(信訪)室主任、副主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本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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