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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部分條款的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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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部分條款的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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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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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施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部分條款

的變通規定

(1992年11月18日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22日甘肅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和《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有關規定,結合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提倡、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育。

第三條 自治縣境內的哈薩克族直系血親和四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至重外孫)禁止結婚。並繼續提倡七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結婚的傳統習慣。

第四條 本規定第二條適用於居住在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內的哈薩克族及其他各少數民族公民。

第五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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