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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劉利與被申請人陶莉、童武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一案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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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號
2017年6月30日
[1]

申請人:劉利,女,漢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湖濱農墾集團公司一分場宿舍90號。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觀林,湖南金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陶莉,女,漢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唐家墩路15號武漢菱角湖萬達廣場B.C區7棟4層A室。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航,湖北山河律師事務律師。

被申請人:童武,男,漢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唐家墩路15號武漢菱角湖萬達廣場B.C區7棟4層A室。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航,湖北山河律師事務律師。

申請人劉利與被申請人陶莉、童武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一案,本院於2015年10月19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2月25日、2016年3月15日組織聽證會對該申請進行了審查。申請人劉利和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觀林,被申請人陶莉、童武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航到庭參加聽證會。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劉利申請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13年09年22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被申請人以150000美元的價格將其在美國JIAJIAMANAGEMENTINC50%股權轉讓給申請人。在申請人依約支付125000美元後,被申請人攜款潛逃。申請人在當地報警未果後依法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該院於2015年7月24日作出第EC062608號判決,判令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125000美元及審判前(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20818美元和審判成本1674美元,總共147492美元。該判決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未按判決履行。被申請人現居住在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唐家墩路15號武漢菱角湖萬達廣場B.C區7棟4層A室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美國法院作出的EC062608號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利益,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裁定:1、承認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第EC062608號判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2、依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第EC062608號判決內容強制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125000美元及審判前(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20818美元和審判成本1674美元,總共147492美元,計人民幣940040.26元(以2015年9月12日匯率)和2015年5月25日至執行終結前的逾期利息;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執行費用。

被申請人陶莉和童武陳述意見稱,1、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第EC062608號判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請人在美國法院訴訟時並未接到參加訴訟的通知;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真實、合法、有效,被申請人不應當向申請人返還股權轉讓價款。為此,請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經審查認定:被申請人陶莉與申請人劉利於2013年9月22日在美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陶莉將其持有的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註冊登記的JIAJIAMANAGEMENTINC50%股權轉讓給劉利。劉利先後在2013年9月22日、9月25日向被申請人付款12.5萬美元。被申請人童武系被申請人陶莉的丈夫,申請人劉利提交的童武銀行賬戶信息顯示其銀行賬戶在2013年9月14日至10月16日期間有12.5萬美元的進賬。後申請人劉利以兩被申請人利用虛假股權轉讓事由獲取其12.5萬美元錢款為由,在2014年7月17日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案件編號EC062608。2014年10月7日,美國Rolan送達公司就被申請人陶莉、童武在美國境內的個人信息、聯繫地址等出具調查報告。申請人劉利在美國的委託律師按調查報告所載兩被申請人地址郵寄送達訴訟資料未果。2015年1月8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D.Stewart作出公告命令,決定該案相關傳票、通知通過在《聖蓋博谷論壇》(SANGABRIELVALLEYTRIBUNE)上刊登公告方式送達。該送達公告隨後於2015年1月15日、1月22日、1月29日和2月5日連續四次在《聖蓋博谷論壇》上刊登。2015年7月24日,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D.Stewart作出缺席判決,該法庭認為兩被申請人已按程序收到傳票,而未出庭回應申請人之起訴,構成缺席。因此,法庭就本案所涉事項判決被申請人陶莉和童武連帶償還申請人劉利12.5萬美元並承擔判決前利息20818美元(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按日息34.24美元計算),且應支付費用1674美元,判決金額共計147492美元。申請人劉利在美國的委託律師在判決當日就上述判決辦理了判決登記通知手續。申請人提交的《首例中國法院判決在美國得到承認與執行案》(載《中國法律期刊》2010年1月)報道記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湖北葛洲壩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遊船有限公司訴美國羅賓遜直升機有限公司產品侵權糾紛案民事判決,已獲美國法院承認與執行。

本院認為:

本案系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糾紛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本案中,被申請人陶莉、童武在湖北省武漢市內擁有房產,本院作為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

申請人劉利在向本院遞交申請承認和執行申請書時,已向本院提交經證明無誤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作出的編號EC062608判決副本及中文譯本,符合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形式要件。因美國同我國之間並未締結也未共同參加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的國際條約,申請人的申請應否予以支持應依據互惠關係原則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已證實美國有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民事判決的先例存在,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的互惠關係。同時,上述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判決系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有關股權轉讓的合同關係作出,承認該民事判決並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對兩被申請人辯稱的未接到美國法院參加訴訟通知的辯稱理由,經審查,上述判決中已明確記載該案判決系缺席判決,且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交了對被申請人進行調查、法院准許公告送達命令、報紙刊登的送達公告等證明文件,可以確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已對兩被申請人進行了合法傳喚,對兩被申請人的該項辯稱理由不予支持。對兩被申請人主張的有關《股權轉讓協議》真實、合法、有效,不應當向申請人返還股權轉讓價款的辯稱主張,因本案屬於司法協助案件,並不涉及對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審查,在相關美國法院已就此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對被申請人的該項辯稱主張本院亦不予以支持。因此,對申請人提出承認和執行美國法院判決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申請人主張的2015年5月25日美國法院判決日至執行終結前的逾期利息,不屬於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範疇,本案中不予支持。

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承認並執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第EC062608號判決;

二、駁回申請人劉利的其他請求。

本案申請費人民幣100元,由被申請人陶莉、童武負擔。

審判長  趙千喜
審判員  余 傑
審判員  熊艷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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