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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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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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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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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礎電信業務

A1 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

A11 固定通信業務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終端設備與網絡設備之間主要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固定連接起來,向用戶提供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服務,進而實現的用戶間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徵是終端的不可移動性或有限移動性。固定通信業務在此特指固定通信網通信業務和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根據我國現行的電話網編號標準,全國固定通信網分成若干個長途編號區,每個長途編號區為一個本地通信網(又稱本地網)。

固定通信業務包括: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A11-1 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

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是指通過本地網在同一個長途編號區範圍內提供的通信業務。

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如固定網短消息業務)。

——呼叫前轉、三方通話、主叫號碼顯示等利用交換機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補充業務。

——經過本地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網業務。

——基於綜合業務數字網(ISDN)的承載業務。

——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組建本地通信網設施(包括有線接入設施、用戶駐地網),所提供的本地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是不同運營者的網絡。

A11-2 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

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是指通過長途網在不同長途編號區即不同的本地網之間提供的通信業務。某一本地網用戶可以通過加撥國內長途字冠和長途區號,呼叫另一個長途編號區本地網的用戶。

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跨長途編號區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呼叫前轉、三方通話、主叫號碼顯示等利用交換機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各種補充業務。

——經過本地網、長途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跨長途編號區的智能網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基於ISDN的承載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消息類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國內長途通信網設施,所提供的國內長途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國內長途通信業務經過的本地網和長途網,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11-3 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

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是指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地區之間,通過國際通信網提供的國際通信業務。某一國內通信網用戶可以通過加撥國際長途字冠和國家(地區)碼,呼叫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通信網用戶。

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經過本地網、長途網、國際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跨國家或地區的智能網業務,如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業務等。

——跨國家或地區的消息類業務。

——跨國家或地區的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跨國家或地區的基於ISDN的承載業務。

利用國際專線提供的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服務屬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

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國際長途通信業務網絡,無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際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際傳輸設施。所提供的國際長途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應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國際長途通信業務經過的本地網、國內長途網和國際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11-4 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際通信設施是指用於實現國際通信業務所需的傳輸網絡和網絡元素。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是指建設並出租、出售國際通信設施的業務。

國際通信設施主要包括:國際陸纜、國際海纜、陸地入境站、海纜登陸站、國際地面傳輸通道、國際衛星地球站、衛星空間段資源、國際傳輸通道的國內延伸段,以及國際通信網帶寬、光通信波長、電纜、光纖、光纜等國際通信傳輸設施。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上述國際通信設施的部分或全部資源,並可以開展相應的出租、出售經營活動。

A12 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蜂窩移動通信是採用蜂窩無線組網方式,在終端和網絡設備之間通過無線通道連接起來,進而實現用戶在活動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徵是終端的移動性,並具有越區切換和跨本地網自動漫遊功能。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指經過由基站子系統和移動交換子系統等設備組成蜂窩移動通信網提供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移動通信網,所提供的移動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設施,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設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動網國際通信業務,應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A12-1 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第二代移動通信網(包括GSM、CDMA)提供的話音和數據業務。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移動消息業務,利用第二代移動通信網(包括GSM、CDMA)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動台發起、移動台接收的消息業務。

——移動承載業務以及其上的移動數據業務。

——利用交換機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移動補充業務,如主叫號碼顯示、呼叫前轉業務等。

——經過第二代移動通信網與智能網共同提供的移動智能網業務,如預付費業務等。

——國內漫遊和國際漫遊業務。

A12-2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利用第三代移動通信網(包括TD-SCDMA、WCDMA、CDMA2000)提供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A12-3 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LTE/第四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包括TD-LTE、LTE FDD)提供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A12-4 第五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第五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第五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提供的語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A13 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

衛星通信業務是指經通信衛星和地球站組成的衛星通信網提供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移動通信業務和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A13-1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動地球站或移動用戶使用手持終端、便攜終端、車(船、飛機)載終端,通過由通信衛星、關口地球站、系統控制中心組成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實現用戶或移動體在陸地、海上、空中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衛星移動通信網設施,所提供的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衛星移動通信業務(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時,應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轉接。提供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13-2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是指通過由衛星、關口地球站、系統控制中心組成的衛星固定通信系統實現固定體(包括可搬運體)在陸地、海上、空中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業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衛星固定通信網設施,所提供的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衛星固定通信業務(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時,應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轉接。提供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衛星國際專線業務屬於衛星固定通信業務。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是指利用由固定衛星地球站和靜止或非靜止衛星組成的衛星固定通信系統向用戶提供的點對點國際傳輸通道、通信專線出租業務。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有永久連接和半永久連接兩種類型。

提供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應用的地球站設備分別設在境內和境外,並且可以由最終用戶租用或購買。衛星國際專線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衛星通信網設施。

A14 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

數據通信業務是通過互聯網、幀中繼、異步轉換模式(ATM)網、X.25分組交換網、數字數據網(DDN)等網絡提供的各類數據傳送業務。

根據管理需要,數據通信業務分為兩類。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包括: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國際數據通信業務。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是指利用IP(互聯網協議)技術,將用戶產生的IP數據包從源網絡或主機向目標網絡或主機傳送的業務。提供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利用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根據組建網絡的範圍,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分為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互聯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互聯網本地數據傳送業務。

A14-1 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

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是指經營者通過組建互聯網骨幹網、城域網和互聯網國際出入口提供的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無國際或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

基於互聯網的國際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國際閉合用戶群的數據業務屬於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

A14-2 互聯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互聯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是指經營者通過組建互聯網骨幹網和城域網,並可利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互聯網國際出入口提供的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內傳輸設施。

A14-3 互聯網本地數據傳送業務

互聯網本地數據傳送業務是指經營者通過組建城域網,並可利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互聯網骨幹網和國際出入口提供的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內傳輸設施。

城域網的覆蓋範圍參照本地網的範圍執行。

A14-4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是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地區之間,通過IP承載網、幀中繼和ATM等網絡向用戶提供虛擬專線、永久虛電路(PVC)連接,以及利用國際線路或國際專線提供的數據或圖像傳送業務。

利用國際專線提供的國際會議電視業務和國際閉合用戶群的數據業務屬於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國際IP承載網、幀中繼和ATM等業務網絡,無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際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際傳輸設施。

A15 IP電話業務

IP電話業務在此特指由固定網或移動網和互聯網共同提供的電話業務,包括國內IP電話業務和國際IP電話業務。

IP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A15-1 國內IP電話業務

國內IP電話業務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國內固定網或移動網和互聯網共同提供的IP電話業務。

國內IP電話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IP電話業務網絡,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內傳輸設施。所提供的IP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IP電話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15-2 國際IP電話業務

國際IP電話業務的業務範圍包括一端經過國際固定網或移動網或互聯網提供的IP電話業務。

國際IP電話業務的經營者應組建IP電話業務網絡,無國際或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應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所提供的IP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國際IP電話業務,應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電話業務經過的網絡,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絡,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絡共同完成。

A2 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

A21 集群通信業務

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動態分配等技術特點的集群通信系統組成的集群通信共網,為多個部門、單位等集團用戶提供的專用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

集群通信系統是按照動態信道指配的方式、以單工通話為主實現多用戶共享多信道的無線電移動通信系統。該系統一般由終端設備、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組成,具有調度、群呼、優先呼、虛擬專用網、漫遊等功能。

A21-1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向集團用戶提供的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是指在無線接口採用數字調製方式進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統。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主要包括調度指揮、數據、電話(含集群網內互通的電話或集群網與公用通信網間互通的電話)等業務類型。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應提供調度指揮業務,也可以提供數據業務、集群網內互通的電話業務及少量的集群網與公用通信網間互通的電話業務。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組建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網絡,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絡設施,應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A22 無線尋呼業務

無線尋呼業務是指利用大區制無線尋呼系統,在無線尋呼頻點上,系統中心(包括尋呼中心和基站)以採用廣播方式向終端單向傳遞信息的業務。無線尋呼業務可採用人工或自動接續方式。在漫遊服務範圍內,尋呼系統應能夠為用戶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尋呼漫遊服務。

根據終端類型和系統發送內容的不同,無線尋呼用戶在無線尋呼系統的服務範圍內可以收到數字顯示信息、漢字顯示信息或聲音信息。

無線尋呼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無線尋呼網絡,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絡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A23 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

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

A23-1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是指根據使用者需要,在我國境內將自有或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包括一個或多個完整轉發器、部分轉發器帶寬及容量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內利用其所租賃或購買的衛星轉發器資源為自己或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提供服務的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經營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在境內開展相應的出租或出售的經營活動。

A23-2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是指利用衛星轉發器,通過VSAT通信系統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國內實現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傳送業務。

由甚小口徑天線和衛星發射、接收設備組成的地球站稱VSAT地球站。由衛星轉發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組成VSAT系統。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組建VSAT系統,在國內提供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話音、數據、多媒體通信等傳送業務。

A24 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

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包括: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A24-1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是指互聯網數據傳送業務以外的,在固定網中以有線方式提供的國內端到端數據傳送業務。主要包括基於IP承載網、ATM網、X.25分組交換網、DDN網、幀中繼網絡的數據傳送業務等。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的業務類型包括:虛擬IP專線數據傳送業務、PVC數據傳送業務、交換虛電路(SVC)數據傳送業務、虛擬專用網(不含IP-VPN)業務等。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應組建上述基於不同技術的數據傳送網,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絡設施,應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者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絡。

A25 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的、與網絡業務節點接口(SNI)或用戶網絡接口(UNI)相連接的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包括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用戶駐地網業務。

A25-1 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是以無線方式提供的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在此特指為終端用戶提供的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無線接入設施服務的網絡位置為SNI到UNI之間部分,傳輸媒質全部或部分採用空中傳播的無線方式,用戶終端不含移動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動性,沒有越區切換功能。

無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的經營者應建設位於SNI到UNI之間的無線接入網絡設施,可以開展無線接入網絡設施的網絡元素出租或出售業務。

A25-2 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是以有線方式提供的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有線接入設施服務的網絡位置為SNI到UNI之間部分。業務節點特指業務控制功能實體,如固定網端局交換機、本地軟交換設備、網絡接入服務器等。

有線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的經營者應建設位於SNI到UNI之間的有線接入網絡設施,可以開展有線接入網絡設施的網絡元素出租或出售業務。

A25-3 用戶駐地網業務

用戶駐地網業務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利用與公用通信網相連的用戶駐地網(CPN)相關網絡設施提供的網絡接入設施服務業務。

用戶駐地網是指UNI到用戶終端之間的相關網絡設施。根據管理需要,用戶駐地網在此特指從用戶駐地業務集中點到用戶終端之間的相關網絡設施。用戶駐地網可以是一個居民小區,也可以是一棟或相鄰的多棟樓宇,但不包括城域範圍內的接入網。

用戶駐地網業務經營者應建設用戶駐地網,並可以開展駐地網內網絡元素出租或出售業務。

A26 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內通信設施是指用於實現國內通信業務所需的地面傳輸網絡和網絡元素。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是指建設並出租、出售國內通信設施的業務。

國內通信設施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光纖、金屬線、節點設備、線路設備、微波站、國內衛星地球站等物理資源和帶寬(包括通道、電路)、波長等功能資源組成的國內通信傳輸設施。

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業務屬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上述國內通信設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資源和功能資源,並可以開展相應的出租、出售經營活動。

A27 網絡託管業務

網絡託管業務是指受用戶委託,代管用戶自有或租用的國內網絡、網絡元素或設備,包括為用戶提供設備放置、網絡管理、運行和維護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互聯互通和其他網絡應用的管理和維護服務。


註:1.無線尋呼業務、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用戶駐地網業務、網絡託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2.通過轉售方式提供的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3.《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版)》中公眾電報和用戶電報業務、模擬集群通信業務、無線數據傳送業務因業務萎縮,今後不再發放新的經營許可,已經獲得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可繼續提供相關服務。


B.增值電信業務

B1 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B11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業務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互聯網或其他網絡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他應用服務。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應提供機房和相應的配套設施,並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也包括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是指利用架設在數據中心之上的設備和資源,通過互聯網或其他網絡以隨時獲取、按需使用、隨時擴展、協作共享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的數據存儲、互聯網應用開發環境、互聯網應用部署和運行管理等服務。

B12 內容分發網絡業務

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區域的節點服務器群組成流量分配管理網絡平台,為用戶提供內容的分散存儲和高速緩存,並根據網絡動態流量和負載狀況,將內容分發到快速、穩定的緩存服務器上,提高用戶內容的訪問響應速度和服務的可用性服務。

B13 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IP-VPN)是指經營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聯網網絡資源,採用TCP/IP協議,為國內用戶定製互聯網閉合用戶群網絡的服務。互聯網虛擬專用網主要採用IP隧道等基於TCP/IP的技術組建,並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專網內可實現加密的透明分組傳送。

B14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並利用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互聯網骨幹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互聯網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網或其他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並通過該節點接入互聯網。

B2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B21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台,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

B22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是指通過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實現國內兩點或多點之間實時交互式或點播式的話音、圖像通信服務。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包括國內多方電話會議服務業務、國內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和國內互聯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等。

國內多方電話會議服務業務是指通過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網把我國境內兩點以上的多點電話終端連接起來,實現多點間實時雙向話音通信的會議平台服務。

國內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是通過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網把我國境內兩地或多個地點的可視電話會議終端連接起來,以可視方式召開會議,能夠實時進行話音、圖像和數據的雙向通信會議平台服務。

國內互聯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是為國內用戶在互聯網上兩點或多點之間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體綜合應用,如遠程診斷、遠程教學、協同工作等。

B23 存儲轉發類業務

存儲轉發類業務是指利用存儲轉發機制為用戶提供信息發送的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包括語音信箱、電子郵件、傳真存儲轉發等業務。

語音信箱業務是指利用與公用通信網、公用數據傳送網、互聯網相連接的語音信箱系統向用戶提供存儲、提取、調用話音留言及其輔助功能的一種業務。每個語音信箱有一個專用信箱號碼,用戶可以通過電話或計算機等終端設備進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遞、接收、存儲、刪除、轉發、通知等功能。

電子郵件業務是指通過互聯網採用各種電子郵件傳輸協議為用戶提供一對一或一對多點的電子郵件編輯、發送、傳輸、存儲、轉發、接收的電子信箱業務。它通過智能終端、計算機等與公用通信網結合,利用存儲轉發方式為用戶提供多種類型的信息交換。

傳真存儲轉發業務是指在用戶的傳真機與傳真機、傳真機與計算機之間設立存儲轉發系統,用戶間的傳真經存儲轉發系統的控制,非實時地傳送到對端的業務。

傳真存儲轉發系統主要由傳真工作站和傳真存儲轉發信箱組成,兩者之間通過分組網、數字專線、互聯網連接。傳真存儲轉發業務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時投送、傳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報文存檔及其他輔助功能等。

B24 呼叫中心業務

呼叫中心業務是指受企事業等相關單位委託,利用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連接的呼叫中心系統和數據庫技術,經過信息採集、加工、存儲等建立信息庫,通過公用通信網向用戶提供有關該單位的業務諮詢、信息諮詢和數據查詢等服務。

呼叫中心業務還包括呼叫中心系統和話務員座席的出租服務。

用戶可以通過固定電話、傳真、移動通信終端和計算機終端等多種方式進入系統,訪問系統的數據庫,以語音、傳真、電子郵件、短消息等方式獲取有關該單位的信息諮詢服務。

呼叫中心業務包括國內呼叫中心業務和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B24-1 國內呼叫中心業務

國內呼叫中心業務是指通過在境內設立呼叫中心平台,為境內外單位提供的、主要面向國內用戶的呼叫中心業務。

B24-2 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離岸呼叫中心業務是指通過在境內設立呼叫中心平台,為境外單位提供的、面向境外用戶服務的呼叫中心業務。

B25 信息服務業務

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採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信息服務的類型按照信息組織、傳遞等技術服務方式,主要包括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台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

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是指建立信息平台,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發布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務。平台提供者可根據單位或個人用戶需要向用戶指定的終端、電子郵箱等遞送、分發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

信息搜索查詢服務是指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採取信息收集與檢索、數據組織與存儲、分類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網頁信息、文本、圖片、音視頻等信息檢索查詢服務。

信息社區平台服務是指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上建立具有社會化特徵的網絡活動平台,可供註冊或群聚用戶同步或異步進行在線文本、圖片、音視頻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信息即時交互服務指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並通過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瀏覽器等,為用戶提供即時發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圖片、音視頻)、文件等信息的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包括即時通信、交互式語音服務(IVR),以及基於互聯網的端到端雙向實時話音業務(含視頻話音業務)。

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指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通過建設公共服務平台以及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面向用戶提供終端病毒查詢、刪除,終端信息內容保護、加工處理以及垃圾信息攔截、免打擾等服務。

B26 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指為用戶提供公用通信網與互聯網之間或在互聯網上的電話號碼、互聯網域名資源、互聯網業務標識(ID)號之間的用戶身份轉換服務。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在此特指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

B26-1 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

互聯網域名解析是實現互聯網域名和IP地址相互對應關係的過程。

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是指在互聯網上通過架設域名解析服務器和相應軟件,實現互聯網域名和IP地址的對應關係轉換的服務。域名解析服務包括權威解析服務和遞歸解析服務兩類。權威解析是指為根域名、頂級域名和其他各級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務。遞歸解析是指通過查詢本地緩存或權威解析服務系統實現域名和IP地址對應關係的服務。

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在此特指遞歸解析服務。



註:我國承諾的WTO減讓表中所列出的服務項目與本分類目錄中的業務名稱不一致時,其對應關係如下:

1.基礎電信服務中,移動話音和數據業務屬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2.國內業務中,話音服務、傳真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送業務含在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和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中;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屬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屬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3.國際業務中,話音服務、傳真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服務屬固定網國際長途通信業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含在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和國際數據通信業務中;基於互聯網的國際閉合用戶群數據業務屬互聯網國際數據傳送業務,利用國際專線的國際閉合用戶群數據服務屬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4.增值電信服務中,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交易處理)和電子數據交換屬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存儲與傳送、存儲與調用)屬存儲轉發類業務;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屬信息服務業務;編碼和規程轉換屬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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