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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軒先生集/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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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二 白軒先生集
卷之五十三
作者:李景奭
1700年

古今喪禮異同議己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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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素昧禮學。性且昏迷。於大小事。茫然不知所以爲措。況敢與議於古今禮制損之益之與時宜之者乎。今此大司憲金集所進喪禮異同冊子。引古論今。節目詳備。可謂沈潛而有所得也。是豈如臣耳學所可臆斷者哉。而猥承議處之命。不敢泛以不知爲解。輒陳管見而謹就其條目之緊切者。附以杜撰之說。頗覺繁宂。不可以一紙寫了。茲用錄諸小冊。以便睿覽。非以爲可備採錄之萬一也。

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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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擅弓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擧。(註)君疾時。僕人之長。扶其右體。射人之長。扶其左體。二人皆平日贊正服位之人。故旣薨遷屍。則仍用此人。人君不薨於路寢。則爲死不以道。故以在寢在朝之贊正服位而從君者扶持之。疾則外庭之人。共知其疾。薨則外庭之人。共治其喪。然則五禮儀所謂內侍扶相升輿者。恐非正終之義。且臣竊聞頃者襲斂諸事。皆以內戚掌之。事多可悔雲。恐非外庭之人共治其喪之義也。

臣謹按顧命節次。具載於周書及五禮儀。而五禮儀所謂內侍扶相升輿者。乃是未薨前禮也。凡擧動時。扶相之事。內侍主之。若爲凶禮。必欲依古例而行之。代以他人。則恐近於豫凶事也。豫凶事亦旣非禮。則節次難便。似難輕議。大槩無論遺敎有無。終於路寢禮也。程子曰。人君終於路寢。見卿大夫而終。乃正終也。正終之禮。以程子之言爲法。則其餘節目。似當不背於禮矣。今番召臣等入侍。承旨史官等。亦爲入侍。正合程子之言。可爲萬世之法。而惟於襲小斂之際。臣等未得入侍。請入而以內近非便。未蒙允許。此一節。知禮者似當講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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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古禮。小臣復而司服受之。五禮儀則皆用內侍。恐當以古禮爲正。

臣謹按禮雲復者盡愛之道也。今番復時。臣與領議政,禮曹判書。晉詣內庭。令內侍依禮行之。古禮所謂小臣未知何人。而以家禮見之。復者乃侍者也。五禮儀。以內侍復。無乃取義於此耶。大臣禮官承旨史官等。同參於正終之禮。似當爲式於後也。

始死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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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始死奠。五禮儀則在襲後。古禮則復後卽設。至小斂始徹。蓋人死。魂氣飄散。故卽設奠以憑依之。人子之情當然也。恐當以古禮爲正。

臣謹按家禮。設奠乃在飯舍之後。士喪禮則復者降。卽奠脯醢與酒於屍東。開元禮則五品以上。如士喪禮。六品以下。襲以後奠。宋時則不以官品高下。沐浴正屍然後設奠。先儒以爲於事爲宜。而今此所論實合於古禮。記雲。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其註雲。始死。以脯醢醴酒。就屍牀而奠於屍東。當死者之肩。使神有所依也。閣。所以庋置飮食。蓋以生時庋閣上所餘脯醢爲奠也。帝王家禮則異於此。若不別爲節目。減其品數。則恐不及辦也。此則惟在禮官稟定也。

戒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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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五禮儀。卒哭後許嫁娶。借吉三日雲。而略無差等。按朱子曰。婚姻一事。一月之外。許軍民。三月之外。許士吏。復土之後。許選人。祔廟之後。許承議郞以下。小祥之後。許朝靖大夫以下。大祥之後。許中大夫以下。各借吉三日。其中大夫以上。則竝須禫祭然後行吉禮焉。官卑而差遣職事。高者從高。遷官者從新。貶官者從舊。如此則亦不悖於古。無害於今。庶乎其行矣。今亦依此略爲區別。似合情禮。

臣謹按五禮儀。卒哭後許嫁娶。借吉三日雲。而略無差等。金集所引朱子之言是矣。但古今異宜。太涉繁碎則難爲永久之式。服三年之衰者。借吉於卒哭之後。尤背於禮。記雲。公之喪。諸達官之長杖。朱子曰。達官。謂得自通於君者。如內則公卿宰執與六曹之長。九寺五監之長。外則監司郡守得自通章奏於君者。凡此皆杖。次則不杖也。以此言之。亦不無差等之別。古禮。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其親喪。君服除後乃得爲親行二祥之祭。今雖不得盡復古制。應服三年之衰者。與前銜堂下曾經三四品及侍從者。須過禫祭然後方可許娶。其餘則竝依五禮儀行之。似爲宜當。

遷屍楔齒綴足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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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以上四條。皆切而不可闕者。而國制無之。恐當添補。

臣謹按此四條。講而錄之。以備考據。恐亦爲宜。

哭位五禮儀在襲奠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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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此一節。不當移在襲奠之後。恐當以古禮爲正。

臣謹按家禮。主人以下爲位而哭。在於襲奠之後。且所謂正屍者。考諸古禮。沐浴徙牀。謂之正屍。五禮儀。襲奠後爲位哭。似依家禮而爲之也。

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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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國制襲具中首冠註。製如𭅞頭幅巾。則𭅞頭我國俗制。幅巾溫公朱子所著。制各不同。而今合爲一物則非矣。且以幅巾加於袞龍袍之上。則又不相稱。深衣今雖爲野人之服。自黃帝已服之。且其義甚深。規矩繩權衡五法已施。故曰聖人服之。先王貴之。今旣用幅巾大帶。則以深衣承之。恐無不可。且質殺旣是古制。而於庇死者。甚穩且切。而國制闕之。恐當添補。

臣謹按首冠用𭅞頭。誠如所論。而若以首冠之不稱於龍袍。乃用深衣。則又非王者袞斂之禮。或用爵弁。或用玄冕。五禮儀議定時。必已思之。而無乃慮其難便。不用之耶。此則講而定之似當。且五禮儀。錦冒黼殺之制。著於大斂。無乃有所據而然耶。司馬公曰。古者死之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顚倒衣裳。使之正方。束以絞紟。韜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體也。故曰溫公襲斂禮無冒。五禮儀。恐或取乎此也。

飯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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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禮。飯者不忍虛也。有養之之義。故古禮。或王親爲之。或以賓爲之。今用內侍則似甚褻矣。王親爲之。實合情禮。

臣謹按五禮儀。以內侍傳捧者。無乃象生時內侍傳進之意而不使廷臣親行耶。五禮儀。議政詣殿戶外。以米盌及珠盤跪進。內侍盥手傳捧云云。則議政之詣殿戶外跪進者。似依太宰贊含玉之遺制。而亦似平日凡所進之物。傳諸內侍。而內侍親獻之例也。嗣王不親爲之者。無乃有所據而然耶。禮意深微。不敢輕議。熟講而行之宜矣。

具環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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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始死。屍未設飾。故孝子被髮以臨。至小斂。屍已設飾。則孝子亦不可無飾。故具環絰素弁。而國制闕之。恐當以古禮補。

臣謹按家禮及儀節。竝不存焉。五禮儀闕之者。以此而然耶。儀禮經傳。有小斂環絰之制。而只服斬者有之。齊衰以下。免而已。依此用之。則似合於古禮矣。

小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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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國制小斂註曰第三日。蓋襲斂自有日限。不可進退。臣竊聞頃者小斂進行於三日之前。恐違於孝子猶冀其生之義也。

臣謹按禮有定限。不可進退。而今番進行於三日之前者。只以正當盛暑。恐或有意外難處之患也。而非可以爲後例者也。辨之宜矣。

大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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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儀禮經傳。君將大斂。子弁絰卽位於序端。卿大夫卽位於堂廡楹西。北面東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婦屍西東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布席。商祝鋪絞衾紟衣。士盥於盤上。士擧屍於斂上。卒斂宰告。子憑之踴。夫人東面亦如之。五禮儀略同。而有奠。臣按古禮。大斂成殯。合爲一奠。殯後始設。而國制則各設之。恐當從古禮爲正。

臣謹按今番最得卿大夫卽位於堂廡之遺意。大臣禮曹判書三司長官六承旨左右史官自初入侍。椑蓋將加。始爲罷出。此亦宜爲後法也。至如奠禮。古禮則大斂後有之。元無成殯之奠。而五禮儀各設之者。未知何所據。而俗禮皆如此行之已久矣。喪祭從先祖之說。先正臣李滉亦嘗言之。禮宜從厚。恐指此等事也。

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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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五禮儀服制殊無倫緖。蓋君父一體。豈有於父則純用喪服。於君則參用朝服之制。爲半上落下之儀乎。且前銜。雖卽今無官。旣已名在仕籍。實與在官者少無異同。乃與士人同爲白衣之制。尤極未安。嘗考宋寧宗初。天子用漆紗淺黃服。群臣則易月而無服。朱子上箚以爲旣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將來啓殯發引。當復用初喪之服。昔年。持平閔純獻議。頗改五禮儀。稍去其太甚。臣願殿下以臣此議。特下禮官。一從朱子損益之制。速行指揮。令百官預備衰絰。於發引時。服以入臨。以今所服團領緝其末。而布帽布裹角帶白靴。爲視事服。亦令前銜。及是更爲成服。似合事宜。

臣謹按成服之禮。所論備悉。君喪之不復古禮。亦愚臣之所嘗慨然。而竊考先賢之議者也。朱子論辨有多少說話。而其最要者。初喪製古喪服以臨。別製布幞頭,布公服,布裹帶以朝之說。正合情文。而盛宋猶未盡復。本朝喪制。視古尤謹。五禮儀。尙不一依古制者何也。今若追改其已成之服。別製衰絰。則臣不知其果合於禮也。非敢以衰絰之制爲非禮也。遵依祖宗朝定製。已經成服之後。追製衰服而更爲成服。此無於禮。不敢知其得中也。寧宗時。朱子上箚請於啓殯發引。復用初喪之服者。與今不同。其箚略曰。壽皇聖帝至性自天。孝誠內發。易月之外。猶執通喪。朝衣朝冠。皆以大布。超越千古拘攣牽制之弊。革去百王衰陋卑薄之風。甚盛德也。所宜著在方冊。爲世法程。子孫守之。永永無斁。而間者遺誥初頒。太上皇帝偶違康豫。不能躬就喪次。陛下實以世嫡之重。仰承大統。則所謂承重之服。著在禮律。所宜一遵壽皇已行之法。易日之外。且以布衣布冠視朝聽政。以代太上皇帝躬執三年之喪。而一時倉卒。不及詳議。遂用漆紗淺黃之服。不唯上違禮律。無以風示天下。且將使壽皇已革之弊。去而復留。已行之禮。擧而復墜。臣愚不肖誠竊痛之。然旣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將來啓殯發引。禮當復用初喪之服。則其變除之節。尙有可議。欲望陛下仰體壽皇聖孝成法。明詔禮官。稽攷禮律。預行指定。其官吏軍民男女方喪之禮。亦宜稍爲之制。勿使過爲華靡。布告郡國。咸使聞知。庶幾漸復古制。而四海之衆。有以著於君臣之義雲。蓋去淺黃徑著之服。服初喪已成之服。極合於情禮。宜復於不遠也。較諸今日之制。似不相近矣。先正臣李滉之言曰。嘗見朱子君臣服議及答黃商伯余正甫等書所言。則今之五禮儀所定國恤臣服。似依朱子說。參酌而定之也。此有取乎五禮儀之制也。布帽布團領。從政之服也。而斬衰麻帶則卽古制也。依朱子說酌定之言。豈非指此而謂之也。明廟之喪。李滉以五禮儀君臣喪制多不倫。欲依朱子君臣服制儀。參酌更定。論諸禮曹。其時參判朴淳難之。議遂寢雲。豈不以先王成憲。率意輒改爲難耶。然而已成之服。雖不可追改。喪制之可改者。釐正而復古。初喪。以絰杖衰麻成服。從政之服。用布帽布裹角帶白靴。則可爲一王之制。不亦善乎。宣廟朝。持平閔純請於卒哭後。勿用烏帽烏帶之儀。以白衣冠終三年之制。宣廟從之。此可爲法者也。且前銜堂下三品以下。或有品秩不卑者。或有曾經侍從者。而服君之喪。反與士人同爲白衣之制。實甚未安。禮官若能考究古禮。達官杖之意。時任前銜衰絰之制。竝加參酌。定其差等。上取睿斷。下垂來許則幸矣。

倚廬五禮儀在成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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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古禮及朱文公家禮。皆在成服之後。恐當從古禮爲正。

臣謹按此一節。從古禮可也。而五禮儀在成服前者。無乃帝王家節次。異於委巷之禮。成殯之後。非倚廬。則卽位之次。非便而然耶。似當深思而處之也。

朝夕奠五禮儀無拜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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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古禮只擧大槩。不言拜禮節目。而朱文公家禮。成服前則大小斂奠。皆不言孝子拜禮。至成服後。始言主人以下再拜。而國制竝無。恐從朱子說無妨。

臣謹按成服後。主人以下再拜之禮。從朱子說。似宜矣。

朝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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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禮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此是大節目。誠不可廢。而國制無之。恐當講而行之。仍爲定製幸甚。

臣謹按此一節。禮旣有之。緣情而設者。厥有深意。而國制無之者。必以難行而然也。儀禮。旣夕遷於祖。正柩於兩楹間。席升設於柩西。奠設如初。禮記子游曰。飯於牖。小斂於戶。大斂於阼階。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卽遠也。故喪事有進而無退。又記曰。及葬毀宗躐行。出於大門。殷道也。學者行之。家禮朝祖之儀。至祠堂前正柩。用夷牀北首。祝帥執事者。設靈座及奠於柩西東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止。以儀禮旣夕禮見之。則先葬二日而遷於祖。及啓而將葬。則設祖奠於祖廟之中庭而後行。殷禮則又毀廟門之墻而出於大門。謂之毀墻而出門。則乃自殯所。遷於廟庭。設奠而後。出於大門。非如今之自外而入也。今若行此禮則勢當先發引之日而行。且須毀宗廟之墻而入。已與古禮不相應。其他節節難便之事。非一二端。古者吉凶之禮。皆行於廟。故凶禮之行也。亦無甚礙。今古旣異。遠近不同。節目多礙。則雖欲從古之禮。其勢甚難。五禮儀。無此一節。而只設祖奠於殯殿者。其亦以此也歟。初喪則後三日而告社稷,永寧殿,宗廟。發引則前三日而告者。似取旣夕禮先葬二日而遷於祖之義。亦可見其愛禮之意也。臣於此不敢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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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啓殯見屍柩。故變服如小斂時。此是大節目。而國制無之。當從古禮。

臣謹按啓而變服禮也。而五禮儀無之者。未知何爲而然也。無乃入於參酌而損益之中耶。

反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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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禮曰反哭之弔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爲甚。朱子曰。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主婦入於室。反諸其所養也。須知得這意思。則所謂踐其位行其禮等事。行之自安。方見得繼志述事之事。此一節似不可闕。而國制無之。當從古禮。

臣謹按禮所謂升堂及入於室者。考諸註疏。則皆謂廟中也。卒窆而歸。乃反哭於祖廟。五禮儀。旣無朝祖之節。則亦無反哭之儀者。意有存焉而然耶。然而返虞儀。亦與反哭之儀同。而旣返魂殿之後。無哭泣之節。將有初虞之祭故然耶。虞祭之哭。爲虞祭而哭。非反哭之哭也。今番則初虞當行於陵所。再虞行於翌日。旣返而奉安於靈座。未再虞之前。似當有哭臨之節。此則禮曹稟定宜矣。

罷朝夕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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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此一節。在初虞後。而儀禮經傳及國制。無見出之文。臣謹以家禮補焉。

卒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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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儀禮經傳。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

臣謹按初虞後。罷朝夕奠。及卒哭後朝夕之間。哀至不哭。所論得矣。所引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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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集議曰。朱子曰祔新死者於祖父之廟。爲告其祖父所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當入此廟之漸也。今公私之廟。皆爲同堂異室。以西爲上之制。而無復左昭右穆之次。一有遞遷。則群室皆遷。而新死者當入於其禰之故室矣。此乃大節。與古不同。而爲禮者猶執祔於祖廟之文。似無意義然。欲遂變而祔於禰廟。則又非愛禮存羊之意。據此則此是不可廢之大款。而國制無之。恐當講而行之。

臣謹按祔祭。禮之大節。而五禮儀闕焉者。以今之廟制與古之制不同。故禮亦隨而異歟。凡祭有其廢之。莫敢擧也。有其擧之。莫敢廢者。是亦禮也。而於其所不知。不敢強爲之說。喪祭從先祖。恐無不可也。此則宜祭而不祭。似違於近厚。而準之以莫敢擧之禮。則亦有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