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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公案/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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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百家公案
◀上一回 第五十七回 續姻緣而盟舊約 下一回▶

  斷云:

    羅女還魂成夙偶,何巡贓污已休冤。

    包公案律真奇異,張子依然續舊弦。

  話說浙東張忠。父與羅仁卿鄰居。張家原是宦族而貧難,羅家驟興而富貴。宋仁宗年間,兩家同日生產,張家生子名幼謙,羅家生女名惜惜。二人稍長,羅家以惜惜寄學於幼謙家。

  人常戲謂曰:「同生日者,何不結為夫婦?」張、羅私以為然,密立券約,誓必諧老。兩家父母不知也。年十數歲,尚同席讀書,常眉來眼去,情意洽浹。一日,私會合於齋東石榴樹下,自後往來無間。

  次年,羅女不復來館,張子思念前情,雖屢至羅門,怎奈庭院深幽,終不能見。至於張子書一詞,名《一剪梅》,自寫其懷云:

    同年同日又同窗,不似鸞鳳,誰似鸞鳳?石榴樹下事匆忙,為結鴛鴦,拆散鴛鴦。

    一年不到讀書堂,教不思量,怎不思量?朝朝暮暮只燒香。有分成雙,只願成雙。

  過數日,忽惜惜遣婢來看張子。張子甚喜,即折窗前初開梅花一枝,作詩一首云:

昔人一別恨悠悠,猶把梅花寄隴頭。

    咫尺花開君不見,有人獨自對花愁。

題畢,並前詞付婢而去。惜惜得之讀罷,不勝其情。

  又次年,張子隨父寓居越州。越州太守聞其才學,留於齋中肄業,兩年方歸。羅女聞之,即遣婢送金錢十枚、相思子一粒與張。張收之大喜,語婢云:「欲與娘子一會,不知肯許否?」

  婢答云:「娘子亦常念君不忘,昨聞歸來,特遣妾將此物與君,正待表後日相見之意,寧不肯許?尚待有機會處,良緣還在矣。」

  張子聞其言甚悅,復書一詩與婢,歸達惜惜。其詩云:

    一朝不見似三秋,真個三秋愁不愁?

    金錢難買樽前笑,一粒相思死不休。

  張子自得羅女贈金錢,常擲以為戲,適母見而問之。張子不隱,告母得之於羅女。母覺其意,次日遣嫗問婚。羅父母嫌其家貧,不許,對裡嫗云:「歸見張母需云:若會令郎及第做官則可。」裡嫗領諾,回報於張家。母知事不諧,遂寢其議。

  明年,張子又隨父同越州太守候差於京,兩下音訊遂絕。

  待數年方歸,而羅女已受富室辛氏之聘矣。張子聞之大恨,若有所失,因作詞名《長相思》云:

    天有神,地有神,海誓山盟字字真。如今墨尚新。

    過一春,又一春,不解金錢變作銀。如何忘卻人?

  次日,張見裡嫗,懇告其情。裡嫗憐之,密送此詞與羅女道知。羅女見詞含悲,對裡嫗云:「今雖受聘,乃父母意,但得君來一會,寧與君俱死,永不願與他人俱生也。歸見張生,當以妾言達之。」裡嫗辭歸,告張以囉女之情。張子怏快而已。

  數日,張子正倚欄看花,若有所思,適羅女遣婢來約張云:「娘子花園後牆,有山茶數株,可以攀援,及牆有竹梯置牆外以度,今夜令君子於此等候,娘子要見君一面矣。」張聽罷,歡然答婢云:「娘子確有此意,謹當赴約。」婢去後,至中夜,張子於牆外凡伺候三日而失期。張懷恨甚,至而賦詩云:

    山茶花樹隔東風,何啻雲山萬萬重!

    銷金帳暖貪春夢,人在月明風露中。

  次日復遣裡嫗遞去。女言:「三夕不寐,無間可乘,非妾失信也。」約以:「今夕燭燈後為期,令張君速來。」裡嫗回達於張。是夜至期,張逕往候之,果有竹梯在牆,遂登牆緣樹而下。女延入室登閣,兩敘前情,極其繾綣。遂訂後期,以樓西明三燈為約,遇只一燈,不可候也。張如約,自後或一二夕,或三四夕,常會於羅女閣中。知其事者,唯侍妾一人而已。

  月餘,父有湖北之行,欲攜張同往。張乘夜見羅女道知,二人相對泣下。女贈金帛甚厚,曰:「幸未出嫁則君比歸尚有會期,否則君其索我於井中,結來世姻矣!」張、羅久之而別。

  次年,張有赴試之期,先歸鄉里候考。羅女亦擬是冬出嫁,聞張歸,即遣婢約以今夕相會,且書《卜算子》詞一闕以達,書云:

    幸得那人歸,怎使教來也。一日相思十二辰,真是情難捨。

    本是好姻緣,又怕姻緣假。若是教隨別個人,相見黃泉下。

  張得婢所言,如約而往。及見,女喜且怨曰:「享有會期,子若遲之,則姻緣非所望矣。」張愴然答云:「使天若從吾二人之意,當時深盟,寧敢忘哉?」羅女云:「從今當與君極歡,雖死無恨。君少年才俊,前程未可量,妾不敢以世俗兒女態,邀君俱死也。」相對泣下。久之,張索續和其《卜算子》云:

    去是不由人,歸怎由人也。羅帶同心結到成,底事教拚捨?

    心是十分真,情沒些兒假。若是歸遲打棹篦;甘受三千下。

  此時更深人散,二人解衣就寢。枕上敘歡,不讓劉阮之天台也。自是無夜不往。

  半月餘,羅父母頗有所覺,密候捉了張子。羅女聞知,遂投井而死。及父母尋究,得知將一日矣。救之不及,深恨於張,將張執送有司,告以謀殺其女。是時浙東安撫何某極贓污,而辛氏有巨貲,重行賄賂,上下買囑,務令問張以謀殺之情。何根勘數日,張不肯招,已遭嚴刑,體無完膚,用長枷監係於獄中。張母遣信報其父,父懇湖北師關節安撫,亦不能解,竟坐死罪,惟待冬月處決,而辛氏謂張必不能出矣。

  忽包公案行浙東,於西街經過,忽旋風驟起,繞定馬首不散。拯疑怪異,遣牌軍薛霸隨風探視。那陣風卻從羅宅東廊而止。薛霸回覆於拯。拯拘羅仁卿問之。仁卿答云:「東廂無別緣故,只因小女日前投井身死,殯殮於此。」拯忖道:「想爾女死得不明。」發遣去後,是夜秉燭坐於東廳,兩邊軍牌齊齊聽候。正是:日裡賢侯明萬里,夜間斷事活閻王。

  初更已盡,忽見一女子,有十八九年紀,伏於階下,號哭不止。左右見之,各道:「此又冤愆來告狀矣。」拯問:「汝誰家之女,有甚不明,從實說來。」羅女云:「妾乃仁卿之女惜惜,不合私約張家子幼謙為妻,父母厭貧慕富,將妾許適辛氏,妾飲恨投井身死,父以謀害情誣於張。辛氏有錢,重賄權官,獄成,按擬張君罪決矣。陰君憐妾陽數未盡,且與張子夙緣還在,近囑芽山董真人有丸丹能還妾之魂魄,特來訴明,乞憐作主。」言訖,化風而去。拯聽罷,退入寢室。

  次日開衙,先究是事。調取張案卷審實,供招與羅女所訴同,即當堂去了長枷。拯心生一計,差人拘得羅仁卿來,問云:「汝女死去幾時?」羅答云:「有一月矣。」拯云:「被人所謀,當驗有傷。」即著人開棺取驗,視羅女面色如生,一些不改。拯云:「且待成此一段姻緣,然後判斷。」逕差公牌往芽山請董真人來到。拯以其情道知。真人云:「才一月,可以救矣。」

  即取丸丹調湯灌之。一服時,羅女醒來。父母皆喜。真人辭歸。拯取一干人,再問羅父:「爾女曾受辛氏之聘,願嫁之乎?」仁卿道:「自那日女兒身死,聘財即退還去了。」拯云:「今許適張家否?」仁卿道:「我之初心亦曾許嫁,只待得官方許成親,不料吾女堅願隨之,惹此奇禍;今幸復生,豈得不嫁之乎?」拯笑道:「若此之故,告是謀死,自得何罪?」仁卿叩首服罪。拯遂判羅惜惜與張幼謙為婚。辛氏問以買囑之罪,罰鈔五百緡入庫;具疏劾奏何巡撫贓污。一月領仁宗旨下,黜罷何巡撫之職。是時浙東以包公為張、羅了此一段姻緣,甚播揚之。明年張登科,仕至於卒,夫婦偕老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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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公案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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