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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關於中央和地方財經部門國家監察機關組織設置及對現有監察室(局、司)進行調整的方案(19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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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批准施行「監察部關於中央和地方財經部門國家監察機關組織設置及對現有監察室(局、司)進行調整的方案」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955年10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7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政法、軍事、機關工作和其他法規的通知宣佈因調整對象消失而自行失效。

  監察部根據國務院全體會議第十次會議所批准的該部關於第四次全國監察工作會議的報告,草擬了「關於中央和地方財經部門國家監察機關組織設置及對現有監察室局、司進行調整的方案」。這個方案業經本院審查批准,現予發布施行。國務院所屬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執行上述方案建立國家監察機關和調整現有的監察機構時,必須加強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做到精簡不必要的機構和人員,並補充必要數量的領導骨幹,以保證監察機關在國家的經濟建設中進一步發揮它的作用。

監察部關於中央和地方財經部門國家監察機關
組織設置及對現有監察室(局、司)進行調整的方案

  國務院聖體會議第十次會議批准的監察部關於第四次全國監察工作會議的報告中會決定:將國家監察機關與業務部門內部的或專業的監察或檢查機關從組織上分開,對現有財經部門監察室(局、司) (以下均簡稱監察室)進行組織調整。在若干財經部門,以現有監察室為基礎,設立國家監察機關。全國國家監察機關的編制由監察部統一掌握。據此,特擬定具體方案如下:

  一、在國務院所屬下列各部設立國家監察機關:

  在重工業部設立重工業國家監察局;

  在煤炭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國家監察局;

  在電力工業部設立電力工業國家監察局;

  在石油工業部設立石油工業國家監察局;

  在第一機械工業部設立第一機械工業國家監察局;

  在第二機械工業部設立第二機械工業國家監察局;

  在紡織工業部設立紡織工業國家監察局;

  在輕工業部設立輕工業國家監察局;

  在建築工程部設立建築工程國家監察局;

  在鐵道部設立鐵道國家監察局;

  在交通部設立交通國家監察局;

  在水利部設立水利國家監察局;

  在林業部設立林業國家監察局。

  上述十三個國家監察局,可以有重點地在各該部所屬管理局和大型聯合企業派駐監察專員辦事處或監察室(對於部所屬在北京的管理局可以派駐人員設立機構,也可以在國家監察局內單獨設立或合併設立相應的監察機構),在企業和事業單位派駐監察分室或監察員(監察專員相當於副司、局長,監察室主任相當於處長,監察分室主任相當於副處長或科長,監察員相當於科長、副科長),負責各該管轄範圍內的監察工作。

  在糧食部設立糧食國家監察局,由糧食部門抽調幹部組成,負責對糧食部直屬單位及省(市)糧食機構的重大問題進行檢查。

  在財政部設立財政國家監察局,由財政部財政監察司和中國人民銀行監察室抽調幹部組成,負責對財政部直屬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直屬單位及國家物資儲備局的重大問題進行檢查,並有重點地對省(市)財政和銀行部門的工作進行檢查。財政國家監察局暫不設下屬機構。原財政部財政監察司及各級地方財政監察機構改為專業的監察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的監察室改為該行的內部監察機構。

  在監察部設立商業監察局。必要時亦可在商業部、對外貿易部和農產品採購部及其所屬大型企業派駐人員,負責對商業、對外貿易、農產品採購及供銷合作等四個系統的重大問題進行檢查。原商業部、對外貿易部系統的監察室改為該部的內部監察機構。

  上述各國家監察局的組織簡則,由各該國家監察局草擬。受各該部和監察部雙重領導的,由各該部和監察部會同批准執行;受監察部直接領導的,由監察部批准執行。

  二、省(市)人民委員會所屬工業、公用事業、建築、交通、糧食、水利、農林(牧)等廳(局)的監察室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監察室,一律改為各該省(市)監察廳(局)的組成部分,在省(市)監察廳(局)內單獨設立或合併設立相應的監察機構,並可有重點地在上述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派駐機構或人員。

  在省(市)監察廳(局)設立商業監察處(組),負責對商業、對外貿易、農產品採購及供銷合作等四個系統的重大問題進行檢查,以及對商業系統內部監察工作的指導。商業監察處(組)由省(市)人事部門統一抽調幹部組成。原省(市)商業廳(局)及其所屬企業的監察室改為內部監察機構。

  三、在第一項中所述的重工業、煤炭工業、電力工業、石油工業、第一機械工業、第二機械工業、紡織工業、輕工業、建築工程、交通、水利、林業等國家監察局,受各該部和監察部的雙重領導(具體分工另定);各該國家監察局所屬各級國家監察機關改為由上而下的垂直領導。

  鐵道國家監察局,擬按照鐵道部的意見,在1955年,經充分準備後,改為受監察部直接領導,在工作上受鐵道部的指導;鐵道國家監察局所屬各級國家監察機關仍由上而下的垂直領導。

  財政國家監察局,受監察部直接領導,在工作上受財政部的指導。

  監察部商業監察局派駐商業部、對外貿易部和農產品採購部的機構或人員,在工作上分別受商業部、對外貿易部和農產品採購部的指導。

  各國家監察局派駐各該部管理局的機構,省(市)監察廳(局)派駐各業務廳(局)的機構,必要時在工作上可以委託各省管理局和業務廳(局)指導。

  四、郵電、地質、衛生等系統的監察室和農業部、文化部的監察室,均改為內部的監察或檢查機構,其任務和組織設置由各該部門自行規定。國家監察機關對於各部門內部的和專業的監察或檢查機構,應保持密切的聯繫,或予以監察業務上的指導。

  五、關於中央和地方財經部門國家監察機關的組織設置和對現有監察室的組織調整的工作,應於此方案批准下達後,有準備有步驟地進行,四個月內完成。原鐵道部人民監察局,改為國家監察機關以後,亦應進行組織調整,適當地精簡機構和人員。

  六、為了保證此次組織調整工作的正確進行,請國務院通知國務院所屬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加強組織調整工作的領導。對不適於擔任監察工作的人員,應另行分配工作,並且還須補充必要數量的具備一定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領導骨幹以及具備必要的業務知識的能夠擔任監察工作的人員,希望國務院所屬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市)人民委員會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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