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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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條例
1996年10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擔負着懲罰、改造罪犯,管理教育勞教人員的重要任務。

  第三條 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自覺服從黨的領導,聽從黨的指揮,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是中國共產黨在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宣傳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是實現黨對監獄、勞教工作領導的根本保證。

  第五條 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為根本指針。

  第六條 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服務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和造就一支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的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隊伍,保證黨對監獄、勞教工作的絕對領導,保證監獄、勞教工作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 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相信和依靠群眾,密切聯繫群眾。

  第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以及監獄、少管所、勞教所、警察院校、醫院、研究所設立黨的委員會;在監獄的監區、勞教所的大隊和相當於監區或大隊建制的單位設立黨的總支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具備條 件的監獄的分監區和勞教所的中隊設立支部委員會。監獄、勞教所實行黨委集體領導下的監獄長、所長負責制。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設政治部;監獄、勞教所、警察院校、醫院、研究所設政治處;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及監獄、勞教所設政治委員;監獄的監區和勞教所的大隊設政治教導員;監獄的分監區和勞教所的中隊設政治指導員。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編輯]

  第十條 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教育。組織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監獄、勞教工作方針、政策教育,使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堅定社會主義信念,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國家。

  (二)思想教育。根據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進行人民警察宗旨和監獄、勞教工作優良傳統教育;進行忠誠黨的監獄、勞教事業的教育;進行針對性的思想教育和宣傳鼓動工作。引導全體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黨的監獄、勞教事業。

  (三)黨組織建設。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從嚴治黨,建立健全黨的各級組織,建立健全黨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和改進黨員隊伍建設,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嚴格黨員的管理,嚴肅黨的紀律,端正黨風,保持黨組織的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戰鬥力,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核心領導作用和戰鬥堡壘作用,充分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四)隊伍建設。根據黨的幹部路線、政策和監獄、勞教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培養和選拔德才兼備的領導幹部,調整配備好各級領導班子,建立後備幹部隊伍,做好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學歷教育、崗位培訓、警銜晉升培訓和專業技術教育工作,實現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培養造就大批適應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勞教所需要的人才。

  (五)廉政建設。對全體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進行職業道德和廉政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拒腐防變能力,做到依法辦事、為政清廉;建立和完善監獄、勞教工作執法監獄制約機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六)紀律作風建設。教育全體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樹立實事求是,艱苦奮鬥,令行禁止,無私奉獻的優良作風;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和監獄、勞教工作法規、規章;加強警容警紀教育,樹立良好的執法執紀形象。

  (七)民主制度建設。努力培養民主作風,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民主監督制度。維護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民主權利,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達到統一思想、增進團結、正確決策、減少失誤,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共青團建設。建立健全共青團的各級組織,圍繞監獄、勞教工作的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活動,提高青年、團員素質,引導他們在學習和工作中成長,發揮共青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繫廣大青年的橋梁作用,使共青團組織成為黨的有力助手,成為發展監獄、勞教事業的生力軍和可靠的後備力量。

  (九)宣傳、文化和立功創模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對內對外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文化體育活動,活躍和豐富文化生活;組織開展爭先創優、立功創模活動,發現、培養、宣傳、表彰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弘揚革命英雄主義。

  (十)政治工作研究。根據不同時期的形勢和監獄、勞教工作任務的發展變化,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深入調查研究政治工作的特點、規律,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政治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舉措,為提高政治工作水平和發揮政治工作的保證作用提供理論指導。

第三章 中國共產黨在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組織[編輯]

第一節 黨的委員會 [編輯]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監獄、勞教所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委員會,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

  第十二條 監獄、勞教管理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工作程序和換屆選舉等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需要黨的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問題: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上級黨的委員會決議和上級機關決定、命令、重要指示的貫徹執行。

  (二)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計劃、安排。

  (三)罪犯、勞教人員的改造工作,監獄、勞教所的經濟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重大問題。

  (四)重大改革措施、建設項目、經費開支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黨委領導班子的自身建設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等問題。

  (六)向上級黨組織和上級機關的重要請示報告,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的工作報告。

  (七)領導班子建設,領導幹部的考核、選拔、任免、獎懲和調配以及重大的人事變動。

  (八)隊伍的思想建設,紀律作風建設、業務建設、基層基礎建設和廉政建設等重大問題。

  (九)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共青團工作、工會工作、婦女工作、文化、教育、衛生等公共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其他必須由黨的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黨的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到:

  (一)本單位的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嚴格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委員必須服從黨的委員會領導,維護集體領導,堅決執行黨的委員會的決議,接受黨的委員會的監督。

  (二)對於黨的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屬於行政工作的由行政領導負責貫徹執行,屬於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工作負責人負責貫徹執行。

  (三)黨的委員會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個人不能決定重大問題或改變委員會的決定;對黨的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並有權向上級黨的委員會直至中央反映,但在決定未改變之前,必須堅決執行。

  第十五條 黨的委員會必須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大力加強自身建設。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不斷增強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在組織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學習法律法規、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生產經營、領導科學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深入改造、生產第一線,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使黨委會的決策科學化。

  (四)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檢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黨的委員會的決議情況,檢查廉政建設情況。

  (五)密切聯繫群眾,傾聽黨內外人士和群眾的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節 黨的總支、支部委員會 [編輯]

  第十六條 監獄的監區、分監區設立的基層委員會,勞教所的大隊、中隊設立的基層委員會,或相當於監區、分監區或大隊、中隊建制的單位設立的基層委員會,是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第十七條 黨的總支、支部委員會的產生、任期、換屆選舉等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黨的總支、支部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本級黨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保證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勞教人員和生產經營等各項任務的全面完成。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監獄、勞教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學習政治工作、教育改造和經濟管理等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和管理,監督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行使權利。

  (四)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重視在一線崗位發展黨員。

  (五)在監獄的監區、分監區和勞教所的大隊、中隊建立黨員責任區,開展傳、幫、帶活動,幫助後進、表揚先進。

  (六)堅持群眾路線,經常聽取群眾對黨員和支部工作的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關心群眾的工作和生活,充分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七)領導共青團工作。

  第十九條 黨的總支、支部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監區、分監區或大隊、中隊的一切重大問題必須集體討論決定。總支、支部委員會應支持監區長、分監區長或大隊長、中隊長充分行使職權,完成改造和生產等各項任務。

  第二十條 黨的總支、支部委員會必須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制度。

  (一)堅持「三會一課」制度。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傳達上級組織指示,通報監區、分監區或大隊、中隊的工作情況,聽取黨員意見和建議,討論總支、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討論發展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以及黨員的獎懲等問題;總支、支部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制定貫徹上級組織的指示和決定的措施,分析隊伍的思想狀況,研究部署監區、分監區或大隊、中隊的黨務工作;黨小組會每月召開二次;根據中心工作和形勢發展的要求,每季度安排一次黨課教育。

  (二)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總支、支部民主生活會,會前要徵求黨員、群眾對支部及成員的意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增強團結,改進工作。

  (三)堅持報告工作制度,總支、支部委員會每半年向全體黨員報告一次工作;堅持黨員匯報制度,黨員每月向黨小組匯報一次思想、工作情況;堅持每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第三節 監獄、勞教管理機關所屬醫院、科研所、學校的黨組織

  第二十一條 監獄、勞教管理機關所屬醫院、科研所、學校黨的組織,按照第三章第一、二節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政治機關[編輯]

第一節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政治部 [編輯]

  第二十二條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政治部,在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的領導和司法部政治部的指導下,指導監獄、勞教機關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職責:

  (一)指導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隊伍、領導班子和黨組織建設。協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政治委員。

  (二)掌握全國監獄、勞教系統警察編制情況,負責提出編制的分配和調整方案,協助司法部政治部管理編制、機構和警務工作。

  (三)指導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隊伍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掌握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隊伍的思想情況,做好宣傳工作,把握正確輿論導向,負責警察院校的管理工作,制定隊伍培訓規劃,組織編寫教材,培訓師資。

  (四)做好警種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有關警種建設的條令、條例、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抓好隊伍的正規化、規範化建設。

  (五)指導監獄、勞教管理機關基層基礎建設工作,掌握監區、分監區或大隊、中隊建設情況。

  (六)指導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執法檢查和廉政建設。掌握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隊伍的違法違紀情況。

  (七)指導監獄、勞教機關開展立功創模活動,協助司法部政治部考核集體一等功,一、二級英模和評選部級先進個人。

第二節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政治部 [編輯]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政治部,在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黨委的領導和司法廳(局)政治部的指導下,開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政治部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工作。掌握各級黨組織的情況,指導基層黨組織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黨的生活;指導黨員教育和發展工作,培訓監獄、勞教所的黨委委員和黨支部書記;加強黨的思想、作風和組織建設,維護黨的紀律,增強黨的團結;適時召開政治工作會議,總結交流政治工作經驗。

  (二)負責人事工作。掌握了解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隊伍情況,檢查督促有關人事工作政策、規定的落實;負責提出監獄、勞教所副處級幹部的培養、選拔意見,按照局黨委的決定,辦理副處級幹部的任免手續和向司法廳推薦正處級幹部事宜。負責科以下幹部的調配;協助司法廳(局)政治部管理編制機構和警務工作,做好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錄用、考核、獎懲、培訓、檔案、工資、福利等項工作;管理警察學校和子弟學校工作。

  (三)負責宣傳教育工作。根據新時期政治工作任務和隊伍的思想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政治教育和宣傳工作計劃;培訓宣傳教育骨幹,檢查基層政治學習教育的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做好宣傳報道工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組織開展群眾性的立功創模活動,負責集體二等功和個人一、二等功的申報工作,負責審核報批集體、個人三等功。

  (四)負責審核監獄、勞教所內部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五)負責基層的民主制度建設。結合監獄、勞教工作的特點,研究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和決策民主,以及基層監獄、勞教所領導班子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情況,保障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民主權利。

  (六)負責經常性思想工作。經常分析和掌握隊伍的思想情況,根據不同時期形勢和任務要求,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思想教育活動。堅持把思想工作與業務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把思想政治工作滲透到業務工作中去,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保證改造和生產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七)負責紀律作風建設。教育全體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遵守和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準則》,搞好廉政建設,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八)組織、指導所屬單位開展群眾性的文娛體育活動。

  (九)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以及政治保衛工作。

  (十)指導地、市司法局管轄的監獄、勞教所的政治工作。

第三節 監獄、勞教所政治處 [編輯]

  第二十六條 監獄、勞教所政治處,在監獄、勞教所黨委的領導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政治部的指導下,開展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獄、勞教所政治處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掌握黨的基層組織情況,指導黨的基層組織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檢查基層黨組織集體領導情況,培訓黨員骨幹,總結交流經驗;制定黨員教育計劃,建立健全黨內「三會一課」制度,開展黨內民主評議黨員和爭創先進支部以及評選優秀黨員活動;制定發展黨員計劃,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對黨員的管理和監督;籌辦本級黨員大會和黨的代表大會;負責管理黨費。

  (二)負責人事工作。在定期考核的基礎上,提出培養、選拔、調配、任免幹部的意見;負責警務工作;管理編制定員、機構設置和考核、調整基層領導班子;負責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錄用管理工作;管理福利、優撫工作;管理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人事檔案、統計報表工作。

  (三)負責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項政治教育制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圍繞中心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深入進行黨的基本路線教育、優良傳統教育、人生觀、價值觀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落實幹部培訓規劃,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工作,造就一支又紅又專的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隊伍。

  (四)負責民主制度建設。根據監獄、勞教工作的特點,組織基層開展政治民主、經濟工作民主和決策民主。檢查基層領導班子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情況,檢查督促基層在監管、改造、生產經營決策等重大問題上,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虛心接受群眾監督的情況,及時處理群眾提出的意見、申訴和控告,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五)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經常分析和掌握隊伍的思想情況,制定和組織實施經常性思想工作的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指導基層建立健全經常性思想工作制度,關心群眾疾苦,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負責紀律作風建設。教育全體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強化法制觀念,加強組織性、紀律性、搞好廉政建設。

  (七)組織開展立功創模活動。積極培養先進典型,做好獎勵工作,宣傳先進模範事跡,搞好對內對外的宣傳報道工作。

  (八)組織群眾性的歌詠、演講、體育、牆報、創作、演出等活動,培養文娛、體育活動骨幹,辦好警官俱樂部、榮譽室和圖書閱覽室,做好通訊報道工作。

  (九)負責本單位子弟學校工作,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訓師資隊伍,提高辦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 警察院校、醫院、研究所的政治機關按照第五節的規定執行。

第四節 政治機關幹部 [編輯]

  第二十九條 政治機關幹部一般應是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在基層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經驗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三十條 政治機關幹部應當做到:

  (一)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的命令、指示,嚴守黨的秘密和紀律,黨性強、政治覺悟高。

  (二)注重政治理論學習,自覺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武裝頭腦。刻苦鑽研政治工作業務,努力學習監獄、勞教工作業務和科技知識,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忠於黨的事業,恪盡職守,開拓創新。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能力、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協調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深入基層,密切聯繫群眾,求真務實,不搞形式主義,具有腳踏實地,言行一致,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

  (五)謙虛謹慎,不計名利,廉潔奉公,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第五節 政治部(處)主任

  第三十一條 政治部(處)主任主持本政治機關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所屬單位的政治工作。政治部(處)主任應是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三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三十二條 政治部(處)主任必須根據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和主要內容及上級的決議、指示、計劃、同級黨委(組)的決議,依照本條例組織領導所屬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着重抓好所屬部門幹部的思想、作風、業務建設,圓滿完成任務。

第五章 政治委員會、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編輯]

第一節 政治委員 [編輯]

  第三十三條 政治委員在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條 政治委員履行職責所必須具備的素質: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基本原理,政治上堅定,有堅強的黨性,模範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本職工作;有較豐富的政治工作經驗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掌握教育改造和經濟管理的有關知識,以及必要的科學文化知識;有良好的思想修養,公道正派,堅持原則,工作務實,聯繫群眾,善於發揚民主,團結同志,不謀私利,廉潔奉公,為人表率。政治委員必須是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三十五條 政治委員的主要職責:

  (一)維護和堅持黨對監獄、勞教工作的絕對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以及上級組織的決議的貫徹執行。

  (二)負責黨的工作。掌握黨員隊伍的思想狀況,提出加強黨員隊伍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有計劃地開展黨的基本路線、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優良傳統教育;研究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對監獄、勞教工作領導的方法和思路;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檢查基層黨組織工作情況和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情況。

  (三)負責宣傳教育工作。密切聯繫群眾,深入改造、生產第一線,調查研究,掌握隊伍的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關心和愛護群眾。

  (四)結合監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組織開展法制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抓好典型,大力宣傳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的典型人物,制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亂紀行為。

  (五)負責隊伍的思想建設、紀律作風建設、業務建設和廉政建設工作。

  (六)負責所屬的政治機關、共青團、工會工作。

  第三十六條 政治委員在工作中應當與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局長(監獄長、勞教所長)主動商量,互相支持,維護集體領導。副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

第二節 政治教導員 [編輯]

  第三十七條 政治教導員在監區或大隊黨總支(支部)領導下,負責監區或大隊的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條 政治教導員履行職責所必須具備的素質:有一定的政策業務水平,政治上堅定,黨性強,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本職工作;有從事基層政治工作的經驗和組織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濟管理知識,熟悉監獄、勞教工作;工作務實,民主作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政治教導員必須是有三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三十九條 政治教導員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決議。

  (二)做好黨的總支(支部)工作。掌握黨員的思想狀況,對黨員進行管理,有計劃地組織黨員學習和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堅持和完善黨總支(支部)的組織生活制度,檢查黨員執行上級組織決議的情況,負責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工作。

  (三)負責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分監區或中隊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關心群眾的工作和生活。抓好執法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強防腐拒變的能力,提高執法水平。

  (四)做好宣傳鼓動工作,充分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為完成各項任務起保證和服務作用。

  (五)密切聯繫群眾,善於聽取群眾對總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意見、建議,接受群眾的批評,加強和改進總支(支部)工作和政治工作。

  (六)組織好日常考核,獎懲和隊伍管理工作。

  (七)處理好警民關係,地處少數民族地區的單位,要認真執行黨的少數民族政策,搞好民族關係和民族團結。

  (八)做好共青團工作。

  第四十條 政治教導員在工作中應與監區長或大隊長互相商量,積極配合,相互支持。副政治教導員協助政治教導員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節條款適用於相當於監區或大隊建制單位的政治教導員。

第三節 政治指導員 [編輯]

  第四十二條 政治指導員負責分監區或中隊的政治工作,是政治工作在分監區或中隊的具體組織者和實施者。

  第四十三條 政治指導員必須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政治上堅定,有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本職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改造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工作積極,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團結同志,不謀私利。政治指導員必須是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

  第四十四條 政治指導員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分監區或中隊所屬全體成員學習政治,關心國家大事,學習監獄、勞教工作業務和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熟練掌握教育改造業務和生產技能,提高完成本職業務的能力。

  (二)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了解分監區或中隊所屬全體成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關心他們的疾苦,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三)做好黨支部(黨小組)的工作,對黨員進行管理和教育。

  (四)做好宣傳鼓動工作,調動幹部的積極性,保證分監區或中隊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四十五條 政治指導員在工作中應與分監區長或中隊長互相商量,相互支持,積極配合。

  第四十六條 本節條款適用相當於分監區或中隊建制單位的政治指導員。

第六章 共青團組織[編輯]

  第四十七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監獄、勞教管理機關中的組織,是監獄、勞教管理機關中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是監獄、勞教事業的生力軍。

  第四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教管理局分別建立共青團工作委員會,監獄、勞教所建立共青團委員會,在監區或大隊和相當於監區或大隊建制的單位建立共青團總支部或支部,在具備條件的分監區或中隊和相當於分監區或中隊建制的單位建立團支部。

  第四十九條 各級共青團組織在同級黨委、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五十條 各級共青團組織的產生、人員組分、分工及其任期等均按《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監獄、勞教管理機關各級共青團組織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及其有關規定,在本單位黨委、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監獄、勞教工作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教育和活動,動員和組織團員、青年積極投身於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勞教所的實踐,充分發揮突擊隊作用,把團員、青年培養鍛煉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

  各級共青團組織的主要任務:

  (一)動員和組織團員、青年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的監獄、勞教工作的光榮歷史和優良傳統,提高團員、青年的政治覺悟。

  (二)對團員、青年進行共產主義理想、黨的基本知識和團的基本知識教育,經常了解,分析團員、青年的思想狀況,協助黨組織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幫助團員、青年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質,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培養高尚的道德情操,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三)教育團員、青年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監獄、勞教工作的法規、規章,執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充分發揮團員的模範作用,帶領青年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四)動員和組織團員、青年努力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學習本職業務,不斷提高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努力成為本職工作的內行和能手。

  (五)加強青年文化建設,豐富青年的文化生活,組織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不斷優化團員青年成長的環境。

  (六)嚴格團員管理,執行團的紀律,做好發展團員和對團員的獎懲工作,維護團員、青年的合法權益,向黨組織和行政領導反映團員、青年的意見和要求,切實為青年服務。

  (七)經常向黨組織匯報團員、青年的思想情況,組織團員參加黨課學習,發現和培養團員、青年中的優秀人才,推薦優秀團員作為黨組織的發展對象。

第七章 附則[編輯]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司法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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