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中華尋釁滋事案 (2020) 遼 0211 刑初 459 號刑事判決書
盛中華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20) 遼 0211 刑初 459 號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
本裁判文書送達時間 為 2021 年 1 月 29 日 |
公訴機關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盛中華,男,1980 年 3 月 19 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230 [ … ], 漢族,大學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 [ … ], 現住址同戶籍地。因本案,於 2020 年 5 月 15 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於 2020 年 6 月 18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大連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蘇環海,遼寧利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以甘檢公訴刑訴 [2020] 460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盛中華涉嫌尋釁滋事罪,於 2020 年 9 月 3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富麗、檢察官助理劉忠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盛中華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盛中華於 2019 年 3 月在美國社交網絡推特 (Twitter) 網站上註冊用戶名為 kinglock@ikinglockjoe 的賬號。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盛中華在位於大連市 [ … ] 的家中,使用該賬號網絡翻牆登錄推特網站轉發、散布 139 條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涉及國內重大事件的不當言論和虛假信息。
該賬號因上述違法行為被相關部門凍結後,其於 2019 年 8 月再次註冊名為 卡西麗@kinglock10 的推特賬號,之後設置隱私權限並再行轉發 30 余條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涉及國內重大事件的不當言論和虛假信息。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支持其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盛中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盛中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其辯稱上推特是為了看國外的信息和新聞,不都是圍繞國內虛假信息的內容,在其轉發的 1,000 多條信息中僅有 100 多條關於侮辱國家領導人的信息,只占 10%, 主觀不是蓄意轉發侮辱國家領導人的言論,轉發時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其另一個賬戶設置了隱私權限,僅是因為喜歡收藏,主觀目的不是為了傳播。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同意被告人的意見。被告人系初犯,無前科,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並如實供述,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盛中華於 2019 年 3 月在美國社交網絡推特 (Twitter) 網站上註冊用戶名為 kinglock@ikinglockjoe 的賬號。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間,盛中華在位於大連市 [ … ] 的家中,使用該賬號網絡翻牆登錄推特網站,轉發、散布了 139 條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涉及國內重大事件的不當言論和虛假信息,引發大量評論、轉發和點讚,造成惡劣影響。
2020 年 5 月 14 日,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行為。
上述事實,有業經庭審質證並經本院審查採信的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入所健康檢查表、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宋 [ … ]、蘇 [ … ]、宋 [ … ] 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盛中華的供述與辯解、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網安大隊遠程勘驗工作記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盛中華明知是編造侮辱、污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經電話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轉發過不當言論的行為,雖然對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及主觀認識有辯解,但不影響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盛中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始至 2021 年 3 月 14 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
審 判 長 | 高 揚 |
人民陪審員 | 邢愛娟 |
人民陪審員 | 孫 燕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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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員 | 孫雯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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