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於加強農村供水價格管理的通知
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於加強農村供水價格管理的通知 黔發改價格〔2020〕456號 制定機關: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水利廳 |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水務局:
農村飲水安全事關民生福祉,是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加強農村供水價格管理對維護農民權益、增強群眾滿意度和獲得感,促進農村供水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貴州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村供水價格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農村供水工程運行方式和管護機制,農村供水價格實行分類管理。
(一)城鄉一體化供水。為促進城鄉供水資源要素配置效率提升、激發市場活力,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地方(指實施城鄉供水資源整合,實行以城市水廠為主、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的規模化供水格局,實現城鄉供水同標準、同質量、同服務),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區域的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與所在城市執行統一的城鎮供水價格。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農村居民特別是特殊困難群眾生活用水價格實行優惠。
(二)農村集中式供水。具備完整制水設備和輸配管網並由供水企業、水管站(所)等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供水經營者)統一實行專業化運行維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當地縣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由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以下統稱村級組織)負責管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可實行政府定價,也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利部門結合實際合理確定。
(三)農村分散式供水。由村級組織或農戶管護,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供需雙方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協商確定。
集中式、分散式工程的分類標準參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19)確定。
二、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價格形成機制
強化農村供水公共產品定位,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權益,建立健全價格形成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監管有效性。
(一)準確把握定價方法。一是農村集中式供水價格的定價方法參照國家和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執行。二是新建工程試運行期供水價格原則上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的成本參數及設計供水量制定,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工程進入穩定運行期並完成竣工決算後,應及時開展成本監審,制定正式供水價格。三是各地應結合當地水情和用水特點,充分考慮農民群眾認知水平和接受程度並充分徵求其意見的基礎上,因地制宜選擇實行單一制或兩部制計價方式。實行兩部制水價的地區,應同時具備季節性用水差異較大、供水保證率高、用水戶有較強的水商品意識和經濟承受能力、計量設施體系完備等條件。
(二)嚴格核定供水成本。一是農村供水定價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以《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為基本遵循,參照國家行業專項成本監審辦法執行。二是由政府或用戶無償移交、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應由有權限的政府主管部門審批而未經審批即投資建設,或允許業主單位自主安排、但未履行必要核准備案程序即投資建設,以及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一律不得計提折舊。各級政府提供的補助用於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沖減總成本。三是供水工程過度超前投資所增加的折舊、修理費、財務費用等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三)科學合理制定價格。清晰界定財政補貼、使用者付費邊界,統籌考慮供水成本、農民承受能力、財政支撐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調整農村供水價格。一是農村供水價格原則上不得高於當地城鎮供水價格。現行價格低於當地城鎮供水價格的,除因供水成本發生重大變化外,不得擅自提高水價。現行價格偏高的,要合理降低,切實減輕農民用水負擔。二是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實行成本水價,即水價覆蓋供水成本,不計利潤,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免徵增值稅、減免企業所得稅。承受能力較弱的地方實行運行維護水價,即水價僅補償制水和輸配成本,不計期間費用和利潤,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免徵增值稅、減免企業所得稅。供水經營者為企業法人的,其他類別用水可達到或逐步達到「補償成本、合理盈利」水平。三是實際供水量較大幅度低於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中的設計供水量的,應對最低供水量作出限制性規定。四是確需實行兩部制水價的地區,應明確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的補償範圍,總體上不增加用戶用水支出。基本水價按補償折舊和部分管理費用、修理費的原則核定,管理費用、修理費在基本水價中的補償比例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承受能力弱的地方可暫不計入。計量水價按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其他成本、利潤及稅金的原則核定。基本水費按用水戶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設計供水量收取,計量水費按計量點的實際供水量收取。五是對各類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和農村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價格按照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
(四)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積極研究建立提升農村供水服務質量激勵機制,推進將自來水普及率、供水保證率、水質達標率、管網漏損率等指標與收益率相掛鉤,促進供水經營者降本增效,推動農村供水質量和服務穩步提升。
(五)強化價格行為監督。一是制定和調整水價應依法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價格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等程序。二是在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的前提下,水價的制定和調整一般由供水經營者提出定調價建議,也可由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尚未定價的或新建工程,供水經營者應主動提出定價建議。三是供水經營者應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工作,如實提供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並對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單獨核算供水業務成本和收入,並定期向價格主管部門上報。四是農村供水價格實行公示制度。供水經營者應在營業網點、村委會等醒目位置公示水價標準、收費方式、舉報投訴電話等。供水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水價政策,嚴禁擅自提高水價、變相提價、搭車收費(在水價外另行加收高揚程電費等)、捆綁收費、自立項目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
三、落實好優惠扶持政策
(一)健全財政補貼機制。當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供水經營者進行合理補貼,對水源條件差、工程建設難度大、成本高、人口居住偏遠分散的地區,補貼力度應進一步加大。
(二)建立維修養護基金。對水費收入低於工程運行成本、維修養護問題較為突出的地區,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以縣為單元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所需資金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籌集,實行專戶存儲,統一用於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
(三)嚴格執行優惠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營在用電、用地、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降低工程運行成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價格按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執行。
四、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落實
(一)強化政策落實和監督。各地要抓緊完善機制,落實責任,對標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要會同水務局加強對縣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自本文印發之日起,縣級在作出定價決定起3個工作日內,需將成本監審(調查)結論、定價文件、履行的定價程序等有關情況報備當地市(州)發展改革委(局)、水務局。
(二)及時開展政策後評估。各地要結合《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業農村價格支持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對當地農村供水價格管理現狀進行分析評估,及時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改進工作。各地的分析評估結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下一步工作打算、工作建議等由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會同水務局匯總後於5月31日前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省水利廳(財務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對政策貫徹落實不力的,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將視情況進行通報和約談。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水利廳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