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範
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範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1、為了維護看守所的監管秩序,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2、本規範是在押人員的言行準則,必須嚴格遵守。
3、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向善,改邪歸正的正確態度。
4、必須遵守監規和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服從看守所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動匯報思想,如實講清自己的問題,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發現其他在押人員的違反監規和預謀、實施脫逃、行兇、自殺等犯罪行為的,要立即報告和制止,不得隱瞞包庇。
6、搞好個人和監室衛生,愛護公共財物,講文明、懂禮貌。
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嚴格按規定的作息時間活動。
8、聽到起床信號後,必須立即起床,未經批准不得臥床不起。
9、起床後,必須整理好內務衛生,按順序洗漱,不得擁護搶位。
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飯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須按規定位置擺好,做到整齊劃一。
11、就餐時,必須順序排隊領餐,不准敲擊餐具,不准搶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換食物,不准亂倒剩飯,不准浪費糧食。
12、男性在押人員不得赤身,婦性在押人員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褲。
13、白天除午睡時間外,不得斜靠或躺臥在鋪板上,不准隨意走動。
14、聽到就寢信號後,必須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覺,不准擅自調換鋪位,不准喧譁、耳語,不准兩人合蓋被子,不准蒙頭睡覺。
15、必須保持監室地面、牆壁、鋪板和放風場所的清潔,不准隨地吐痰,不准隨地便溺,不准亂扔髒物、廢物,不准隨意刻劃,嚴禁吸煙。
16、注意個人衛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曬,不留長髮怪發和長指甲。
17、保持餐具清潔,注意飲食衛生。
18、放風時,必須在放風場所內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滯留在監室。
19、有病要及時報告管教和醫生,就診時要如實陳述病情,不准無理取鬧,不准指名要藥,要遵從醫囑,配合治療。
20、不准在監室門觀察孔張望或堵住觀察孔,不准向其他監室喊話、扔紙條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為他人帶口信、書信和其他物品。
21、在押人員之間不准私自借用和饋贈財物和錢物,如自願資助他人,必須書面報告管教,經批准後方可饋贈或借用。
22、遇有提訊、會見和勞動需要出入監區時,必須在黃色警戒線內立正向管教和值勤武警報告,經同意後方可越過警戒線行走出入。
23、端正學習態度,養成自覺學習的良好習慣。
24、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聯繫實際,對照檢查,深刻反思。
25、嚴格遵守學習紀律,按規定位置坐好,姿勢端正,並保持良好的學習秩序。
26、必須熟背監規,熟記行為規範,並認真遵照執行。
27、必須參加各種學習活動,按時完成學習任務,在學習和反省時間內不得從事其他活動,討論要聯繫自己的思想實際積極發言,但不得打斷他人發言,學習要做學習筆記,寫心得體會。
28、必須愛護書籍、報刊等學習資料,不准損壞和占為已有。
29、舉止文明,說話和氣,說真話、實話,不說謊話、假話,不做低級下流動作。
30、在押人員之間只准稱呼姓名,不准叫綽號、外號,不准稱兄道弟。
31、對看守所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姓氏加職務的稱謂,當職務不明時,可稱警官、檢察官、法官、幹部等,對武警戰士可統稱班長,對職工統稱師傅。
32、禮貌用語。當有求於人時,用「請你」等敬詞,有愧於人時用「對不起」「請原諒」等歉詞,有助於人時用「別客氣」「沒關係」等謙詞,得到別人幫助時,用「謝謝」「麻煩了」等謝詞。
33、當有來賓和領導視察時,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對領導的問話要如實回答,在視察過程中,不准圍觀、品頭論足,不得擅自接近攀談。
34、當管教民警開門進入監室時必須按指定位置坐好,點到姓名時要起立答「到」,接受指令、聽候命令要回答「是」,接受問話時要立正回答,(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指手劃腳,不准搶嘴搶話,保持一定距離,未經批准不得接近。
35、在押人員參加勞動,必須態度端正,服從看守所的安排,聽從管理人員的指揮,保質保量完成勞動生產任務,不得消極怠工。
36、勞動時,必須注意安全,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37、必須愛護勞動工具、原材料、產品,不准用原材料製作其他物品。
38、勞動中,不准喧譁、嘻笑、打鬧,不准將自己應該完成的勞動生產任務強加給他人完成,不准隨意出入勞動場所,不准將違禁品和與勞動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勞動場所。
39、因勞動需要出入監區時,不准與其他在押人員攀談,不准為其他在押人員帶口信、書信和其他物品中。
40、勞動結束時,要清點勞動工具,並按規定擺好,不准將勞動工具、原材料、產品等帶入監室或隱藏,勞動工具丟失要立即報告並查找。
41、本規範所稱在押人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
42、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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