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詳雜議
臣今月二日至中書,曾公亮傳聖旨以《雜議》一卷付臣看詳,臣謹具條奏如後。
議曰:官有定員,則進趣雖多,不能為濫,宜定台、省、監、寺之員。須有缺然後用。
臣某曰:今之臺、省、監、寺之官,雖名曰職事官,而實非前代之所謂職事官,而與前代刺史等所帶檢校官無以異。前代檢校官之類,亦不能定員,待有缺然後擬。前代所謂職事官,即今所謂差遣是也。今之差遣,固已有定員,須有缺然後用人矣。若欲令今所謂職事官亦有定員,則今職事官以差遣員數校之,幾至兩倍,而有功有考當陟者,又未有以御之。欲有定員,所謂可言而不可行者也。
議曰:內外之官,正其名稱,出則正刺史、縣令之名,入則還臺、省之名。
臣某曰:前代有勛官,有散官,有檢校官,有職事官。勛官、散官,當其有罪,則皆得議請減,而應免官則又可以當官;而檢校官與今行守之官無異,故朝廷與奪,皆足以為人榮辱利害。今散官、勛官、檢校官,既不足以為人榮辱利害,為人榮辱利害者,唯有職事官與差遣而已。今若令內外官正其名稱,出則正刺史、縣令之名,入則還台、省之名,則是丞郎知州謂之刺史,京朝官知州亦謂之刺史,不知職事官之貴賤,何以別乎?又其祿秩位次,不知當復如何?若同之則理不可行,若不同則與未名之時又何以異?臣以為今州郡長吏謂之知州,非不正名,所領職事官,乃與前代刺史等帶檢校官無異,何傷於正名而欲改之乎?且漢以丞相史刺察州郡,謂之刺史,今欲名州郡長吏為刺史,則何得謂之正名?
議曰:罷官而止俸。
臣某曰:文王治岐,仕者世祿,武王克商,庶士倍祿。蓋人主於士大夫,能饒之以財,然後可責之以廉恥。方今士大夫所以鮮廉寡恥,其原亦多出於祿賜不足,又以官多員少之故。大抵罷官數年而後復得一官。若罷官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窮而無廉恥。士大夫無廉恥,最人主所當憂。且邦財費省之大原,乃不在此。議者但知引據唐事,乃不知唐時官人俸厚,故罷為前資,未至困乏。今官人俸薄,則與唐時事不得同。且不吝於與人以官,而欲吝於與官以祿,非計之得也。
議曰:以釐務實日並為三年,以敘磨勘之法,以符考績之義。
臣某曰:今欲以釐務實日並為三年,以敘磨勘之法。竊以為不釐務者,非人情之所欲也;釐務者,非人情之所苦也。今等之無功,而釐務則計日得遷,等之無罪,而不釐務則不得計日而遷,恐未足以符考績之義,而適足以致不均之怨也。且黜陟之法,務在沮勸罪功,不知立法如此,有何沮勸?
議曰:置兵部審官院。
臣某曰:崇班以上置兵部審官院,此恐可議而行。然崇班以上差遣,盡付之兵部則不可行,當約文字之法,相度所任輕重緩急,有付之審官者,有屬之樞密者。至於磨勘,則官視卿、監以下,皆付之兵部審官可也。
議曰:置兵部流內銓,以代三班及置南曹。
臣某曰:三班院無以異於兵部流內銓,何必以代三班乎?今三班自無缺事,而又增置南曹,則非省官之意。
議曰:廢江淮荊浙發運使。
臣某曰:江淮荊浙發運使嘗廢矣,未幾復置者,以不可廢故也。蓋發運使廢,則其本司職事,必令淮南轉運使領之。淮南轉運所總州軍已多,地裡已遠,而發運司據六路之會,以應接轉輸及他制置,事亦不少。但以淮南轉運使領發運,則發運一司事多壅廢。此蓋其所以廢而復置也。臣比見許元為發運使時,諸路有歲歉米貴,則令輸錢以當年額,而為之就米賤路分糴之,以足年額。諸路年額易辦,而發運司所收錢米常以有餘,或以其餘藉助諸路缺乏,其所制置利便,多如此類。要在揀擇能吏以為發運而已,廢之不為便也。
議曰:廢都水監。
臣某曰:都水監亦恐不可廢。今議者以謂此三司判官主領之時,事日煩,費日廣,舉天下之役,其半在於河渠堤埽,故欲廢之,此臣之所未喻也。朝廷以為天下水利領於三司,則三司事叢,不得專意,而河渠堤埽之類,有當經治,而力不暇給,故別置都水監。此所謂修廢官也。官修,則事舉;事舉,則雖煩何傷?財費,則利興;利興,則雖費何害?且所謂舉天下之役半在於河渠堤埽者,以為不當役而役之乎?以為當役而役之乎?以為不當役而役之,則但當察官吏之不才,而不當廢監;以為當役而役之,則役雖多,是乃因置監故吏得修其職而無廢事也,何可以廢監乎?且今水土之利,患在置官不多,而不患其冗也。
議曰:合三部勾院。
臣某曰:三部勾院臣未知其詳,然恐由近歲三司帳籍鉤考之法大壞而不舉,故三司勾院有事簡處。若不然,則此三部勾院,理不可合。
議曰:提舉百司不當用內制,但用如張師顏者。
臣某曰:提舉百司多用內制,而今患其與三司並行指揮,庫務異同難稟。臣以為唯權均體敵,乃可以相檢制。事有異同,則理有枉直。近在闕門之外,則非理皆得上聞。庫務官司,亦何嫌於難稟?今若只用如張師顏者一人,與三司表裏綱紀細務,則恐與三司權不均,體不敵。雖足以綱紀細務,而三司措置,百司失理,莫能與之抗議。今使內制一人總其權以敵三司,又使如張師顏者一人躬親點檢細事,小既足以究察諸司奸弊,大又足以檢制三司,如此處置,未為失也。若以為費而當省,則提舉百司於內制,但為兼職,廢之何所省乎?
議曰:廢宮觀使副都監。
臣某曰:宮觀置使、提舉、都監,誠為冗散。然今所置,但為兼職,其有特置,則朝廷禮當尊寵,而不以職事責之者也。廢與置,其為利害亦不多。若議冗費,則宮觀之類自有可議,非但置使、提舉、都監為可省也。
議曰:外則並郡縣。
臣某曰:中國受命至今百餘年,無大兵革,生齒之眾,蓋自秦、漢以來莫及。臣所見東南州縣,大抵患在戶口眾,而官少不足以治之。臣嘗奉使河北,疑其所置州縣太多,如雄、莫二州,相去才二十餘里。聞如此者甚眾。其民徭役固多,財力凋弊,恐亦因此。然臣不深知其利害,不敢有言。
議曰:詔執事之臣下逮有司,俾行審官銓選之職,稍稍寬假,使時有簡拔。
臣某曰:今朝廷使監司守倅及知雜以上,各以所知同辠薦舉人材,其尚患所舉不如舉狀。今若令有司行審官銓選之職,時有簡拔,臣恐以一二人之耳目不足以盡天下之材,而所簡拔不足以塞士大夫之非議,又其所任或不免交私,則於時政徒有所損而已。
議曰: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紙三紙舉狀者引對,給筆札,條為治目,不拘文辭,咸以事對。命官考驗,有理趣者,除縣令。三考績效有聞,委提刑、轉運上其實狀,除京官。再入兩任知縣,如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
臣某曰:議者以為近世縣令最卑,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不問其人材如何,但非贓犯,則以次而授焉,甚非重民安本之誼。臣以為今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皆有三人舉主,乃得為縣令,非不問其人材如何而特以次授也。蓋近歲朝廷舉令之法最善,故近歲縣令亦稍勝於往時。但朝廷誘養之道未純,督察之方未盡。大抵人才難得,非特縣令乏人。今議者欲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紙三紙舉狀者引對,欲除以為令,則與舉令之法無甚異也。若欲以筆札條對,求治民之材,臣恐不必得治材之實,但得能文辭談說者爾。又以為績效有聞,則提刑、轉運上其實狀,即除京官。若令提刑、轉運舉者至於五人,而後與轉京官,則得轉京官者少;若但要提刑、轉運舉狀,不必五人而後轉,則如此選擢之人,何以知其賢於舉令,而遽優異之如此!又以為兩任知縣,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不知政績如何而可以謂之顯白?若有殊尤可賞,則朝廷自當選擢及有升任指揮,若不足以致選擢及升任指揮,則其政績不為甚異。政績無甚異,而更不用關升之法,便減一任通判,與除知州,臣恐入知州者愈冗,而所除又未必賢。
右臣所聞淺陋,不足以知治體,謹具條奏,並元降《雜議》封上,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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