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
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 2005年5月23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 |
本文件已於2008年4月15日被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廢止。 |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的有關規定,為規範發行短期融資券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及有關當事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發行人有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的義務。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對所出具的專業報告和意見負責,並對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認真審閱,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融資券投資人應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和完整進行獨立分析,並據以獨立判斷融資券的投資價值,自行承擔融資券的任何投資風險。
第七條 發行人應按照本規程,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有關信息。
第八條 發行人應在融資券發行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披露相關發行信息。
發行人至少應披露以下文件:
(一)當期融資券發行公告;
(二)已發行融資券是否出現延遲支付本息情況的公告;
(三)當期融資券募集說明書;
(四)信用評級報告全文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五)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發行人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承銷機構名單及聯繫方式;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的顯要位置就以下問題提示投資人:
「投資者購買本期融資券,應當認真閱讀本募集說明書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
「本期融資券發行已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的備案不表明對本期融資券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融資券的投資風險作出了任何判斷。融資券投資人應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和完整進行獨立分析,並據以獨立判斷融資券的投資價值,自行承擔融資券的任何投資風險。」
「發行人董事會已批准本募集說明書,全體董事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財務報告真實、完整。」
「融資券投資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募集說明書的約定行使有關權利,監督發行人的有關行為。」
第十條 在融資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通過中國貨幣網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意見全文、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報表附註。
(二)每季度後15日內,披露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上季度的損益表、上季度的現金流量表;
第十一條 在融資券存續期內,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融資券投資人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市場披露。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項:
(一)發行人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三)發行人發生超過淨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五)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已經成為上市公司的發行人可以豁免定期披露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的信息。鼓勵上市公司通過中國貨幣網披露信息。
第十三條 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應以不可修改的電子版文件形式送達同業拆借中心。
電子版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附表以Acrobat軟件製作為PDF文件;
(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意見全文、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報表附註。其中審計意見全文,以JPG圖片格式掃描製作;其他文件以Acrobat軟件製作,與審計意見合為一個PDF文件;
(三)電子版文件的文件名應包含發行人全稱;
(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報表附註須註明報表所屬年度、記賬幣種和金額單位。
第十四條 電子版文件由發行人委託主承銷商以Email方式發送至同業拆借中心,並電話確認信息發送情況。Email地址:rongzq@chinamoney.com.cn(互聯網)。
第十五條 同業拆借中心依據本規程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審核工作後,對符合規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國貨幣網上予以發布。
在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同業拆借中心應在中國貨幣網上向市場公告信息披露情況。
對按照本規程第八條、第十一條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業拆借中心應及時發送至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並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債券信息網發布。
第十六條 對於未能按規定披露信息的發行人,同業拆借中心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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