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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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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制定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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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石家莊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石家莊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1996年12月26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1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2010年8月26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提高生存環境的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

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

第三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教育、文化、衛生、新聞等單位應當開展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條 城市市區和縣城內的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保健機構的掛號室、候診室、診療室、病房、走廊;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場所;

(四)會堂、會議室(廳);

(五)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歌舞廳、賓館的大廳、電子遊藝廳,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科技館、文化宮、少年宮等的公共活動區域;

(六)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內及車站、機場的候車(機)室、售票廳(室);

(七)商業、金融業、郵電業的營業場所;

(八)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前款第(四)、(五)、(七)項及第(六)項中的候車(機)室、售票廳(室)應當設定有明顯標誌的吸煙室(區)。

第六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開展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統一製作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設立檢查監督員,負責制止和處理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行為。

第七條 進入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禁煙的職責;

(三)向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而吸煙的,應當予以制止,並處以10元罰款;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違反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不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縣(市)、礦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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