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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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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制定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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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石家莊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8年4月25日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範公共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推進新時代城鄉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明行為規範和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引導和規範公共文明行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公共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

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並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明確責任、積極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文化傳媒工作者、公眾人物、高等院校學生等應當在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公民應當做到愛國守法、敬業奉獻、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恪盡職守。

第九條 本市公共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一)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着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綠地和花草樹木;

(三)節約資源,合理消費,分類投放垃圾,堅持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移風易俗,文明節慶、文明婚喪嫁娶、文明祭掃;

(五)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重禮謙讓,樹立良好家風;

(六)遵守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和自然風景名勝;

(七)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出後進,使用扶梯依次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八)遵守交通規則,行人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駕駛車輛文明禮讓,不爭道搶行;

(九)參加集會、觀看演出和賽事,服從現場管理,保持現場整潔;

(十)遵守網絡文明公約,文明上網。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營造健康的網絡空間。

第十條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禁煙場所吸煙;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塑料袋、煙蒂、紙屑、飲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廢棄物;

(三)在公共場所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隨意發放小廣告;

(四)在公共場所任意堆放雜物,私搭亂建,私占、損壞綠地和公共設施;

(五)違規占道經營、沿街擺放;

(六)攜帶犬只(導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進入公園、廣場、商場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攜犬出戶不束犬鏈,不及時清除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泄物;

(七)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音響器材音量超標,干擾周圍環境;沿街商鋪、車輛行駛中高聲播放樂曲、廣告,損害公共環境;

(八)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兩側設置停車泊位、車位鎖、隔離樁、欄杆及其他影響通行的障礙物;

(九)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向車外拋擲物品,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變更車道、超速行駛、追逐競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和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十)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十一)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

(十二)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闖紅燈、跨越交通護欄;

(十三)在互聯網等媒體上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背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信息;

(十四)酗酒滋事、聚眾賭博;

(十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本市倡導下列公共文明行為:

(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加入依法設立的志願服務組織;

(二)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三)對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並提供必要幫助;

(四)參加扶貧、濟困、助學、助醫、救助災區等慈善公益活動;

(五)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及組織;

(六)其他崇德向善、熱心公益、奉獻社會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為表揚獎勵制度,對實施公共文明行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為中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表揚獎勵。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建設,組織公共文明工作宣傳、評選活動。

第十三條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社會公共文明建設成就,宣傳報道公共文明行為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鼓勵和推進公共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十四條 鼓勵居民委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單位制定公共文明行為公約,動員居(村)民、職工參與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建設文明社區(村)和文明單位。

第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制度。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對不文明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違法行為事實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時限內,利用大數據新媒體信息提醒等多種方式進行處理,並納入政府相關徵信系統。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文明執法行為規範。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使用規範用語,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查處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信息,並做出相應的處罰。

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的,現場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履行公共文明行為規範,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對公共文明行為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公共文明行為職責予以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不文明行為的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情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居等基層組織在公共文明行為推進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在公共禁煙場所吸煙的,經營管理單位對其予以制止,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十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的,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在公共場所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宣傳物品,隨意發放小廣告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共場所任意堆放雜物,私搭亂建,私占、損壞綠地的,按占地面積每平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違規占道經營、沿街擺放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攜帶犬只不及時清除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泄物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攜帶犬只(導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進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出戶不束犬鏈的,處以警告,並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在公共場所製造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至第十項、第十二項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一)擅自設置停車泊位或者其他影響通行障礙物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向車外拋擲物品,駕駛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乘車人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三)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違反規定鳴喇叭、隨意變道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超速行駛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五)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和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六)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七)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闖紅燈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元罰款;

(八)行人跨越護欄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的,由消防部門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處罰的其他不文明行為,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當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作為行為人個人信用信息,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時限內予以記錄:

(一)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處罰,但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和縣(市、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共財政支出中統籌安排資金,保障城鄉文明建設。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於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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