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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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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制定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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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石家莊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石家莊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7年10月24日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公開發布的文件。

第四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等;

(三)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五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等;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等不屬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範圍。

第七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應當確定規範性文件的報送機構,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報送備案。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按照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並附電子文本。

規範性文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制定的必要性及法律法規依據;(二)制定程序;(三)主要內容;(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每年1月31日前,報送機構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備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規範、統一的規範性文件電子報備系統,提高報備效率。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接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根據文件內容、職責分工批轉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分別對收到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也可以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在對規範性文件審查過程中,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要求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補充相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重大問題等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報告、組織視察調研、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進行重點審查。

相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規範性文件及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同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和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三)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四)同級規範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五)違反法定程序制定;

(六)其他應當予以修改或者撤銷的不適當情形。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認為存在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會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修改或者撤銷的書面意見,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書面意見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撤銷的,該次審查終止;制定機關未予修改或者撤銷的,報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撤銷。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在六十日內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撤銷規範性文件,並重新公布、備案。
制定機關認為規範性文件無需修改或者撤銷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者撤銷,也未書面提出無需修改或者撤銷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處理建議,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
人大常委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範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內容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六條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名稱、事項和理由。

第十七條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由同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接收,並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審查要求進行登記後,根據文件內容,按照職責分工將審查要求送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審查建議進行登記並研究,必要時,根據文件內容,按照職責分工將審查建議送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要求或者建議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其程序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根據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進行的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之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

第二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規範性文件審查結束後的相關材料分類、登記、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範性文件的和對審查意見進行反饋的,由負責備案的人大常委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備案審查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日常辦公經費以及業務培訓、檔案保管、調研、諮詢、論證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施行。1998年8月20日石家莊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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