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石家莊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制定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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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1995年6月25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進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
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區域實際編制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發展的規劃,保障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發展。
第五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農業的發展;
(二)尊重農業勞動者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
(五)實行科研單位、有關院校、推廣機構與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六)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開發、推廣,應用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對在農業技術推廣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其中有突出貢獻的授予市、縣長特別獎。具體獎勵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水利、農機、水產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市範圍內的農業技術推廣領導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領導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以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與有關科研單位、院校以及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相結合的推廣體系。同一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管理的多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組建綜合性技術推廣中心。
第十條 市、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並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和技術標準;
(二)負責組織農業新技術、新成果的引進、試驗和示範;
(三)選定推廣技術項目,制定技術規程;
(四)指導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團體和組織及農民技術人員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五)為農業勞動者提供農業技術、信息、諮詢服務,管理農業技術推廣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縣、鄉兩級農業技術推廣計劃;
(二)宣傳、示範和推廣農業先進技術;
(三)進行適用農業技術培訓和指導;
(四)發布農業科技和經濟信息,提供農業技術、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確定專(兼)職農民技術員,為農業勞動者生產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國有(含部隊、司法行政部門和企業)農、林、漁、牧、特產場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組織,負責本場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業務上受當地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
第十四條 農業科研單位和院校應根據農村經濟建設的發展需要,開發和推廣適應本區域農業經濟發展的先進技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把農業技術推廣職業教育和農業技術培訓列入教育計劃。
市屬中等農業學校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從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招收在崗農民技術員入學,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十五條 非農業對口專業畢業或聘用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須經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農業技術推廣資格證書,方可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應低於編制數的80%,鄉級不應低於90%。
第十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編制內接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招聘的農業技術人員,工資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三章 農業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第十八條 在本市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是在當地經過試驗、示範,並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經濟合理性。
第十九條 推廣應用下列新品種、新技術實行推廣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制定。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進入農業技術推廣領域。
(一)動植物品種;
(二)復混肥、配方肥;
(三)農藥、獸藥;
(四)飼料添加劑、動植物激素;
(五)農業機械產品及其它物化技術。
凡國家規定實行審定(登記)或許可證管理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推廣農業技術可採用發布信息、技術培訓、典型示範、技術承包和物化營銷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推廣農業技術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推廣。
防治流行性病蟲害和其它影響整體效應的項目要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強制農業勞動者應用農業技術或向農業勞動者推廣未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經濟合理性的農業技術,給農業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有關科研單位、院校和群眾性科技組織及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農業技術推廣活動,應當接受當地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向農業勞動者推廣農業技術,應當實行無償服務。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有償服務所得的收入,主要用於農業技術推廣事業,改善農業科技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不得因此減少農業技術推廣經費。
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人員創辦科技開發實體和開展技術承包,依法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技術推廣活動,可經營化肥、農藥、農膜、種子、農機具等農用生產資料。工商、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要保障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經費,並且應當使農業技術推廣經費逐年增加的幅度不低於財政增長比例。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農業技術推廣專項獎金。其來源:
- 市、縣級財政當年支農獎金的部分;
(二)從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5%;
(三)科技三項費用用於農業部分的70%;
(四)糧食、棉花、油料、蠶繭及生豬等農產品技術改進費;
(五)國家扶持的區域性開發和基地建設資金的技術推广部分;
(六)國際組織與個人提供的貸款、捐贈等。
專項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管理,並根據同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制定的年度計劃安排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條 鄉(鎮)、村興辦的企業須從以工補農、建農的資金中提取20%用於鄉、村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立與其相適應的農業技術推廣試驗基地,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三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培訓、進修經費由各級財政從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中撥付。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抽調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從事與本職無關的工作,嚴禁非專業技術人員擠占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編制和安排不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在鄉(鎮)站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技術人員退休後可提高5%退休金。
第三十三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有計劃地吸收大、中專畢業生,充實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編制人員不足時,可以從農民中的農業技術員中招聘,但必須經縣級人事部門會同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考試、考核、擇優聘用。聘用後享受同級技術人員待遇。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調出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須經上一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四條 農業技術試驗應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試驗風險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未按規定領取許可證或未經審定(登記)的;
(二)擅自宣傳、推廣、經營農業生產資料新品種、新產品的;
(三)假冒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或人員,經營農業生產資料和種子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 擅自撤併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安置不符合條件人員的;
(二)截留、挪用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和減少農業技術推廣經費的;
(三)侵占農業技術推廣試驗基地、侵占或平調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的。
第三十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擅自收費或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負責查處。
第三十八條 對未經試驗、示範,盲目推廣應用或者強制農業勞動者應用農業技術的,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指國家在市、縣、鄉為推廣農業技術而設立的事業單位;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是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社會團體、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的專業學會、研究會等服務組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石家莊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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