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社會建設/第十七章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十六章延期動議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四動議之順序 第十七章付委動議
作者:孫中山
第十八章委員及其報告

  一百三十四節付委付委即付事件於委員以籌備或審查也。此動議之作用,乃欲將事件措置裕如,或將事件考求詳盡者也。其順序居附屬動議之五,只在修正動議及打消動議之前而已。其受前列附屬動議之影響,同於一百二十九節之所陳,即為停止討論動議斷絕,而為他附屬動議所暫擱耳。此付委之議,可以討論,但不能延期,不能打消,不能擱置,而更不能復付委也。其單純付委之動議,不能修正。但有訓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數之委員,及如何委任之動議,則可修正。此議之復議只可立即行之;若委員已定,而開始辦事,則決不能復議矣。若付委之動議失敗,則隔一事之後,可以再行提出也。其受停止討論動議之影響,同於六十三節。

  有同於付委之動議,則以「全體會員為委員」之動議是也。此乃以全體改為委員會,而對於所議之事作一度公式之談話也。若欲全體為委員之時,當提出動議「以全體為委員會」。若得通過,則主座請他會員為委員主座,而彼則下場為一委員。於是,委員主座請眾就秩序,而開議付委之問題焉。在尋常社會,鮮有用全體委員之機會。全體委員會事另詳於一百四十節。

  一百三十五節付委議之效力當事件在議中,而有付委議提出,若得通過,則其效力為以在討議之全案暫由議場抽出,而付託於委員之手。於是而成立委員會及授訓令與之,為必要之事矣。委員即接受其事,依訓令而行,酌量辦理,為各種之準備,而後乃報告於下次之會。至於付委之時,若有修正之議當前,而為付委議所收束者,則此修正議委員當照辦理,而並報告之。若得贊成,則加入本題,否則刪之。若為壓止之議,則委員當除去之。此外則無他種之附屬議矣。蓋其餘之四者,當必先行處決,而後方次及於付委之議也。

  (演明式)籌備註冊之議,正在討論中(如一百十八節),癸君討地位而發言曰:「我動議付委。」或:「將事付託與委員。」主座曰:「已動議付委矣,諸君準備處分此問題否?贊成者請曰……」云云。宣佈曰:「已得通過矣。本會籌備註冊之議已付委員等辦矣。但委員會應用幾人?」

  戊君曰:「我動議以五人為率。」眾乃從而討論之。若有他數提出,則照一百零十節式而投票表決之。主座遂曰:「委員如何委任,由主座委之,抑由會眾委之?」會員於是動議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會眾指名!」隨呈表決。若為前者,則主座當於立時或稍間而委任五人為委員,其首名則為臨時主座。至委員會集,乃選舉其主座。若由眾指名之議得勝,則照六節與十五節所詳之手續辦理。此時委員當授以各種訓令,或假以全權。例如有動議如下:其一,「令委員與律師商酌本會註冊之事,而下期報告之」。此授訓令者也。其二,「委員當授以全權,以籌備本會註冊之事」。此付全權者也。(參看一百四十一節)

  若有問題當付於常務委員者,其正式之動議為「將問題付某種常務委員」。如此若得通過,則其事歸於此種委員。蓋付常務委員之議,其順序在特務委員之議之先也。

  對於單純付委之議,有以定限付委之議代之者。即如「以事件付之於主座所委五人之委員會」,此可以一動議而提出之。但有以之分為三動議(參觀四十二節),而每議單獨提出之為更妥者。定限動議之提出式及其效力,皆與單純付委動議無異,而受同一法例之約束,而其討論與修正可分段行之。

  一百三十六節帶訓令之付委議若有提出之付委動議而帶有特種訓令於委員者,此等訓令,不能由動議內分開,而必須與付委動議同呈表決。若欲除去訓令,即為無訓令之付委,則當動議「修正刪去訓令」。設使有動議「將事件付之主座所委之五委員,而訓令赴律師請教」。此動議不能分為四段,只可分作三段:一、動議付委而訓令之使赴律師請教;二、委員之數為五人;三、委員由主座委任。而第一動議,可提議「修正刪去訓令」,如是則成為一單純付委議,而此後其他之訓令隨便可加或不加也。總之,帶有訓令之付委議不能分開,實為成例也。

  一百三十七節問題之一部分問題內之任何一部分,皆可付委,其他部分同時仍可繼續進行。但最終之處決,當待至付委之部分報告回答之後乃可。

  一百三十八節委選之事宜向有流行之成見,以為提出議案者為同案之委員,則必當委之為委員長。但近來遵此成見者少,而不遵者恆多,蓋以其有礙於自由平等之則,故漸漸不用也。無論由主座委任或由眾指名,皆當就會員之留意其事者,或就才幹之適於其事者,而兼委一二新手以與有經驗者同辦事,為最適宜也。若提案者為一適宜之人,固當選為委員,而但不必定為之長。前曾言之,首名委員,除召集第一會外,不必定為委員之長。而委員人數,當以奇零為妙,以免表決之同數也。受委之人若不在場,當由書記通知。所有被委之人,當由首名委員通告召集第一會。

  所有付委之案,暫時當停止進行,而會中決從事其他問題。委員報告手續,下章另詳之。

  一百三十九節獨立之付委議除凡關於各本題之附屬動議之外,當無他案再議之時,隨就任何時而提出付委之議,此為獨立之付委議,而不享受順序之優先權,且更受各附屬動議方法動作之約束,以其自身為一本題也。


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5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