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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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修正案之方法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三修正案 第十三章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作者:孫中山
第十四章附屬動議之順序

  一百一十節款項及時間之空白對於兩度之修正案不能再加修正之例,有例外之事件:即如數目問題,凡有擬改者,不限於兩度。各會員皆得隨意提議,悉當接納,而一一表決之。而第二修正案當在第一修正案之前以表決之例,亦不施於此。

  數目問題,多屬乎款項及時間。若有一動議含有此兩種數目者,遇有他動議改易之,不作為修正案,而作為填補數目字之空位論。故所有提出數目者,主座或書記當一一記錄之,而後逐一表決;從最大之款項或從最長之時間起,而至表決其一為止。

  (演明式)有動議「以兩點鐘為本會開會之時」。

  主座既呈此案於會眾,寅君得地位而動議:「以三點鐘為開會之時。」(此非修正刪去兩字,而加入三字也。)故主座仍進行接受其他之動議,以填空位焉。

  卯君曰:「我動議『以兩點半鐘為開會時』。」

  乙君曰:「我動議『以三點半為開會時』。」

  癸君曰:「我動議『以四點為開會時』。」

  主座曰:「今所議為本會開會之時間,已有動議以兩點、三點、兩點半、三點半、四點各案者。請諸君討論之!」

  主座曰:「諸君準備處分此問題否?贊成四點鐘者,請曰『可』!」宣佈曰:「此案失敗。贊成三點半鐘者,請曰『可』!」宣佈曰:「此案失敗。贊成三點鐘者,請曰『可』!」宣佈曰:「此案失敗。贊成兩點半鐘者,請曰:『可』!」宣佈曰:「此案通過。」於是填寫兩點半鐘入空位。再曰:「今贊成此案『以兩點半鐘為本會開會之時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宣佈曰:「已得通過。本會開會之時間為兩點半。」

  驟觀之「兩點半鐘」一句,得二度之表決,似乎不必。但第一度之表決,為修正案之表決,如一百零九節所釋之義,且表決於「兩點半鐘」者,非必隨而表決於本題也。又或有會員不欲限定開會時間者,亦未可定也。

  更有顯而易見者,即如收費問題:會員中有贊成此項,而不贊成彼項者。設有動議捐十元為某事經費者,有議捐二十元、十五元及五元者,主座一一呈之表決。先從最大之數,既而曰:「十五元得通過,可補入空位。有贊成修正之原案,以捐十五元為某事經費者,請曰『可』!」如是則會員之反對捐款者,可有機會以表決打消原案也。其例第一表決,為填空位(即一種之修正案)而設也;而第二之表決,乃為原案而設也。

  一百十一節人名若有數人之名,皆受指名為同一之職務,此非照修正案之法辦理,乃照前節所詳對於款項及時間之法辦理。各名照指名之秩序一一呈之表決,先從原案或報告中所列之名起。演明式見第一章。

  一百十二節不受修正之動議有數種之動議不得加以修正者,其要者如下:一、散會,一、擱置,一、抽出,一、停止討論,一、無期延期。其例凡案皆可加以修正,惟修正致改變性質者則不得加以修正也。譬如「停止討論」之案,則不能再以修正為「停止討論於指定之時」也。

  一百十三節復議案若一案已得通過之後,而欲復議此案之修正案表決,則必先復議本案之表決,而後乃能導入於修正案之表決也。

  一百十四節修正之秩序前已論之,若同時有數起第一修正案加於一問題,則當照提出之先後而處分之。若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則先表決第二修正案,而後乃從事於第一也。若為連續之問題合成於一者,如一會之規則等,則宜逐節詳議,按序修正,不宜逐條表決,因此有妨礙會眾重複再議也。若只逐節修正,而暫置之,則於全部規則表決之前,可隨時再加修正,此常有必要者也。俟各節之修正已齊妥,而會眾已準備,乃將全部之規則呈之表決,則必得完滿之結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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