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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農架國家公園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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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農架國家公園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神農架國家公園保護條例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與分區

第四章 資源保護

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神農架國家公園管理和服務活動,保護神農架自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神農架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等活動。

神農架國家公園經國家批准設立並主導管理,由神農架的世界自然遺產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省級風景名勝區、大九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整合而成。

省人民政府根據神農架國家公園保護需要,劃定毗鄰保護區並向社會公布,促進神農架國家公園與周邊區域的協同保護。

第三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第一、科學規劃、分區管理、社會參與、永續發展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神農架國家公園的組織領導工作,將神農架國家公園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神農架國家公園管理體制,完善生態保護績效考核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將神農架國家公園生態管護、生態修復、生態建設等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採取定向援助、產業調整、生態移民等方式,支持神農架國家公園內居民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生活水平,加大對神農架林區(以下簡稱林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促進神農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神農架國家公園的宣傳教育,促進神農架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引導,普及生態文化,增強公眾生態保護意識,開展輿論監督。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願者開展國家公園法律法規和生態保護知識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國家公園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國家公園管理制度和措施,統籌協調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特許經營、生態保護補償等重大事項,研究解決國家公園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承擔。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神農架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履行神農架國家公園內生態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特許經營管理、社會參與管理、宣傳推介等行政管理職責。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在神農架國家公園範圍內履行資源環境綜合執法職責,依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省人民政府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將林區人民政府涉及神農架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保護的有關部門職責和人員部分整合納入國家公園管理機構。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林業、文化、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依法加強對神農架國家公園管理情況的監管。

第十條 林區人民政府履行神農架國家公園內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責。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加強生態管護。

有關村(居)民委員會引導居民養成綠色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協助開展神農架國家公園生態保護。

第十一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履行神農架國家公園內現有的世界自然遺產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建立神農架國家公園生態保護績效考核制度,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神農架國家公園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生態系統狀況、環境質量變化、生態文明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第三方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生態保護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提供專業諮詢和決策支持。

第三章 規劃與分區

第十四條 編制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應當符合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相銜接,嚴守資源環境生態紅線。

第十五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總體布局、功能區劃、資源保護、科研監測、科普教育、遊憩展示、社區發展、公眾參與、管理體系等方面內容。

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核,其中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再依照法定程序報請批准。

第十六條 編制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履行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開徵求意見等程序,必要時進行聽證。

經批准的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應當及時公布並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請批准。

第十七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按照生態功能和保護目標,劃分為嚴格保護區、生態保育區、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

嚴格保護區是神農架國家公園內自然生態系統最完整、核心資源集中分布以及自然環境脆弱的區域,採取封禁和自然恢復的方式保護,除科學研究需要外,禁止任何人進入。

生態保育區是神農架國家公園內維持較大面積的原生生態系統以及已遭到一定程度破壞而需要修復的區域,採取必要的生物措施予以保護。

遊憩展示區是集中承擔國家公園遊憩、展示、科普、教育等功能的區域。

傳統利用區是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允許對自然資源進行可持續性利用。

第十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國家公園界碑,並在嚴格保護區分界處設立界碑、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移動界碑、界樁。

第十九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實行嚴格規劃建設管控,除不損害生態系統的生產生活設施改造和自然觀光、科研、教育、旅遊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神農架國家公園內各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有關機關許可前應當徵求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意見。

經批准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得穿越嚴格保護區和生態保育區;通訊、電網等建設項目確需穿越生態保育區的,應當經充分論證併科學設計、合理施工,避免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現有建設項目不符合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植被、水體、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因施工造成環境破壞的,應當同步進行生態修復。

第四章 資源保護

第二十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資源保護對象為:

(一)自然資源,包括地質地貌奇觀、北亞熱帶原始森林、常綠落葉闊葉混交林生態系統、泥炭蘚濕地生態系統、北亞熱帶古老孓遺、以金絲猴和冷杉、珙桐為代表的珍稀瀕危特有物種及其關鍵棲息地等核心資源;

(二)人文資源,包括神農炎帝文化、川鄂古鹽道、南方哺乳動物群化石、遠古人類舊石器遺址以及漢民族神話史詩等;

(三)其他需要保護的資源。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神農架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調查制度,組織對神農架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等各類資源進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調查,編制反映資源存量及變動情況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國家公園內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資產的確權登記工作,明確各類自然資源的種類、面積和所有權性質。

神農架國家公園內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代理行使所有權,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具體保護和管理工作。

神農架國家公園內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可以和所有權人、承包權人依照國家規定通過租賃、置換等方式規範流轉,或者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實現統一有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神農架國家公園生態環境管控、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相關管理辦法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劃分管理和管護責任區域,建立巡護制度,制定統一工作規範,制止破壞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測預警制度,構建自然資源基礎數據庫及統計分析平台,定期組織開展地質地貌、野生動植物、森林、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的動態監測,並根據監測情況進行風險預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動植物檢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制定應急預案。發生疫情或者生物災害時,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生態系統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在野生動植物集中、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地、重要物種棲息地。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周邊地區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制,構建綠色生態廊道,提高生態保護區域的連通性。

第二十七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照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開展森林、草地、河流、湖泊、水庫、濕地、野生動植物、地質資源等專項保護工程,必要時開展生態系統修復。生態系統修復以自然恢復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

保護大九湖濕地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多樣性,恢復大九湖泥炭蘚沼澤、植被和水系生態系統,保障南水北調水源涵養地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保護文物、遺址等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災減災應急機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防災減災隊伍,開展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防範森林火災、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雷電、大風、暴雪等災害的能力。

第三十條 禁止在神農架國家公園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狩獵、捕撈、開墾、燒荒、採集泥炭、揭取草皮、撿拾鳥卵;

(二)違反規定養殖、種植、砍伐、放牧、採石、挖沙、取土、取水;

(三)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四)損毀、擅自挖掘地質遺蹟,擅自採集化石、礦石標本;

(五)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等藥劑);

(六)引進或者投放外來物種;

(七)改變自然水系狀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嚴格保護區和生態保育區內,禁止進行養殖、種植、砍伐、放牧、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礦產資源開發、水電等項目。

現有的礦產資源開發、水電項目應當有序退出。省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制定退出辦法,明確退出時限、補償標準、資金來源等。

第三十二條 在神農架國家公園各分區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保護區內,禁止建設任何生產經營設施;

(二)生態保育區內,允許建設必要的保護和科研監測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建設生產經營設施;

(三)遊憩展示區內,經批准允許建設必要的餐飲、遊憩、住宿等基礎設施,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禁止進行大規模開發,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生產經營設施,禁止開展與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等活動;

(四)傳統利用區內禁止從事對自然生態系統有影響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神農架國家公園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

(一)在嚴格保護區內建設防火、科研、監測等保護設施或者因科學研究確需進入嚴格保護區的;

(二)進入生態保育區、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

(三)在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內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神農架國家公園生態環境的活動。

從事前款規定的科學研究、拍攝影視作品等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神農架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將林區、神農架國家公園及其毗鄰保護區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對神農架國家公園森林、濕地、水流、耕地等重點領域以及下列事項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一)依法許可的礦產資源開發、水電項目以及其他建設項目,限期關閉、退出或者改造、拆除的;

(二)依法取得的特許經營權被收回的;

(三)重要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被依法徵收的;

(四)生態移民搬遷;

(五)開展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的;

(六)農業清潔生產的;

(七)污水、垃圾等環境治理的;

(八)野生動物致害的;

(九)其他應當進行補償的事項。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資金、技術、實物、就業崗位等相結合的補償機制,探索開展綜合補償並加強生態保護補償效益評估。生態保護補償和效益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鼓勵受益地區採取轉移支付、資金補助、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支持神農架林區的生態保護、產業優化和民生改善。

第三十六條 按照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需要進行生態移民搬遷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生態移民搬遷方案,明確住房、土地、就業、產業發展、社會保障、生態保護補償等事項,經專家論證,並徵求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移民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移民組織開展技能培訓,支持其依法參與特許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保障、改善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神農架國家公園科研機制,設立神農架國家公園科研機構,進行森林生態系統、珍稀植物培育、野生動物救護和金絲猴、高山生態、地質等研究。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研究合作機制,推動神農架國家公園與國內外國家公園、科研機構、專家學者的交流合作,加強神農架國家公園資源保護。

鼓勵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學研究、建立國家公園人才教育培訓基地,為國家公園保護提供科技支撐和人才保障。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毗鄰保護區和其他周邊地區,通過合作共建等方式,共同保護神農架國家公園及周邊區域的自然資源。

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

第三十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合理利用森林、山地、河流、湖泊、濕地、古蹟等自然生態和人文景觀,提供科研科普、環境教育、生態體驗等服務,處理好神農架國家公園保護與利用服務的關係。

第四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多元化的教育展示體系及解說系統,設立宣教中心和野外宣教基地,開展科普和環境教育,促進公眾了解國家公園的資源和價值,培育守護意識。

第四十一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門票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實行政府定價,體現公益性。制定和調整門票價格,應當徵求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依法進行聽證。

第四十二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遊憩展示區內生態體驗、交通、住宿、餐飲、商店及文化產業等經營項目實行特許經營。

公益性項目一般不納入特許經營範圍,不得以特許經營名義將公益性項目和經營項目整體轉讓、壟斷經營。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經專家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後向社會公布。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應當明確特許經營的目錄、期限、費用、監督管理等。

涉及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特許經營規模、經營質量、價格水平等進行監督管理。發現特許經營者未履行保護職責,可能損害生態系統、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應當終止特許經營合同,並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特許經營實施情況和監督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審查和評估。

第四十四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依託自然資源設立的景區門票收入、特許經營收入等各項收入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專項管理,統籌用於資源保護、生態保護補償以及扶持神農架國家公園和毗鄰保護區居民的發展等。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設置生態體驗區域和路線,完善生態體驗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神農架國家公園的信息化、智能化,建成智慧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資源監測結果,合理確定訪客容量,實行限額管理、提前預約和定期休園制度,及時向公眾公布訪客實時流量和最大承載量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垃圾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神農架國家公園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垃圾分類要求,將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四十七條 神農架國家公園應當設置服務設施標誌、遊園導向標誌以及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和應急處置制度,為訪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

第四十八條 林區人民政府、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規範、引導園區居民在傳統利用區開展與生態保護相適應的觀光休閒、民俗體驗等服務,發展綠色低碳產業,增加居民收入。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公眾參與制度,鼓勵公眾對神農架國家公園的設立、規劃編制與實施、資源保護、利用服務、監督管理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構建神農架國家公園綜合信息平台,提供自然資源、保護管理、科研監測、科普教育、旅遊線路等信息服務。

第五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協議保護和授權管理等方式參與神農架國家公園生態保護活動。

鼓勵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神農架國家公園內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建立社區共管共建機制,通過聯戶參與、簽訂管護協議等形式,協助開展自然資源保護工作。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通過提供國家公園服務就業崗位、委託管理、產業轉移、扶持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等形式支持社區發展。

第五十一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管護制度,設置公益崗位,優先聘用神農架國家公園內居民為生態管護員。實行管護考核與獎懲制度,合理確定管護報酬與績效獎勵標準,管護所需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生態管護員協助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對生態環境進行日常巡護和保護,報告並制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監督各項保護措施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 鼓勵企業、有關組織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信貸支持等形式,參與神農架國家公園的保護和建設。

支持設立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資金等。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建立國家公園志願者制度。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志願者平台,制定志願者招募與准入、教育與培訓、管理與激勵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鼓勵和支持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國家公園的資源保護、解說教育、科普宣傳等志願服務工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決策諮詢合作機制,與公益組織、教育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等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決策和意見反饋制度,為神農架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神農架國家公園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義務,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民、社會組織、利益群體、媒體參與的國家公園社會監督機制,建立社會監督員和舉報制度;對有關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組織核查、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神農架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等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變更、調整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的;

(二)違反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批准建設項目的;

(三)對礦產資源開發、水電以及其他不符合神農架國家公園規劃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退出或者改造、拆除的;

(四)未按照規定管理、監督神農架國家公園特許經營項目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生態修復措施,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採取生態修復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採取生態修復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嚴格保護區違規建設設施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生態保育區建設生產經營設施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遊憩展示區進行大規模開發或者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經營設施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傳統利用區從事對自然生態系統有影響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在嚴格保護區內建設防火、科研、監測等保護設施或者擅自進入嚴格保護區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對自然資源造成破壞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進入生態保育區、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內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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